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官賣官現象

買官賣官現象

買官賣官現象是指政界選拔任用幹部方面所存在的行賄受賄等不正之風或選人用人腐敗行為的現象。

官賣官現象(Buysthegovernmentalmonopolyofficialphenomenon;Buyingandsellingphenomenon)。

買官賣官現象定義

買官賣官現象是指政界選拔任用幹部方面所存在的行賄受賄等不正之風或選人用人腐敗行為的現象。

買官賣官現象概要

進入21世紀後,我國買官賣官現象比較嚴重。2005年爆出的“建國以來最大的買官賣官案”——馬德案中,涉案官員達265名,僅綏化市各部門一把手就有50多人。韓桂芝、馬德買官賣官案涉及領導幹部900多人,有多名省級幹部,上百名地市級幹部。

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本身,已被視為腐敗的重災區。進一步遏制和消除“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選人用人上的腐敗現象,已經成為我國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所面臨的嚴峻課題。

買官賣官現象治理

面對買官賣官頑疾,中央高層擲地有聲:“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廉政瞭望2010008期封面廉政瞭望2010008期封面

修補幹部選拔用人制度,出台4項監督制度,健全防範打擊手段,中央強力出招;試水公推直選,擴大票決範圍,地方改革風生水起。中央地方上下呼應,聯手治理買官賣官。

重拳出擊買官賣官

2010年5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李源潮在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召開的視頻會議上指出,“要繼續以最堅決的態度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加大對違規違紀用人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開展買官賣官問題專項整治,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

整治決心之大前所未有

就在李源潮講話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作出反應,將跑官買官行賄的犯罪案件界定為八種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排列第二位,列為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查辦重點。

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指出,要加大力度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件,特別是為跑官買官而行賄的。

一周之內中央部委及高層三次明確表態,要嚴查買官賣官行為,打擊決心之大前所未有。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進入21世紀後,我國買官賣官現象比較嚴重。2005年爆出的“建國以來最大的買官賣官案”——馬德案中,涉案官員達265名,僅綏化市各部門一把手就有50多人。韓桂芝、馬德買官賣官案涉及領導幹部900多人,有多名省級幹部,上百名地市級幹部。

中央為了遏制買官賣官等用人腐敗行為,加大了治理打擊的力度。中央高層對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放“狠話”的同時,一直在著手從制度上規範幹部的選拔和任用。在2005年12月中旬召開的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上,時任中央組織部部長賀國強提出了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和防止幹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的11條措施。2006年4月,中央組織部以這11條措施為主要內容,制定下發了《關於切實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在2006年1月初召開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明確提出,對買官賣官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對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必須嚴肅處理。

2006年1月23日,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黑龍江、山西、雲南、河北等地發生的6起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典型案件。時隔半年後,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於7月19日再次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原陝西省商州區區委書記張改萍買官賣官等7起案件的查處情況。這在中共執政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舉動。

針對買官賣官中一把手頻頻成為主角的事實,2003年底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提出一把手是監督重點,並規定了10項監督制度。2005年國中共中央發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2009年,李源潮在縣委書記隊伍建設座談會上強調,縣委書記權力大、責任大、影響大,要實行重點管理。5月中央下發《關於加強縣委書記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對縣委書記,一是選好用好,二是加強培訓,三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四是強化監督。

儘管中央不斷出招強力整治買官賣官,但仍不時曝出買官賣官醜聞,少數不法之徒鋌而走險,玩弄買官賣官新花樣,與執政黨的選人用人政策博弈。2009年6月3日,安徽省巢湖市曝出買官賣官窩案,原市委書記周光全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公開審理,共有2名廳級幹部、6名處級幹部因向周光全行賄買官被免去職務。

對此,中央有著清醒的認識。2010年初,中央組織部公布了2009年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結果,雖然對幹部選拔任用情況的滿意度比2008年提高了4.25分,但中組部負責人指出,這次民意調查中,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突出表現仍然是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任人唯親、封官許願。

今年以來,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央組織部同時制定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這4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相互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力圖堵住“買官賣官”行為的後路。中央組織部甚至提出,到2012年,用人上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形成比較完善的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長效機制。

