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一種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所有制形式。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計畫經濟時代的產物,是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所有制形式。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簡介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計畫經濟時代的產物,也是我國半個世紀以來城鄉社會經濟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承包法
二元化體制的制度基礎。正確認識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當從其法律淵源入手。農民集體應當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常態主體,村民小組範圍內的農民集體和鄉鎮範圍內農民集體不是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常態主體,而僅為特例。由於農民集體是由人數眾多的農民個人組成,其所有權常常需要一個機構或組織代理行使。應當建立類似股東大會的機構,設立農民集體大會作為所有權主體,而由農民集體大會在選舉一個較為固定的組織,作為農民集體的代表行使所有權有關的事務。

發展趨勢

我國於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從農民土地私有制過渡到集體所有制。由於集體所有制的產權邊界模糊,加之在過渡中非經濟措施的偏差,造成長期來農村土地流失嚴重,農村經濟發展與城市差距加大。集體所有制有待改革。前年3月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質上是對集體所有制的一次改革,它使農村土地制度向現代產權制度邁進了一大步。逐步走近如馬克思當年所構想的“重建個人所有制”,將是一個發展的趨勢。

近一段時間以來“三農”問題成為黨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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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被大量徵用、出賣(使用權),名目繁多的各種“開發區”勢如燎原之火,不可遏止,已大大超過上一輪的“開發區熱”(1992-1993),大量的農民成為“無土地,無工作崗位,無低社保”的農民。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同志曾斷言,中國革命的基本問題是農民問題,他的論斷是正確的。但是,在人民政權建立起來之後,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農民問題是不是仍是一個基本問題呢?看來,仍是一個基本問題,只不過和民主革命時期相比,有不同的特點。

一、社會主義制度下解決農民的基本思路

新中國成立之後,黨和政府首先面臨的兩個大問題,一是在戰爭廢墟上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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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以維護民生,為現代化建設創造條件;二是開展旨在解決民主革命遺留問題的初步改革,這方面,在農村就是開展土地改革。中國南方各省的農村土地改革於1953年完成,從而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解決農民問題創造了前提條件。

如所知道,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而前蘇聯是列寧主義的故鄉,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所以中國解決農民問題的基本思路的形成是以馬列主義為理論依據,以蘇聯經驗作為借鑑的。形成的基本思路,就是把農民組織起來,走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道路。這一方面是因為集體所有制被定義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基本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是確認農村只有實行集體所有制,才是“挖掉窮根種富根”的根本出路。

集體所有制從概念的提出到作為社會主義的一種基本經濟制度,都不是中國人的發明。從概念的提出說是馬克思,從制度設計說是前蘇聯。

“集體所有制”一詞源出於馬克思《‘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的一段話:

“凡是農民作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古西歐大陸各國那樣農民甚至多少還占據多數的地方,凡是農民沒有消失,沒有象在英國那樣為僱農所代替的地方,就會發生下列情況,或者農民會阻礙和斷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國到現在所發生的那樣;或者無產階級將以政府的身份採取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是,不能採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只有租佃資本家排擠了農民,而真正的農民變成為同城市工人一樣的無產者、僱傭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間接地變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時候,才能夠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制”。①(《馬恩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10月第一版,第694-695頁)
馬克思在1874年提出集體所有制的概念,雖然他沒有對這個概念的內涵作出界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明確地指明,從農民土地私有制到集體所有制的過渡,必須是“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而不能通過“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的辦法來實現這種過渡。並且指出,實現這種過渡的條件是“農民直接地,而不是間接地變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時候”。聯繫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指出的“重建個人所有制”的重要觀點,可以理解為,這種集體所有制的發展方向,也將是“重建個人所有制”。(本文下面將作進一步論述)

前蘇聯和我國在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過程中,曾經發生了眾所周知的種種偏差,如採用的是政治和行政命令的辦法,而不是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辦法來實現過渡,過早地宣布廢除農民土地所有權,更嚴重的是中國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是政社合一,背離了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的最初願望。

二、集體所有制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

我國農村在經過20年的停滯和貧困之後,迎來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改革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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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把屬於農民民眾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給農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可以說,承包的實質就是把土地經營權交給農民。這個改革,如果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來說,雖然土地歸屬權依然在集體、在國家,但產權已作了初步的分解,即把土地最終所有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包括占有使用權分配收益權分解出來,從而具備了現代產權制度的某種形態。這一改革即刻立竿見影,它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主要農產品產量迅速增長,大量陷於貧困的農民迅速解決溫飽問題,為廣大農村脫貧奔康,開闢了一條大道。

但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作了這樣的分解之後,不久就出現了新的矛盾,這個矛盾首先表現為農民從政策規定中得到的土地經營權並沒有穩定,因為被國家賦予所有者身份的“集體”,不斷地以所有者的權力處理土地,有的土地被出賣了,有的土地被政府政府徵用了,使大量的農民成為“三無農民”,即無土地、無崗位、無低社保的農民;其次表現為農民得到的土地經營權,也因稅、費,按戶按地畝攤派以及名目繁多的徵收,而不得不放棄使用權,從另一個方面陷於困境,成為“三無”農民。今年出版的《中國農民調查》作者在引言中說了這么一段話:“自從農民實行了以大包乾為標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業生產上連年獲得大豐收,很快就出現了‘賣糧難’,而且冒出了許許多多的‘萬元戶’。一時間,中國農民好象已經富得流油了。然而,以後不久,隨著城市改革的深入,我們就很少再聽到有關中國農業、農村和農民的訊息了。不過稍後就發現,越來越多的農民,放棄了曾視為生命的土地,離開了曾經日夜廝守的村落和熟悉的農地,寧可忍受寂寞,屈辱與歧視,也要擠進各地城市。於是,數以百萬計的中國農民掀起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為上世紀最後十年來的一道奇異的風景”。②(《中國農民調查》,陳桂棣,春桃著,人民文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頁)這一段話反映的就是上個世紀最後20年中國農村出現的新矛盾。這一矛盾的實質在於上個世紀50年代出現的“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剝奪,而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之後對農民日益加重的課稅與收費,仍是延續以前剝奪農民的思路。

