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錯誤

邏輯錯誤

邏輯錯誤,一般指思維過程中違反形式邏輯規律的要求和邏輯規則而產生的錯誤。如“偷換概念”、“偷換論題”、“自相矛盾”等。

邏輯的典型錯誤

1.同語反覆

例如:樂觀主義者就是樂觀地對待生活的人。

2.循環定義

例如:如果把丈夫定義為妻子的愛人,那么,妻子就是丈夫的愛人。

3.概念不當並列

例如:音樂分為古典音樂、鄉村音樂、流行音樂和民族音樂等。

4.偷換概念

例如:司馬光說:“我要去看花燈。”
司馬光夫人說:“家中這么多燈,何必去看?”
司馬光夫人說:“我要去看遊人。”
司馬光說:"家中這么多人,何必出去看?"

5.轉移論題

例如:“我以為中學生沒有必要學習地理。整個國家的地形和位置完全可以和這個國家的歷史同時學習。我主張可以把歷史課和地理課合併,這樣對學生是方便的。”

6.自相矛盾

例如:“這件事情我沒有問過,只是側面了解一下情況,提點意見,僅供參考。”

7.兩不可

例如:“這篇文章的觀點不能說是全面的,也不能說是片面的。”

8.以偏概全

這是不正確構造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時出現的邏輯錯誤。

9.循環論證

這種錯誤發生在一個論證中,論據的證明需要依賴前提的情況。

10.倒置因果

例如:為了加快我國的發展,必須大力發展航天工業。因為在已開發國家,航天工業發展很快。

邏輯的規律

邏輯有其自身的規律,不管使用什麼概念和命題,進行何種推理和論證,都必須遵守最基本的邏輯規律.
否則,人們的思維就會出現錯誤。常見的邏輯錯誤有偷換概念、偷換論題、自相矛盾、模稜兩可、循環定義、同語反覆、概念不當並列、因果倒置、循環論證、推不出等。

一、偷換概念、偷換論題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個思想必須與其自身保持同一,這是同一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是A,A表示 一個概念或命題。一個概念反映什麼對象就反映什麼對象,在同一語言環境中,它不能既反映這類對象,又反映彼類對象。在概念上有意識地違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現的邏輯錯誤,邏輯上稱之為“偷換概念”.
其特點是有意不明確某個概念的含義,進而在這個概念中塞進新的含義。商家“買一贈一”的促銷廣告,玩的就是“偷換概念”的把戲。兩個“一”的概念內涵大不相同,“買一”的
存儲設備上的邏輯錯誤
“一”是你要買的東西,比如:一件西服,“贈一”的“一”,如果你也理解成一件西服,那就太幼稚了。這個“一” 有可能是一根領帶或一個精美的袋子而已,決不會是一件西服。
在概念的運用方面,有的人是不了解某個概念的確切含義,以至在後面運用這一概念時改變了這一概念的含義。這種錯誤叫做"混淆概念"。
同一律還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一個命題肯定什麼就肯定什麼,否定什麼就否定什麼。一個命題必須具有確定的“真”、“假”意義。我們把不自覺地違背同一律的邏輯錯誤稱為“轉移論題”。其表現為在說話或論述中,把所要說明或論證的問題無意識地變成了另外的問題。比如小孩子講話,前言不搭後語,即屬於此。
對於在命題上有意識地違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現的邏輯錯誤,邏輯上稱之為“偷換論題”。其表現是有意識地改變論題內容,偷梁換柱,從而達到某種目的。例如清朝時,某一書生坐於高台之上讀書,台高風大,吹得書頁嘩嘩亂翻,書生隨口吟出兩句詩:“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居心叵測之人有意歪曲“清”字的含義,誣陷書生諷刺清廷沒文化,犯了大不敬罪。

二、自相矛盾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對的思想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個是假的,這是矛盾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不是非A,A表示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一個概念不能既是它,又不是它,就好像一個人,不能既是人又不是人;一個命題不能既肯定某一對象又否定這一對象。違反矛盾律的要求而出現的邏輯錯誤,稱之為“自相矛盾”。比如那個著名的賣矛與盾的楚人的笑話:他誇口自己的盾非常堅實,任何東西都不能穿過;又誇口自己的矛銳利無比,能刺穿任何東西。他犯的錯誤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再如有人說“一個月來,這個問題時刻纏繞著我,而在非常繁忙或心情非常好的時候,我又暫時拋開了這一問題,顧不上去想它了。”既是“時刻纏繞著我”,就不會出現“顧不上去想它”的情況說話人也犯了“自相矛盾”的錯誤。