對此,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教授認為,“這4項監督制度,給賣官者套了‘緊箍咒’,架了‘高壓線’。制度設計日趨嚴密規範,使得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用權行為的自由裁量空間日益緊縮,隱性權力變得顯性化,顯性權力變得規範化。”

整治買官賣官的地方實踐

與中央對買官賣官的強力整治相呼應,不少地方進行了治理買官賣官的探索實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剷除少數人權力尋租的土壤。

買官賣官的起點是幹部選拔中的初始提名階段,而提名權往往控制在主要領導手裡。為此,一些地方在進行黨政一把手的遴選時,“剝奪”主要領導的提名權,實行公推直選,把提名權交給民眾。

2008年4月,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富牛鎮850名黨員經過差額選舉出了該鎮黨委書記。以前鎮黨委書記由上級組織提名,而根據改革後的規定,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報名參選。經過報名和上級組織部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在富牛鎮下轄的行政村里演講,回答民眾的現場提問,並接受民眾信任投票,以得票多少為序取前3名作為候選人預備人選。然後由東坡區委全委會從3名候選人中票決出2名候選人。最後由不低於富牛鎮具有選舉權的應到會黨員總數五分之四的黨員從2名候選人中直接差額選舉產生出了鎮黨委書記。

2008年,南京在更高層面對47名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一把手進行了公推。同時,繼去年底在城市社區黨組織實施公推直選後,今年又擴大至全市的806個行政村,使南京成為第一個在全國全面實現基層黨組織公推直選的城市,被國外媒體稱為“中國民主演進的一個最新樣本。”

公推候選人,把提名權交給了民眾,把住了幹部選拔的第一關;票決,同樣把幹部選拔的決定權交給了多數人,讓買官賣官者無處下手。

近年來,在各地治理買官賣官的試驗中,越來越多地用票決制來決定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而且層級越來越高。

目前,廣東省21個地級以上市和121個縣(市、區)黨委討論幹部任免均實行常委會票決制,對重要幹部的任免實行全委會票決制。而早在2004年,四川省委全委會首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廳級一把手。到2009年,浙江實現了省、市、縣三級黨委常委會幹部任用票決制全覆蓋。

中南大學廉政與法治研究中心李滿春教授認為,“票決制的特點是一人一票,買官者要想買官成功,就要賄賂所有成員;而潛在的賣官者由於只掌握一票,不能從根本上影響投票的結果,因此,票決制是提高買官賣官行為風險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買官賣官行為的最後關口。”

而在實行票決制之前,一把手在人事任免權上“一言九鼎”,給買官賣官者留下了操作空間和機會。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原區委書記李玉麟因為買官賣官而受審,他在接受審訊時坦誠:“在鄉鎮幹部任用上,區委書記有一票否決權。一般選用幹部是由組織部長、主管副書記提名,然後向我匯報,經我同意後,召開書記辦公會,再拿到區委常委會上討論。如果沒有我的同意,他就不能當上這個官。我對人事任免有決定權。”

針對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上擁有的絕對權力從而導致賣官鬻爵的情形,各地把幹部選拔的程式放在陽光下進行,競爭上崗,公開測評,不斷加大民主成分,對一把手的權力進行分解。

廣東省推行公推選拔幹部的方式包括發布公告、民主推薦、民意測評、適當了解、組織推薦、資格審核、筆試面試、差額考察、醞釀比較、討論決定等程式。

南京對擬提拔人選,組織競職演講電視公開答辯,電視現場直播,對競職演講答辯者,由所有參加答辯會的200多名人員現場投票,測評排序,最後一名,無條件“拿下”。

2008年底,四川省委組織部首次針對縣(市、區)委書記這一特定群體的特定行為出台了規範和監督其用人行為的試行辦法。在提拔任用幹部時,實行組織推薦、領導幹部推薦、民眾民主推薦、幹部個人自薦,組織部部務會討論,縣級主要領導集體醞釀的步驟產生初步人選。經過公開推薦、民意測評後,交常委會無記名票決,有的實行全委會票決。

