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一)承擔規範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四)承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責任。 (五)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

職責調整

(一)將原盟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盟交通運輸局。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各旗人民政府,並由各旗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房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報廉租住房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盟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重大問題的建議,指導全盟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責任。擬訂全盟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盟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盟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並監督實施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監督執行全盟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盟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建設監察,管理城市規劃建設檔案;擬訂全盟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盟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盟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組織落實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盟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盟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盟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盟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組織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規章草案;指導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配合紀檢監察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編制、上報、審查、審批;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及工程財務審計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劃轉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負責工程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科
擬訂建築業改革與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盟外建築企業的入盟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註冊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初審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監管;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審批;負責盟外勘察設計單位入盟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註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管理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建築業統計。
(四)工程建設管理科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審批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批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擬訂建築節能與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建築節能監管,指導民用建築執行節能標準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開展建築能效測評和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的檢測;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畫,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
(五)規劃科
執行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規劃監察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總體規劃、風景區規劃、城鎮中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編制審查;負責盟本級“一書兩證”審核、發放管理;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執業人員註冊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批;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規劃檔案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設科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度、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地下管線、城建監察等工作;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等設施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城市基礎設施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信息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負責鄉村規劃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監督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八)住宅與房地產管理科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盟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指導住宅產業化推進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人員編制

盟住房與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職數8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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