三、模稜兩可

兩個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個是真的,這是排中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或者
非A,A表示一個概念或一個命題。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如果A不反映某一對象,那么非A便反映這個對象。比如這個人是學生,他要么屬於“中專生”,要么屬於“非中專生”,二者必居其一,不能同假。
任何命題或者肯定某對象具有某種情況,或者否定某對象具有這種情況,二者必居其一,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不能同假。它要求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思想中,必須旗幟鮮明地承認一個是真的。如果違背了這一要求,既不承認這個,又不承認那個,含混模糊,那就犯了“模稜兩可”的邏輯錯誤。由於這種邏輯錯誤的特徵是對兩個相互矛盾的思想都予以否定,因此,又有人把這種錯誤稱為“模稜兩不可”。
楚人誇口自己的矛與盾,當別人反問他:用你的矛穿你的盾如何時,他既沒有做出“我的矛能穿過我的盾”的回答,也沒有回答“我的矛不能穿過我的盾”,這就表示他既否定了A又否定了非A,從邏輯上講,他的沉默就違反了排中律。也就是說,楚人回答任何一句都違反了矛盾律,一句不回答又違反了排中律。
當人們對一組矛盾的命題缺乏足夠的認識時,不能明確地肯定什麼或否定什麼,這種情況不能診斷為違背了排中律。比如“火星上有生命”,“火星上沒有生命”,這是一組矛盾命題。雖然其中必有一真,但人們卻不能明確表態。另外,對於不是矛盾關係的概念或命題,都加以否定,也不是違反了排中律。如“今天不會下雨也不會下雪”。“下雨”或“下雪”不具有矛盾關係,所以可以同時否定。

四、循環定義、同語反覆

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就是用簡明的語句概括地說明對象的本質屬性。定義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联項三部分組成。被定義項就是通過定義來揭示其內涵的概念;定義項就是用來揭示被定義項內涵的概念;聯結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組成定義的概念是定義联項。下定義有一定的規則,它要求定義項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如果直接包含被定義項,那就犯了“同語反覆”的邏輯錯誤;如果間接包含被定義項,那就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例如“頂針就是一種運用頂針手法的修辭格”。用“頂針手法”去說明“頂針”,這等於什麼也沒有說。這一定義就犯了“同語反覆”的錯誤。再如“如果把‘奇數’定義為‘偶數加一’,那么‘偶數’是‘奇數加一’得到的數”。用“偶數”解釋“奇數”,用“奇數”解釋“偶數”,這一定義就犯了“循環定義”的錯誤。

五、概念不當並列

概念並列問題屬於概念劃分的範圍。所謂劃分,是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即依據某一概念,把一個屬概念分為若干子概念。劃分由三部分組成,即劃分的母項、劃分的子項和劃分的標準。其中,被劃分的對象稱為劃分的母項;從母項中劃分出來的概念,稱為劃分的子項;劃分的依據通常是事物的某一屬性,稱為劃分的標準。在對一個屬概念進行劃分時,可以把劃分後得到的子概念作為母項再進行劃分,這稱之為“連續劃分”。不管把一個概念劃分成多少層次,每一次劃分都必須遵循劃分規則,即在一次劃分中必須遵循同一個標準。根據不同標準劃分的概念不可以並列,如果在同一次劃分中並列了不同層次的概念,就會犯“概念不當並列”的邏輯錯誤。例如“我喜歡讀外國作品、古典作品、小說、散文、唐詩等”。這句話對作品的分類用了多個標準,它把用不同標準劃分的概念並列在了一起,犯了“概念不當並列”的錯誤。