避免泛化,打擊才更精準

隨著中央和地方對用人腐敗打擊治理力度的加大,一批批用人腐敗案件不斷被查處曝光,以至於有人認為買官賣官現象越來越嚴重。也有人認為,這種看法與目前有把買官賣官行為泛化有關。其實,買官賣官應該具有特定的含義,賣官者和買官者之間目的明確,事先有或明或暗的利益交易約定,意圖明顯,賣官者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為買官者謀取官位提供便利,有的甚至為“含金量”不同的崗位的官帽明確“標價”,並在事前或者事後按照約定接受買官者的賄賂或其它利益。在現實中,往往是行賄在前,提拔在後。

所以,買官賣官是嚴重的行賄受賄犯罪行為,與其它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有著清晰的界限。比如有的領導喜歡提拔自己的親信,喜歡用自己圈子裡的人;有的官員在提拔前並沒有和上級領導有約定,被提拔後出於想和上級搞好關係等種種原因而向上級領導送錢送物等等。諸如此類的行為,雖然屬於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堅決治理,但應該和買官賣官區別開來,才能更有利於對各類用人不正之風進行專項治理和精確打擊。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跑官買官行賄的犯罪案件界定為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可以預計,買官賣官者在司法層面上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打擊。

今年,就在李源潮發出痛擊“買官賣官”的狠話之際,一批買官賣官案件審判隨之塵埃落地。

日前,安徽3名副廳級幹部張松堅徐社新、柳友倫,因其在任縣(市、區)委書記期間,利用組織人事權賣官而受審;曾任湖北恩施市市長、市委書記的吳希寧,他曾賣官數十次,以受賄罪被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隨著對買官賣官行為治理越來越深入,對買官賣官者的司法打擊將越來越精準,買官賣官必將成為過街老鼠,最終無處藏身。

“買官賣官是危害最大、影響最壞的腐敗現象,被人稱為‘腐敗之母’。它直接動搖和削弱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中南大學廉政與法治研究中心李滿春教授說,“雖然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黨組織不斷加大對用人上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整治力度,但買官賣官現象仍禁而不止,查而不絕,值得深思。”

一邊是中央的高壓打擊,一邊卻是鋌而走險的買官賣官腐敗分子不時出現,買官賣官腐敗手段花樣翻新,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種久治不愈的頑症。

高壓為何禁不住買官賣官?

趨利性是內在動力

李滿春認為,在買官者看來,“官帽”只不過是用金錢換來的“商品”,這些拿金錢敲開了官場擢升捷徑的人,當他們如願以償戴上“官帽”後,他們以商人的眼光去看待手中的權力,只對自己曾經的巨額“投資”負責,將權力當成尋租的資本,不失時機、不擇手段地連本帶利全撈回來。

2006年,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原區委書記(副廳級)張改萍的落馬,她在這塊貧困的彈丸之地,賣出“烏紗帽”竟達27頂之多。從2000年到2005年間,張改萍利用其職務便利,在為他人辦理幹部任用、提拔、調動等請託事項中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賄賂106.9萬元。

為競爭商州區教育局局長一職,當地官員陳新智剛開始給張改萍10萬元,她考慮到教育局局長位子爭的人多,不想沾是非就沒答應。後來陳新智從5個人那裡借錢又湊足28萬元托人給張改萍時,張心動了。不久,在她的運作下,陳如願以償。而陳新智上台後便頻頻伸手。學校到教育局領取撥款,如果不表示,正常的款項就領不下來。

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楊認為,“從買官一方來看,職位的提升不僅是權力尋租行為的基本條件,而且意味著地位聲望和福利全方位提升,於是有人把買官賣官當成職位激烈競爭的方式之一,買方具有很大的利益衝動和廣泛的市場。在這種利益衝動下,哪怕有著很小的成功機率和很大的風險,買方也願意鋌而走險,甚至通過各種方式,影響和主導賣方設租動機和行為,主動促成買官賣官行為的產生。”

