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執法

過度執法

在美國或者香港等地,當犯罪嫌疑人已經對人質不構成威脅生命的時候就不該給予槍擊這種惡意過度執法行為。 警察的行為不僅不會得到任何嘉獎,還有可能面臨法律的起訴。案例一再的出現,想必會給以後一些警察犯罪過度執法行為開出例子。到時候是損害我們公民利益,我們一旦與警察發生衝突,就會被過度執法。這種明顯觸犯法律的行為, 一切的制止犯罪行為都必須建立的法律基礎之上的,不是為了某段時期的嚴打。

過度執法

鎮江市潤林裝飾大市場董事長徐某,2012年1月18日,第三次收到鎮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給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案由是,徐某以職務侵占公司股東利益。這起本是公司內部再簡單不過的經濟糾紛,鎮江市警方卻歷時近三年立案偵查末結,為了偵察案件, 鎮江市警方多次以職務侵占為由,反覆使用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讓當事人及鎮江市潤林裝飾大市場很多商戶百思不得其解,徐某本人也被鎮江警方搞得身心疲憊,公司業務基本停滯,家庭也面臨支離破碎。

鎮江市警方歷時近三年,以同樣的內容和案由,對徐某釆用強制手段,北京大成 (南京)律師事務所金輝律師認為,在徐某的這起案件中,鎮江警方兩次以同一案由對當事人採用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涉嫌侵權和涉嫌過度使用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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