六、因果倒置

因果關係是事物之間普遍聯繫的一種方式。如果一個現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發生,那么這兩個現象就具有因果關係,其中,引起某一種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做原因,被引起的現象叫做結果。原因和結果在因果鏈中是相對的,此事的結果可能是彼事的原因,但就這一對因果來說,它又是絕對的,原因就是原因,結果就是結果,既不能倒因為果,也不能倒果為因。例如,19世紀英國有一位改革家發現,每個勤勞的農夫,都至少擁有兩頭牛;那些沒有牛的,通常是些好吃懶做的人。因此,他的改革方式便是國家給每一個沒有牛的農夫兩頭牛,這樣,整個國家就沒有好吃懶做的人了。這位改革家就犯了因果倒置的錯誤。農夫因勤勞才擁有兩頭牛,不是因擁有兩頭牛而變得勤勞。這種改革的結果自然還是勤者自勤,懶者亦懶。

七、循環論證

論證就是用幾個真實命題確定另一命題真實性的過程。論證有一條重要原則,
避免組策略邏輯錯誤
即論據的真實性不應依賴論題的真實性。論題能否確立依賴論據的真實性來論證,如果論據的真實性反過來以論題的真實性為依據,那就等於什麼也沒有論證。違反這一規則所犯的邏輯錯誤,稱為“循環論證”。例如,曾經有人反對哥白尼的太陽中心說,他們認為宇宙是有限的。其論據是宇宙在一晝夜之間繞地球一周,而論據的真實性又依賴“宇宙是有限的”這一論題(因為如果宇宙是無限的,就不能理解為什麼無限的宇宙能在一晝夜之間繞自己的中心——地球運轉一周)。這就犯了“循環論證”的錯誤。

八、推不出

論證的另一條重要規則是要求從論據出發能合乎邏輯地推出論題,即論據和論題之間要有必然的聯繫。
違反這條規則就會犯“推不出”的邏輯錯誤。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
1.推理形式不正確
從論據不能必然地推出論題。例如:“他近視得很厲害,一定很聰明。”“近視”跟“聰明”之間沒
有必然的聯繫,我們不能以近視為依據,證明他是否聰明。這個論證實際上運用了如下推理:
所有的聰明人都是近視眼,
他近視得很厲害,
所以,他一定很聰明。
這一推理違反了三段論的推理規則:中項至少要周延一次。兩個前提中的“近視”,表述方式都是肯
定的,均不周延,所以這個推理形式是無效的。
2.論據和論題毫不相干
 即論據和論題在內容上毫無關係。例如:“他學習不用功。因為,只有學習用功,才能考上大學。”在
這個論證中,論據“沒有考上大學”是真實的,但論據和論題沒有邏輯上的必然聯繫,所以從此論據出發是
推不出“他學習不用功”的結論的。
3.論據不足
 即所引用的論據對於確定論題的真實性而言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例如“如果天下雨,地就會濕.
現在地濕了,因此,一定是下雨了”。“下雨”是“地濕”的充分條件,但“地濕”不是“下雨”的充分條件,不能依據“地濕”這個條件,推出“下雨”的結論。
4.理由虛假
論證論題的理由雖擺出來了,但是虛假的。例如:《狼和小羊》這則寓言故事,狼要吃小羊的理由是,
小羊站在下游喝水污染了它在上游的水。這個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有關推理的動漫

出版社:國小館日本)/長春出版社(大陸)/青文出版社台灣
播放頻道:日本讀賣電視台周六(土曜日)晚“動畫六點檔”17:30(東京時間,東九區)
所獲榮譽:2001年第46回國小館漫畫獎(少年漫畫部門)
主要人物:江戶川柯南工藤新一)、毛利蘭毛利小五郎灰原哀宮野志保)、怪盜基德(黑羽快斗)、服部平次、遠山和葉
其他人物:阿笠博士、吉田步美圓谷光彥小島元太鈴木園子、目暮十三、白鳥任三郎高木涉佐藤美和子千葉一伸、妃英理、工藤優作工藤有希子、琴酒(Gin)、伏特加(Vodka)、苦艾酒(Vermouth、貝爾摩德)、赤井秀一諸星大)、茱蒂·聖提米利翁、沖矢昴、水無怜奈(本堂瑛海)、本堂瑛佑松本清長大和敢助諸伏高明、山村操

作者簡介:

青山剛昌的漫畫屬於少年漫畫類,廣受大眾的歡迎。他筆下的人物都比較唯美飄逸一些。在人物造型的設定方面,都是比較西方化一些的。《名偵探柯南》故事情節的編排也不局限於傳統的日本推理模式,那些精彩的街頭追逐場面,以及稀奇古怪的“發明”,倒是很有些“日版007”的味道呢!

