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評價原理

內容介紹

《證明評價原理:兼及對民事訴訟方法論的探討》內容:證明評價是法官確定待證事實並通過對當事人證明活動的檢驗而對待證事實之存在與否做出判斷的活動,此一概念由德國學者提出,我國學界在此方面研究不多。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評價問題涉及四個方面的內容:證明評價主體,證明評價對象,證明評價方法,證明評價程式。本書走出證據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的框架,運用公共組織理論、場域理論、訴訟標的理論、裁判方法理論、詮釋學循環理論、邏輯推理理論以及訴審商談主義等方法論,對上述四個方面展開研究,試圖揭示證明評價的基本原理。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評價問題,目前除了作者之前出版的《證明評價影響因素分析》外,國內尚無其他的專門研究。

作者介紹

段厚省,男,1970年生,安徽懷遠人。1996年9月至2002年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習民事訴訟法學,先後獲碩士和博士學位;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專業副教授。已出版《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研究》、《民事訴訟標的論》、《海峽兩岸司法協助問題研究》(合著)、《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理論與實踐》(合著)等四部專著,發表論文近四十篇。
張峰,法學博士,英國諾丁漢大學訪問學者,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專長為民法、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在《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法學雜誌》和《華東師範大學學報》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十數篇,合著專著一部。

作品目錄

第一章導論/1第一節 研究的背景/1一、問題的選定/1二、初步的研究/2三、本書的研究/4第二節 對之前觀點的回顧、補充與修正/8一、回顧:證明評價概念及證明評價概念的價值/8二、補充:證明評價特徵/14三、修正:證明評價內容/17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意義、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19一、研究的意義/19二、研究的範圍/22三、研究的方法/27第二章證明評價主體——以當前中國審判權分享與運作機制為基礎的考察/31第一節 引論/31一、證明評價主體的概念/31二、研究證明評價主體的意義/33三、本章的研究方法/34第二節 證明評價主體:法院抑或法官/36一、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的分歧/36二、法院與法官在事實發現和法律尋找上的作用區別/37三、證明評價更依賴於法官/40四、證明評價不排除法院/42第三節 法院/43一、作為一種公共組織的法院/43二、法院的組織結構/46第四節 職業法官/62一、作為組織成員的法官/62二、生活在特定場域的法官/67三、追求人格獨立與法律上正義的法官/7l第五節 人民陪審員/74一、司法獨立與人民主權/74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基本內容/75三、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勢/76四、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問題/77五、人民陪審員在證明評價中的作用/78第六節 小結/80一、證明評價主體中存在的問題/80二、訴訟程式的失靈/80三、證明評價程式的失靈/89四、解決問題的思路/90第三章證明評價對象——以作為裁判基礎之實體事實為中心的考察/93第一節 引論/93一、證明評價對象的概念/93二、證明評價對象的意義/94三、本章的研究方法/95第二節 訴訟標的理論與證明評價對象/97一、訴訟標的一般理論/97二、訴訟標的理論與證明評價對象/101第三節 裁判方法理論與證明評價對象/115一、裁判方法的一般理論/115二、兩種裁判方法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體現/122三、不同裁判方法下證明評價對象的確定/131第四節 詮釋學循環理論與證明評價對象/147一、詮釋學循環的一般理論/147二、司法中的詮釋學循環/149三、詮釋學循環方法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體現/153四、詮釋學循環方法與證明評價對象的確定/158五、詮釋學循環方法對律師與法官在法律素養上的要求/161第五節 餘論/165第四章證明評價方法——對檢驗當事人證明的方法論的考察/166第一節 引論/166一、證明評價方法的概念界定/166二、研究證明評價方法的意義/168三、本章的研究方法/169第二節 討論的基礎/170一、討論的基礎之一:有限自由的證明評價模式/170二、討論的基礎之二:法律真實的證明評價標準/183第三節 邏輯推理理論與證明評價方法/190一、邏輯推理的一般理論/190二、司法中的邏輯推理活動/202三、證明評價:檢驗當事人事實推理的活動/207四、小結/225第四節 詮釋學循環理論與證明評價方法/225一、對詮釋學循環理論的補充闡述/225二、對司法中詮釋學循環的補充闡述/232三、證明評價活動中的詮釋學循環/240第五章證明評價程式——關於訴審商談主義的程式構想/245第一節 引論/245一、證明評價程式概論/'245二、本章的研究方法/247第二節 哈貝馬斯的法律商談理論/249一、交往行為理論/249二、法律商談理論/252第三節 司法中的訴審商談主義/255一、司法裁判中的事實性與有效性問題 ——裁判的確定性與合理性之間的張力/255二、先於法律商談理論的四種解決方案/256三、法律商談理論的解決方案——訴審商談主義/258四、訴審商談主義的三重意義/260第四節 訴審商談的證明評價程式/266一、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對於訴審商談的不同要求/266二、訴審商談主義的程式構造/269三、小結/287第五節 附論:訴審商談主義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調解的理論基礎/289一、當前人民法院調解的發展現狀/289二、訴審商談主義不能成為人民法院調解的理論基礎/294參考文獻/297後記/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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