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基本信息

起源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漫畫

財產保險起源於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家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隨著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財產的承保範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標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財產,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財產,以至因財產而產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財產保險的定義

財產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狹義財產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一般稱為財產損失保險。

發展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財險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2992.9億元。如果不考慮價格因素,平均增長率遠遠快於GDP的增速。經過“十一五”時期的發展,我國財產險業整體實力和經營效益明顯提升,行業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進一步增加。同時,經過近幾年來的治理,財產險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比如,一度比較嚴重的虛假退保、虛掛應收保費、虛假賠案等突出問題有了大幅度好轉。
“十一五”期間,中國財產保險業取得顯著成績,財險市場實現快速發展,保費規模不斷擴大。2010年我國財產保險業全年實現保費收入4026.9億元,與“十一五”開局時1580億相比,淨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於行業水平,業務占比穩步回升。2011年,財產險受益於商業車險的持續“給力”,全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約為4618億元,同比上漲幅度達到18.54%。2012年1-8月,我國財產險保費收入達3535.60億元,同比增長14.72%。
根據前瞻網《中國財產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調查顯示,2011年1-10月累計全國保險費收入122237167.75萬元。其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37957038.26萬元;壽險保費收75545789.37入萬元;意外險保費收入2890338.65萬元;健康險保費收入5844001.46萬元。
2012年1-7月份,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9586.57億元,較2011年前七月同比增長5.9%。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為3123.51億元,同比增長14.6%。7月,全國財產險收入達424.02億元,同比增長15.6%,環比下降16.7%。
隨著保險市場開放程度擴大,市場競爭主體增多,行業競爭激烈。財產保險市場被幾家大公司寡頭壟斷的競爭格局逐漸被打破。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業經營業績的不斷改善,盈利水平的持續提升,引起了各路資本的高度關注,繼而引發了新一輪投資熱。因此,國內優秀的財產保險經營企業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別是對企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財產保險品牌迅速崛起,逐漸成為財產保險行業中的翹楚!

性質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是契約行為,也是一種對被保險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補償的制度。被保險人以財產或有關財產權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費;若標的物受損,承保人將按協定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由眾多的受保人分攤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分類 ①從危險發生地域,可分為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陸上保險又稱非水險,其中以火災保險為主。②從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除在保單上列明保險金額外,還有被保險人同保險人共同商定的保險價值,這種保險價值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定值保險在保單上不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③從承保的危險種類,可分為火災險、地震險、戰爭險、盜竊險等。④從保險標的,可分為運輸工具保險、企業或家庭財產保險等。

可保範圍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契約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原則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洼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財產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占有權、按契約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契約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契約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五、近因原則

保險關係上的近因並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後果關係,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保險法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種類

A.財產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指只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本金的險種)、涉外財產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適合開設的財產險種。
B.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涉外(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C.運輸工具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種主要有汽車、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其他運輸工具保險。
D.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E.工程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及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及國內建築和安裝工程項目,險種主要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機器損害保險、國內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船舶建造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其他工業險。
F.責任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
G.保證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的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是保證保險;權利人要求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是信用保險。包括契約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產品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與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下列問題上各具特點:

(一)保險金額確定方式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保險期限
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這就要求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包括利率的絕對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波動走勢。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財產保險多為短期(1年及1年以內),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三)儲蓄性
長期人壽保險所交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於提存責任準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財產保險所不具有的。

(四)超額投保與重複投保
保險中的補償原則規定:所獲的補償金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即不允許通過保險補償而獲利.事實上,此原則僅限於財產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保險人只能在簽發保單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金額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契約規定的事故,他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五)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應地讓渡出這一權利。這同樣是根據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益而規的。但這一原則僅在財產保險範圍內有效,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人僅有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財產保險-家財險類型

一種是普通型,一般以一年為期限,一份每年交一定數額的保費(一般為數百元),出險後經過保險公司核實後可獲賠;另一種是投資理財型,以兩年或三年為期限,一份投資幾千元至萬元不等,若未出險,到期返還一定數額的利息。若出險,則可獲賠。

投保後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儘快將保險單複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契約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契約生效之間關係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契約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相關詞條

中國的保險業集團

序號

企業名稱

機構名稱

標誌

1、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中國人壽富蘭克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
2、中國平安保險集團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 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 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平安信託依法控股平安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平安 中國平安
3、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太平洋(美國)服務公司 | 中國太平洋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太平洋保險 太平洋保險
4、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中盛國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 中人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 中元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中國人保 中國人保
5、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政策性信用保險公司)主要包括風險管理委員會,資產管理委員會,從事出口信用保險
中國信保 中國信保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