一些人按照市場法則把拍賣方式移植到選人用人中來,官帽“價格”隨買方人的多寡而定,誰出的價碼高,官帽就給誰,買賣雙方交易欲望強烈,買方看中官位帶來的巨大利益,希望投入能產生更大的產出,而賣方非常清楚交易成功能給買方帶來更大的利益,彼此心照不宣,形成官帽買賣的潛規則。

記者在與一位官員交談時,他深為自己目前的崗位是“清水衙門”單位而苦惱,時不時從嘴裡冒出“某某位置有幹頭,競爭的人多”的說法。他所指的“有幹頭”其實就是這個職位“含金量”高,灰色收入乃至非法利益可觀的意思。因“競爭的人多”,他毫不忌諱地說:只要能獲取這個職位,哪怕花點錢也願意。

2005年3月,素有“遼西第一鎮”之稱的葫蘆島市連山區鋼屯鎮鎮長郭繼財落馬。郭收受由其任命考核的多個鎮屬鉬礦企業一把手的賄賂。好處費並不白給,企業一把手們保住了位置,將會從鉬礦開發中獲得更多的好處。

郭繼財受賄聚斂了錢財,又去賄賂在當地一言九鼎的連山區區委書記李玉麟,尋求被提拔的機會。他說:“我在競爭鎮長職務時,通過熟人找他打過招呼。後來我當上鎮長了,在2004年和2005年過春節時,我都給他送了5萬元。當鎮長需要區委提名,人大選舉產生。如果沒有區委提名肯定當不上,連參加競選的資格都沒有。我送錢還有一個目的就是想和他搞好關係,如有機會,我還可以被提拔。”而李玉麟利用手中掌握的人事任免權,收受33名鄉黨委書記、鎮長等人賄賂人民幣106.8萬元,3萬美元,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馬克思曾引用過一段話:“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死的危險。”買官的腐敗分子把獲取官位當成一種“投資”手段,其買官賣官獲取的“利潤“已不僅僅是300%。馬德在向韓桂芝支付了80萬元買官“投資”後,逐年收受了600多萬元賄賂,他攫取的“回報率”超過600%。

無序性提供了尋租條件

“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幾年前就在社會上流傳的順口溜,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了官場升遷的境況。官員的提拔升遷沒有科學量化的考核指標,更多的是靠握有官員升遷大權的上級官員對下級官員的印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選拔任用官員的隨意性和無序性,給買官賣官者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間。

一位退下來的老領導感慨地說,有些地方選人用人從一開始就被潛規則影響著,好像被潛規則牽著鼻子走。潛規則就象空氣,無時不在,無處不有。潛規則的存在是因為幹部的選拔考核的規則缺乏剛性。

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楊認為,“當前,我國各級政府正在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考核評價,然而,由於黨政幹部和公務員考核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黨政幹部和公務員績效考核上普遍存在著‘形式主義’的特徵,考核評價體系不夠科學,評價考核主體單一,主要局限於內部考核,社會評價機制尚未建立;考核評價方法不夠科學,主要以定性為主,定量方法不夠,從而影響了評價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考核評價結果無法為幹部選拔任用提供科學的依據。在缺乏科學考核評價體系的前提下,選人用人的主觀性、隨意性就自然產生,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就會自然盛行。”正因為如此,一些腐敗官員雖然在民眾中口碑甚差,仍能帶病提拔,在其推薦材料中看到的全是肯定的結論,也就不足為怪了。

某些地方選人用人制度流於空轉,形式上看是走了規定的程式,然而關鍵環節由個人說了算,主要負責人尤其是一把手把住核心權力不放。

“選人用人看起來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式,從表面上看每一個環節都在有序進行,一個程式一個程式在走,然而在私底下,在見不到陽光的地方卻在無序進行,有些時候甚至是無序勝過有序,無序取代有序。有時正式程式尚未啟動,就已經內定好名單人選了;有些職位你還沒考慮,就有人交待這個位置誰很合適了。”一位基層組織幹部很感慨地說。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認為,十六大以來,我國在治理買官賣官等用人腐敗上,做了很多意義重大的制度創新工作,但尚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和漏洞:一是在制度決定的原則上,還不夠徹底。特別是非公開選拔就給買官賣官者留下了暗箱操作的可趁之機。二是在程式性或實體性規定上仍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或漏洞,可能會被別有用心之人操控和利用。如公開選拔規定第六條是有關“公開選拔”程式的規定,包括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和黨委(黨組)討論決定,這都可能會給操控用人權的個人留下了巨大的用人腐敗的漏洞和機會。一種極端的伎倆就是:安排自己中意的候選人去參加統一考試(筆試、面試),把考題泄漏出去,做面試考官的工作,讓其過關。而一旦進入後面的程式,要達到賣官目的就如同囊中取物了。這並非惡意的假設,類似情形已在一些地方出現並繼續著。

