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英語:Felix Frankfurter,1882年11月15日-1965年2月22日)是美國著名法學家,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簡述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英語:Felix Frankfurter,1882年11月15日-1965年2月22日)是美國著名法學家,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是當時最高法院中主張自我克制原則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認為法官應該嚴格遵循判例,而不管自己意見如何,並且只應判斷“立法者是否有理由通過這樣一條法律。”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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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蘭克福特出生在奧地利的維也納,父親是猶太商人。他12歲時隨父母移民美國,1902年畢業於紐約城市學院,隨後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他是繼路易斯·布蘭代斯之後,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成績最好的學生之一。
弗蘭克福特是美國勞動法方面的著名學者,從1914年到1939年期間,他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曾是1919年伍德羅·威爾遜總統出席巴黎和會時的主要法律顧問。是美國最積極的猶太復國主義分子。在亨利·劉易斯·史汀生任紐約南區檢查官(1906-1909)和威廉·霍華德·塔夫脫總統的陸軍部長(1911-1913)期間,他是史汀生的助手,在1933年富蘭克林·羅斯福就任總統時,他在新政立法和其他問題上向總統提供意見,他對總統的影響是史汀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再次出任陸軍部長(1940年)的主要原因。1939年,羅斯福總統提名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並被參議院批准,擔任大法官直到1962年退休。由於關心政府的完整甚於關心不公正的法律的受害者,他對聯邦和州的立法行動採用放任不管的態度。

思想

儘管弗蘭克福特受到了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教育,但他卻是最直言不諱地支持司法克制的人,認為法院不應該把聯邦憲法解釋成要對立法和行政機關施加嚴格的限制。這一觀點深受他的摯交和良師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影響,霍姆斯在其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間,堅定反對“經濟正當程式”的判解原則。在判例中,弗蘭克福特常引用霍姆斯的話,認為只要立法和行政措施不“震撼良知”,那么就不違反憲法。堅持這一立場,使得弗蘭克福特在厄爾·沃倫主持的“·沃倫法院”時期經常處於異見者的地位,但他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堅定反對種族隔離,同意最高法院的一致立場。他堅持言論自由的主張部分被他所不願維護的政治激進分子(特別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調查政治可疑分子期間的美國共產黨員)的自由權利所抵消。但在1957年“斯威齊訴新罕布爾州”一案中,他支持一位受到調查的社會主義大學教授提出的關於學術自由的主張。弗蘭卡福特關於像樣的政府部分的取決於給予刑事嫌疑犯以程式上的保障的看法,往往同他主張的最高法院應當有別於聯邦其他政府的其他部門和各州的政策相衝突,例如在刑事案件“沃爾夫訴科羅拉多州”一案中(1949年),他代表法院指責州的官員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他裁決說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1868年)中的正當程式一語並不要求州的法院排除非法獲取的證據(最高法院1961年否定了這個原則)。他最後一次的重要意見是1962年“貝可訴卡爾”一案中(20世紀60年代一系列關於重新分配議員名額案件中的第一件)中的一篇64頁的不同意見書,他在書中徒勞的宣稱不平等的議員分配名額是一種不受聯邦司法權力所管轄的“政治爭論”。他於同年退休,1963年榮獲總統自由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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