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勞動者為了共同進行農業生產或有關的經濟活動,按自願互利原則組成的經濟組織。包括:以共同生產為目的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共同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共同銷售農產品為目的的供銷合作社,以共同吸收和使用信貸資金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以及某一生產環節(如農產品加工)的合作組織等。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正文

中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早在20世紀20年代之前,已有朱進之、徐滄水、薛仙舟等人從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傳。1923年後,華洋義賑救災總會和平民教育促進會等分別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縣等地創辦信用、購銷合作社。到1935年,農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發展到2.6萬多個,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團體和慈善團體舉辦,有的是由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官辦的,多限於流通領域。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除組織換工性質的農業互助組(勞動互助社)外,還出現過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如犁牛合作社、糧食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戰爭後期,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運輸(運鹽)合作社有較大發展。當時陝西安寨縣出現過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最早並在後來較長久地發展延續下來的是1943年河北饒陽縣耿長鎖組織領導的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些合作經濟組織,對於發展生產、保障供給、促進貿易、團結農民支援戰爭和進行根據地的建設,都起了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適應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需要而開展的農業合作化,標誌了農業合作經濟發展的新時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獲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農、下中農,為了發展生產、興修水利、抗禦自然災害和採用農業新技術,避免產生兩極分化,他們既有發展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時,國家工業化也要求加快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這種情況,中共中央先後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 1月作出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和《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並計畫從1953年起,用1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業合作化。當時強調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自願互利的組織原則和典型示範的工作方法,並肯定了由互助組到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步驟。
互助組也稱“勞動互助組”。有適應農忙季節需要組織的臨時互助組和比較固定的常年互助組兩種。一般由幾戶或十幾戶農民組成。互助組成員擁有各自的生產資料,只實行換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戶經營,收穫的產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國共建立互助組 993.1萬個,參加互助的農戶6847.8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58.4%。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初級社”。是土地私有、統一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社員將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一般屬於社員私有,由社統一使用,付給適當報酬。社員參加集體的生產勞動。合作社扣除生產費用後的淨收入,除繳納稅金、提留公積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按勞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員的土地報酬。社員還可經營一定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至1955年全國共建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63.3萬個,入社農戶1688.1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14.2%。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高級社”。社員入社的私有土地無代價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耕畜、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按質折價歸社,價款超出社員應交入社股金的部分,作為對社的投資,由社分期償還。缺少或沒有耕畜、大農具的社員,其應攤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貸款。取消土地報酬,完全實行按勞分配。社員還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國共有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54萬個,入社農戶10742.2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87.8%。
同時,農村中的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普遍發展,在幫助農民購買生產資料和銷售農產品、解決生產資金不足和生活困難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對優勢的大國,實現農業合作化,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一個十分深刻的社會變革。但1955年夏季以後,農業合作化出現了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於簡單劃一的缺點。1958年在許多社還沒有來得及鞏固的情況下,又發動了人民公社化運動(見農村人民公社);以後又發生了“文化大革命”,就使中國農業合作經濟和農業生產的發展受到了嚴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經過對人民公社經營體制和組織體制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形成集體經營與承包戶家庭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才出現了合作經濟發展的新局面(見農業生產責任制)。
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蘇聯是世界上第一個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通過合作社道路進行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國家。這一過程是在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實現的。最初出現的農業公社,實行一切生產手段、生活資料公有化和平均主義的“按需分配”。這種組織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間得到一定發展的共耕社(也稱協作社),其生產工具為社員私有,但共同使用,並進行共同的耕種和收穫,產品也歸社員所有。這種組織形式後來又被農業勞動組合所取代。後者的主要生產資料公有,實行統一經營,共同勞動,產品按勞動日分配,其成員可有少量的宅旁園地和飼養一定數量的家畜。到20世紀30年代,農業勞動組合發展成為蘇聯農業合作經濟的基本形式,即集體農莊。50年代以後,集體農莊通過合併、集中,規模顯著擴大,其數目和總的土地面積則急劇減少。其中不少已改組為國營農場。60年代以後,集體農莊的按勞動日分配製逐步改變為有保障的勞動報酬制(固定工資制);其生產條件、計畫制度等也漸與國營農場接近。農產品收購制度也有改變,從而增大了集體農莊可作為超計畫農產品處理的比重。生產管理上則推行承包責任制。同時,集體農莊之間及其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聯合和農工商一體化等,也有發展。
在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農業的合作化大多是在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進行的。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生產資料公有化程度和分配方式上的差異,農業合作經濟有 3種形式:土地和其他基本生產手段私有,完全按社員所有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分配收入的合作社;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產手段公有,社員收入大部分按勞動的數量、質量,小部分按土地進行分配的合作社;土地和基本生產手段全部公有,收入全部按勞動的數量、質量進行分配的合作社(如蘇聯的集體農莊)。第三種形式在許多國家已占主導地位。自60年代以來,這些合作社在按勞分配、農產品交售、經濟核算制度等方面也有許多發展變化,並出現了各種經濟聯合體。在波蘭和南斯拉夫,個體農民仍占主要比重;但波蘭的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為農民服務的合作社較為發達。
資本主義國家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合作社在19世紀中期的歐洲和美國已有出現。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有較快的發展。現在,在法國、美國、日本和一些北歐國家,農產品商品生產者加入各種形式合作社的已占很大比重。在一些開發中國家,合作社也有較大發展。但資本主義國家的合作社組織,主要限於流通領域以及農業產前、產後的各種服務。其中以共同進行農產品銷售和農用物資購買的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發展較早且較普及。以後,共同進行農產品加工、運輸和共同使用農業機械的合作等也漸發達。農業生產合作社則為數極少。它們在發展的早期階段,主要目的在於克服農民銷售農產品的困難以及減少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的剝削。20世紀60年代以後,在一部分資本主義國家,有的合作經濟組織除通過供銷活動控制了很大一部分農產品的銷售和生產資料供應外,還控制了部分農業生產,同時經營工業、運輸業、信貸、保險和國際貿易等,發展成為相當龐大的農工商綜合體,並有僱工經營;有的已打破了地區限制,向國際市場發展,形成國際性的企業集團;並同工商業資本家共同經營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購銷,以至化肥、農藥、農機的製造等業務,實際上已喪失了原來的合作社性質,發展成為另一類型的壟斷資本。
參考書目
 列寧:《論合作制》,《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毛澤東:《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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