道具

01.腳力增強鞋
02.偵探徽章
03.便當型傳真機
04.領結型變聲器
05.袖扣型竊聽器
06.手錶型麻醉槍
07.鈕扣型擴音器
08.手錶燈
09.太陽能滑板
10.伸縮吊帶
11.犯人追蹤眼鏡(與其配套的還有眼鏡架尾式竊聽器和貼上式跟蹤器)
12.耳環型手機
13.阿笠人偶
14.假面超人錄音卡(漫畫中為錄音筆)
15.足球腰帶
16.口罩型變聲器
17.筆記本型電子地圖
18.飛行傘
19.小型氧氣筒

地點:

米花:日文發音(べいか)與“貝克”(福爾摩斯於小說中居住於“貝克街”)相同。
帝丹:日文的“探偵(たんてい)”(即為中文的“偵探”)發音倒過來(ていたん)即是。
波羅咖啡廳:在毛利偵探事務所樓下。波羅為阿加莎·克里斯蒂筆下的大偵探。
堤無津川:日文發音與(ていむしん)泰晤士河(在貝克街附近)的“泰晤士”日文拼法相同。
杯戸:日文發音(はいど)與海德公園(在貝克街附近)的“海德”日文拼法相同。
四菱財團、四菱石油:改編自三菱財團。
滿天堂(Mantendo):改編自任天堂(Nintendo,柯南相關遊戲發行公司,世界著名遊戲公司)
日賣電視台:改編自日本電視台和讀賣電視台(播出柯南動畫版的電視台)
大寶株式會社:改編自日本東寶株式會社(柯南劇場版發行電影公司)

配音演員:

江戶川柯南 日文:高山南 中文:馮友薇(前期)方雪莉(後期)蔣篤慧(臨時代班)李世榮(大陸)真人版:藤崎直
工藤新一 日文:山口勝平 中文:劉傑(台灣)張傑(大陸)真人版:小栗旬
毛利小五郎 日文:神谷明(TV1-548)小山力也(TV553至今) 中文:官志宏(台灣)張遙函(大陸)真人版:陣內孝則
灰原哀/宮野志保 日文:林原惠美 中文:魏晶琦(台灣)閻萌萌(大陸)真人版:柴田杏花/香椎由宇
鈴木園子 日文:松井菜櫻子 中文:許淑嬪(前期)姚敏敏(後期)真人版:岩佐真悠子
阿笠博士 日文:緒方賢一 中文:徐建春(台灣)郭政建(大陸)真人版:田山涼成
服部平次 日文:堀川亮 中文:官志宏(台灣)趙毅(大陸)
遠山和葉 日文:宮村優子 中文:許淑嬪(前期)姚敏敏(後期)陶敏嫻(第三季起)劉露(大陸)
吉田步美 日文:岩居由希子 中文:許淑嬪(前期)姚敏敏(後期)張璐(大陸)
小島元太 日文:高木涉 中文:劉傑
圓谷光彥 日文:大谷育江折笠愛(第十部劇場版,偵探們的鎮魂歌)中文:呂佩玉楊凱凱(前期)魏晶琦(後期) 毛毛頭(大陸)
目暮十三 日文:茶風林 中文:符爽(前期)徐建春(後期)李立宏(大陸)真人版:西村雅彥(第一部),伊武雅刀(第二部,第一部里飾演多摩川刑警)
工藤優作 日文:田中秀幸
工藤有希子 日文:島本須美
妃英理 日文:高島雅羅
赤井秀一 日文:池田秀一
本堂瑛佑 日文:野田順子
水無怜奈(本堂瑛海):日文:三石琴乃
琴酒(Gin) 日文:堀之紀
伏特加(Vodka) 日文:立木文彥
苦艾酒(Vermouth) 日文:小山茉美
怪盜基德(黑羽快斗) 日文:山口勝平
參考文獻:
[1] 《高分突破邏輯分冊》.主編楊武金,沈玉梅.
[2] 《考試大綱及考試指南(綜合知識)》.主編薛瀾,王孫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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