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收入分配

農業收入分配,農業再生產過程中聯繫生產和消費的重要環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包括淨產值的分配和個人消費基金的分配兩個方面。

農業收入分配

正文

農業再生產過程中聯繫生產和消費的重要環節。生產決定分配,生產方式決定分配方式;但分配也反作用於生產,促進或阻礙生產的發展。在消滅了剝削制度的社會主義社會,農業收入的合理分配,可以保證農業擴大再生產和逐步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在中國,農業收入分配主要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收入分配,也包括國營農場的收入分配。
與工業等部門相比,農業中的分配有以下一些特點:①農業生產由於受自然條件的制約,豐收與歉收的收入差別較大,因而其分配不能只著眼於當年,而要瞻前顧後,以豐補歉。②土地的肥沃程度、離市場的遠近以及經營的集約化程度等的差異很大,由此而形成的級差收益,需要在分配中正確處理,使國家和社會能得到合理的收入,又不致挫傷條件優越或經營集約的地區或單位的積極性。③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和商品率低於工業,產品的自給性比重較高,因而積累基金遠低於工業。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 包括淨產值的分配和個人消費基金的分配兩個方面。
淨產值的分配 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間(通常是 1年)內所生產的物質資料價值的總和,為總產值,從中除去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以後,餘下部分就是勞動者新創造的價值,稱淨產值或國民收入。淨產值經過分配,分解為3部分:一部分以稅金形式交給國家(所占比例不大);一部分以公積金、公益金和儲備基金形式作為集體提留,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還有一部分是用作支付社員勞動報酬的個人消費基金。由於上述分配涉及國家、集體和社員之間的利益,也涉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分配時需要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業稅集體提留與個人消費基金的比例,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和農業的擴大再生產,又能使社員的收入水平逐年有所提高。
個人消費基金的分配 以按勞分配為原則。曾經長期採用的方式是工分制,即勞動日制,它以工分作為計算社員向集體提供勞動的尺度和參與個人消費基金分配的尺度。年終決算時,將個人消費基金總數除以總工分數,求得每個工分的分值,再將每個工分的分值乘以每個社員勞動所得的工分,即為他全年的報酬。其具體形式又分為計時工分制和計件工分制兩種。前者根據每個勞動力的體力強弱和技術高低評定出一個工的底分,再按出勤時間,有的也適當考慮實際付出勞動量以及作業的難易因素,計算應得的工分。後者按完成勞動的情況計算工分。勞動定額又分工作定額和產量定額,並有不同的報酬標準。
80年代中國農村中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農業收入的分配已有了與這種責任制相適應的發展變化(見農業生產責任制)。
國營農場的分配 國營農場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國國營農場純收入分配與農業合作經濟的區別,主要是對國家除上繳稅金外,還上交利潤,實行定額上繳,結餘留用。對於因客觀原因而虧損的農場,國家在限期內實行定額補貼。現在,逐漸有更多的國營農場實行自負盈虧,盈利留用,虧損不補,只對國家上繳稅金。
國營農場個人消費基金的分配,過去實行與國營工業企業大體相似的工資制,先後採用過固定工資、基本工資加獎勵、定額計件工資、浮動工資加獎勵、基本工資與產量工資相結合等形式。也有一些農場試行過工分制。為了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1983年後,將職工的勞動報酬同農場的經營成果掛鈎,試行包乾分配製。有的國營農場試行職工承包經營與農場集中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即通過契約方式,農場將某項生產任務和利潤指標承包給職工,除按契約規定的實物指標和利潤指標完成上繳任務外,超產或超利潤部分全部歸承包者,虧損部分也完全由承包者負責,但仍然保留職工的工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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