任建明還認為,一些地方對中央制定的選人用人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強制力不夠。迄今為止,仍有不少的地方黨委、企事業單位沒有推行甚至是完全沒有推行這些制度,結果也就沒有有力的監督或問責。

隱秘性提高了安全邊際

昭耀在1990年至2005年春節擔任安徽省阜陽地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副書記期間,非法收受44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04萬餘元。在王昭耀被指控的44筆受賄事實中,大多數涉及幫助他人職務晉升,受賄總額300萬元左右。王昭耀賣官潛伏了10多年後才案發。

類似的買官賣官案件不少是出於偶然原因才案發,而且不少是由案件當事人的其它犯罪行為帶出了買官賣官行為。

某地紀委一名辦案專家在查一起買官賣官案時一度陷入僵局,對手是一名有反偵查經驗的官員,他的行賄對象都已經交待了出了他送錢買官的事實,但他始終不承認,最後辦案專家使用了技巧才讓他開了口。

“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都存在極大的僥倖心理,行賄受賄的雙方基本上都是一對一,很少有旁證。而且對行賄人的提拔還按照規定的程式走了過場,讓人覺得合情合理,使買官賣官更具欺騙性與隱蔽性。雙方一般都有恃無恐,不會輕易開口。而我國在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完善,讓賣官者很難及時暴露出來。”辦案專家說。

正因為買官賣官雙方形成了一根繩上的螞蚱,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不容易從內部攻破,這種隱秘性提高了買官賣官的安全邊際。

治理買官賣官的專家視角

如何治理買官賣官,淨化官場?記者採訪了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景平、中南大學廉政與法治研究中心教授李滿春、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楊。專家學者紛紛對治理買官賣官支招。

買官賣官行為上的新動向

記者:2010年河北省石家莊市的“王亞麗造假騙官”案件震驚中央,一身是假的王亞麗,連國中都沒有畢業,卻在官場上一步步高升到縣處級幹部,這說明什麼呢?

李景平:王亞麗造假騙官之所以能成功,除了她個人“攻關”之外,還有一群“無形推手”幫襯,再就是幹部任用存在漏洞,民主監督成擺設,任人唯上、任人唯跑、任人唯錢。這個案例告誡我們,買官賣官出現了一些新的動向,買官賣官這類不正之風正在以一種更加詭秘的動向,一種更加隱性的方式,侵蝕著黨的肌體,破壞著官場生態平衡。

記者:廣西合浦縣一名鎮武裝部部長為當選鎮黨委委員,向26名黨代表拉票並給其中7人送去各300元;廣東吳川市一名副鎮長為在兩鎮合併後當上新鎮的副鎮長,宴請鎮人大代表並送現金,雖未被列為候選人,結果也當選了。類似的情形不斷出現,你對此有什麼看法?

李滿春:這是買官賣官的一種新動向。以往在換屆選舉、班子調整之際,少數幹部頻繁出入於領導機關、領導同志家裡或組織人事部門,公開或隱蔽地伸手要官。現在隨著幹部選舉制度的推進,個別人為能夠在換屆選舉和選拔任用中當選和得到提拔,則眼睛“向下”,不擇手段地拉選票、拉推薦票,甚至出錢賄選。

記者:有時聽有的官員說“要當處級幹部,認識省級幹部更保險,要當廳級幹部,認識中央高層更容易”。從這樣的說法里透露出什麼?

