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為規範軍人保險關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4月27日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條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軍人保險關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準,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七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十四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或者改變支出標準。

第七章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係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占、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軍人保險法的立法意義何在?依據這一法律,軍人可以享受哪些保險待遇?軍人保險基金如何籌集並管理?針對這些問題,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總後勤部財務部部長孫黃田回答了記者提問。
減輕軍人後顧之憂
問:軍人保險法立法的意義何在?
答:制定出台軍人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和規範軍人保險,增強軍人保險制度的強制力和權威性,確保軍人保險權益有效落實,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激勵官兵履職盡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軍人軍事訓練強度大,遂行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科研試驗、國際維和等多樣化軍事行動任務重,面臨的職業風險更加多樣。軍人保險法著眼實現軍人服役期間傷亡有補償,退役後養老、醫療有保障,依法保障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保險待遇,必將更好地促進官兵紮根軍營、安心服役、獻身使命。
健全4項保險待遇
問:依據軍人保險法和現行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險待遇?
答:依據軍人保險法和現行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可以享受4項保險待遇。
一是軍人傷亡保險。主要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同時,為了使傷殘軍人退役後能繼續得到保障,明確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役參加工作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軍人死亡和殘疾性質認定,以及殘疾等級評定,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退役養老保險。為保障軍人退役後“老有所養”,軍人保險法規定,軍人退役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解決,減輕了地方政府負擔,保證了軍人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效落實。對轉業安置到公務員崗位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在軍隊退休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退休制度;對軍隊幹部自主擇業的,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實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醫療保險。明確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幹部和士官,每月按規定繳費,軍隊給予同等數額補助。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費,全部由軍隊補助。軍人退役時,將退役醫療保險資金轉移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鈎的規定,法律明確,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四是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明確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按照現行標準,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每月領取基本生活補貼,按照所在地區艱苦程度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標準分別為600元、700元、800元;個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補貼1%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軍隊給予同等數額補助;個人按照繳費基數8%的比例,每人每月繳納120元養老保險費,軍隊按12%的比例,每月給予180元的補助。在其就業或者軍人退役隨遷,以及達到退休年齡時,將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轉移到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突出國家保障責任
問:這次軍人保險立法,在有效維護軍人保險權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點?
答:一是確立了軍人保險的法律地位。軍人保險法將經過多年運行和完善、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制度上升為法律,增強了權威性和約束力。
二是突出了國家的保障責任。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同時明確,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再繳納保險費。這樣規定,落實了國家保護軍人合法權益的職責要求,明晰了國家對軍人保險實施保障的主體責任。
三是完善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辦法。將現行軍人服役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調整為由中央財政承擔,同時,對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在軍地保險銜接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相應規範,保證軍人退役後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是搭建了軍人保險發展平台。明確規定: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為軍隊開展互助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提供了法律依據,搭建了發展平台,有利於不斷滿足軍人多樣化保險需求,進一步提高軍人保險水平,更好地發揮軍人保險服務保障部隊建設的功能。
強化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問:軍人保險基金如何籌集並實施管理監督?
答:軍人保險法規定了軍人保險基金的三個籌資渠道:個人繳費、中央財政撥款和利息收入等資金。中央財政撥款是軍人保險基金的主渠道。
軍人保險法要求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範圍或者改變支出標準。具體實施三項管理制度:一是分賬核算,二是預決算管理,三是專戶存儲。
同時,軍人保險法強化了軍人保險基金安全監管,規定軍人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保證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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