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書或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依法證明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事實真實、合法的活動。

定義

離婚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離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如何申辦離婚公證

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裁定證明);

(3)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後未再婚證明原件。

(4)委託親屬代為辦理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和代理人身份證。

(5)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6)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

離婚公證只能根據根據離婚證書、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證明當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離婚,並不能證明當事人現在是否再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公證處對其未再婚的聲明進行公證。

(7)如果為解放前離婚的,須提供本人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婚姻關係證明。證明應當詳列離婚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離婚時間、離婚地點。

離婚公證書

( ) 字第  號

根據 人民法院第 號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或 號離婚證),茲證明 ,與 於 年 月 日經 省 市(或縣)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或在 省 市(或縣) 登記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年 月 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