李滿春:從查處的一些買官賣官案例來看,買官賣官出現了“越級”買賣的情況。與發生在上下級之間的買官賣官不同,“越級”買賣指有些買官者直接向上一級、乃至上幾級的領導賄賂,由他們出面向其主管領導施加影響,從而達到買官的目的。與買官行為相對應,有些賣官者突破自己的職權範圍,直接干預和影響下幾級幹部的任免,這些干預、招呼、影響都直接與利益掛鈎,有些甚至就是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同時“越級”買賣還有著比上下級之間直接買官賣官行為所不具備的“優點”,就是一般不為外界所注意,容易規避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和查處。

記者:由於競爭縣財政局長的人多,原福建省周寧縣委書記林龍飛以10.66萬元的價格把縣財政局長賣出,這個價格居他所賣出的縣屬部門局長之首。時任安徽省五河縣小圩鎮黨委書記的張某,先後數次送錢給縣委書記徐社新,在徐社新的安排下,張某後來如願調任縣民政局局長。一些所謂的“含金量”高的實權職位如國土局長、財政局長、教育局長、民政局長、交通局長等成為一些買官者爭奪的肥肉。賣官者往往很容易就以高價把這些職位賣出去了。這是為什麼呢?

李滿春:這是在鑽“平職調整”的空子和“交流提拔”的空子,是買官賣官的一種新方式,而且比較普遍。目前,幹部平職調整一般不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一把手說了算,操作難度相對較小。但在一些人眼裡,有些崗位雖然級別相同但“含金量”不一樣。有的賣官者就利用這一點,通過調整幹部崗位,大搞權錢交易。另外,由於幹部任用條例中關於“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規定中,哪些是屬於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未作明確界定,一些賣官者就鑽“幹部交流提拔”的空子,以“特殊需要”為名,採取“交流”方式提拔幹部,以避開民主推薦,進而達到操縱幹部任用的目的。

記者:山西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全利用縣委書記在人事上的拍板權,預先圈定擬提拔幹部名單,再授意組織部門“履行程式”走走過場就完事。這樣按照“正常程式”輕易完成的買官賣官交易有什麼特點?

中央發文要求堅決抵制選人用人腐敗現象中央發文要求堅決抵制選人用人腐敗現象

李滿春:讓“程式空轉”是近年來發生的買官賣官用人上腐敗案件的典型特徵。少數主要領導幹部不是帶頭遵守制度履行提乾程式,而是將制度和程式當作可以玩弄於股掌之間的麵團,先拍板後走程式,想怎么乾就怎么乾,一個人說了算,出現了“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決定普通問題、少數人參加的會議決定重大問題、個別人參加的會議決定核心問題、一對一的口頭交待決定特別重要問題”的非正常情況。讓“程式空轉”,試圖掩耳盜鈴,掩蓋買官賣官的事實。

破解買官賣官的利益合謀機制

記者:從法理和心理角度而言,你認為打擊買官賣官的重點在哪裡呢?

李滿春:買官賣官是非法交易,交易就牽涉到買賣雙方,這是一枚錢幣的兩面。斬斷官帽交易鏈條必須從買賣雙方同時入手。要讓買官賣官者都付出代價,得不償失,才能斬斷吏治腐敗的鏈條。買官賣官其中固然有掌握用人權的領導人員濫用權力的責任,但買官行為本身就是黨紀政紀以及法律不允許的,其當事人也難逃責任。如果只追究濫用用人權力的領導者的責任,而不追究買官者的責任,只能對買官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現在一些地方買官賣官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買官風險低,即使不能如願以償也無關緊要,對其的打擊力度小這必然助長了幹部跑官、要官和買官的僥倖心理和投機心理。

記者:從尋租視角看,打擊買官賣官,你認為重點從那方面著手?

胡楊:買官賣官行為是一個複雜的利益鏈條,必須具備設租和尋租的動機和條件,對於尋租和設租雙方而言,必須產生利益和風險的比較效益,必須具有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風險。從賣方來看,通過正式的選人用人程式和集體決策機制,掩蓋買官賣官的腐敗事實和行為,使買官賣官合法化,從而產生最大的利益,規避行為風險。與此同時,買官賣官是設租和尋租雙方的共同利益,一旦成功,便自然形成買賣雙方的利益合謀機制,從而大大降低了買官賣官的共同風險。因此,必須破解買方賣方的利益合謀機制,對雙方都應進行打擊,才能防止賣官買官腐敗的產生。

建立用人權力制衡機制

記者:從制衡機制上著手治理買官賣官,你認為該如何操作?

