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加注

護照加注

護照加注是指在護照備註頁上加一些說明性內容,加注的內容有:換髮記錄、護照延期、曾用名等。

基本信息

所需材料

護照加注護照加注
1.填寫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加注申請表”一份;
2.申請姓名加注的,須提供真實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
3.姓名加注及減少偕行兒童加注,護照照片1張;近照加注及增加偕行兒童加注,護照照片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辦理條件

(一)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拼音姓名;

(二)相貌發生較大變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注意事項

(一)使、領館不辦理婚姻狀況、出生日期和出生地點加注手續。

(二)護照辦妥一年後未取證者,視申請者自動取消申請,證件將被作廢銷毀,並將可能影響申請人下次證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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