三、集體所有制的發展路在何方

中國農村實行經濟上的集體所有制已經半個世紀,這半個世紀的過程表明我國所實行的這種集體所有制未能真正解決中國農村和農民的問題,這一方面是由於集體所有制從產權關係上說,財產邊界還是不清晰的,另一方面,由於當年將農民土地私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時,對農民沒有作出任何經濟補償,況且,集體所有制又處於農村落後的文化和缺乏必要的民主條件來使農民能體現其意志進行民主管理,還由於政策上實行“政社合一”,使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成為“地方政府所有制” 。所以,我國這種集體所有制,在它近半個世紀過程中,顯露了種種弊端,改革這種集體所有制勢在必行。改革的核心,必須是把現代產權制度引入集體所有制。一是把土地產權進行分解,即分解為土地最終歸屬權和土地經營權,二是把產權關係從現行產權關係置換過來。

現代的產權制度在於把產權進行合理的分解,並形成合理的產權結構,即在明晰財產最終歸屬基礎上形成相互間合理的財產權利關係。美國斯諾教授認為經濟科學的研究,“重要的是說明經濟制度結構,以便有意義地探討一種經濟績效的動力”。③《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1992年中譯本,第11頁)斯諾教授強調:“國家最終對所有權結構的效率負責而所有權效率則是導致經濟成長、停滯或經濟衰退”。(同上書18頁)在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制度下產權結構分解為財產最終歸屬權與經營權,這在我們改革開放之後已初步實現,問題在於,一是最終歸屬者是“集體”,產權邊界模糊;二是這個“集體”的最終所有者權利是從農民那裡無償取得的,所以,現在必須把它還原,使農民成為土地的最終所有者,而把經營權賦予由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

這個改革,我們現在可以從許多原是城市近郊農村,近幾年來在城市化過程中土地已絕大部分被政府徵用的村子變遷的事例中得到啟發。廣州市東邊有一個石牌村,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村中的土地就陸續被政府徵用,至1994年,村中土地已基本被徵用完畢,該村在土地被徵用後,沒有把政府的補償款分光吃光,而是搞起了股份制合作,把原來村中的集體財產(包括土地徵用款)化成股份,一次性地分配給每一個有資格的村民。按他們的說法是“按分共有”並且“生不增,死不減”、“可以繼承”。從石牌村這種作法可以看出,村中農民已經把包括土地款在內的資產量化到了個人,使個人明晰了產權;村中的經濟組織如經濟合作社經濟聯社經濟發展公司等,已不是集體經濟所有者而是集體經濟的經營者。1997年該村又進一步改革,全村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村中分得股份的股民,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隨之取消了行政村編制,撤銷村委會,將村務、村民納入街道辦事處管理,從而實現了從農民到城市居民、從農村到城市的轉變。村中這個由農民自發組織起來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徹底告別了集體所有制,它是一個依法成立、自立經營、照章納稅的企業,它與原來村民的經濟關係是企業經營者與股東的關係。

石牌村所以能夠徹底解決集體所有制中財產所有權模糊的問題,原因之一是土地因被徵用而變為貨幣資本,貨幣資本量化到個人比起土地量化到個人要簡單的多,但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和村中的幹部和村民思想觀念上的轉變,他們認識到,以前堅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土地被徵用後,再堅持貨幣資本的集體所有制,弊病多多,實行股份制,把產權落實到個人是最好的出路。這樣做,從當地政府到村民不一定知道馬克思一百多年前就提出重建個人所有制的重要理論觀點,但確實同當年馬克思的觀點卻如此接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有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於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建個人所有制。”④(《資本論》,《馬恩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版,第832頁)

上面所舉石牌村的情況,當然是一種特殊的情況,而現在還是主要依靠對土地耕作、即以農業為主的農村,現行的政策是穩定土地承包制。2002年3月1日起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制定的直接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農民有承包權,土地落實到人,並且30年不變,土地承包權可以流轉,可以繼承,由縣以上政府發給“土地經營承包權證書” 。這些規定,已經使農民的承包土地具有某種所有權的性質。可以說,這是在產權問題上朝向重建個人所有制的一個重大步驟。但經營權和使用權畢竟不是最終所有權,因而法律也不可能規定發包方絕對不得收回或調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從而留下一個可以機動處理的餘地,儘管這個機動處理餘地在法律上作了嚴格限制的規定,如規定“必須經集體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節,第二十七條)但畢竟它還不具有所有權那種排他性的剛性。以往的現實證明在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制條件下,農村的土地曾經大量流失,根本的原因就在產權的最終所有權是在“集體”那裡,有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無疑是一個歷史性進步。但是,可以構想,這個歷史進步必須繼續朝向重建“個人所有制”的方向前進,才使我國在農村經濟整體建立起現代產權制度,從而把農業經濟推向永久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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