李景平:要讓賣官的沒市場,應該建立用人權力的制衡機制。對幹部任用中的提名、考察、任用三大關鍵環節,分由不同機構辦理,機構之間既相對獨立,又相互牽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形成一條規範完整的“流水線”,從而避免少數人說了算!

記者:如何釜底抽薪從制度上讓買賣官者絕跡?李景平: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時建立一個公開評功論績的平台,在這個平台上,展示的不僅是幹部的履歷,還應有幹部的具體品行與才能,任上幹了哪些實事,有什麼績效,以充分接受民眾的評判。在這個平台上,讓優秀的幹部經得起考驗,讓濫竽充數者、投機鑽營者自行慚愧,打消掏錢買官的念頭。這個評功論績的平台要設在陽光下,提高選人用人的滿意度、公信度,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監督和全過程公開,剷除買官賣官滋生的土壤,讓買官賣官潛規則徹底失效,讓跑官者到處碰壁。

胡楊:建立科學完善的黨政幹部考核和評價機制,預防選人用人的不正之風,非常緊迫,意義重大。一是要繼續加強相關理論研究,從理論上解決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的矛盾,建立完善當前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業績考核體系。二是要擴大評價主體,在內部考核的前提下,要探索社會評價的機制,逐漸引進第三方的社會評價,提聯考核評價的公信度;三是要增加定量評價的分量,建立定量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方法,提聯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四是在以上基礎上,建立完善考核評價成果的運用機制,把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改變“伯樂相馬”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記者:成功治理了買官賣官等用人腐敗的國家和地區有哪些經驗?

任建明:很簡單,他們以競爭性制度規則取代個人決定。西方國家通常把公職人員劃分兩大類,即政務官(也被稱為政治家或政客)和事務官,並分別採取不同的競爭方式來決定他們的任用。一些政務官(議員或行政首長等)由民選這樣的選舉競爭制度規則來決定,另一些政務官則由選舉產生的政務官任命。事務官(官僚系統的公職人員,也就是狹義的公務員)則通常由考試錄用制度來決定任用。我國的香港現在也實行的是這樣的制度。

記者:能否把我國的幹部選拔任用方式徹底切換成競爭性制度規則?

任建明:可以。需要強調的是,兩種模式的切換是一種理想化、純粹化的劃分,事實上,沒有純粹的制度決定,同樣,也沒有純粹的人的決定。即使是在制度決定模式下,人的因素也是難免的;同樣,在伯樂決定模式下,制度(實體的或程式的)也或多或少會存在。但之所以稱為不同的模式,是說在某一種模式下,只有一個決定規則是主導、起支配性作用。

這種模式切換運用於中國,基本上沒有特殊性。如果說有的話,就是源於中國人的過於聰明,由此需要在制度和人之間作出十分清晰、嚴格的界定,從而不給人留下在制度決定的空間內的任何自由裁量或干預的機會。一些地方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被一些人玩弄於股掌之上,就是深刻的教訓。

具體到中國情況下,在採用制度決定模式之後,人的作用在時間上主要體現在前半段,在具體作用上主要是黨管幹部原則的正確落實,即通過制定黨的幹部政策(德才兼備、民眾公認、“五湖四海”、“四化”等)、幹部標準以及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政治忠誠審查、廉政審查等上。制度的作用在時間上主要體現在幹部選拔程式的後半段,即候選人一旦確定,就完全交由制度去決定——選舉或考試。需要強調的是,制度可以在前半段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但人的作用一定不能滲透到後半段,否則,制度的作用可能完全被肢解、消解或閹割。過去幾年裡,江蘇宿遷等一些地方創設的“公推公選”就是比較好地體現了模式切換及其原則的例子。

(廉政瞭望期刊記者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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