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指紋

語言指紋

語言指紋是指作家的一種創作習慣。由於一些日常慣用語的緣故,不同作者的作品中最多會出現20處相同短語。而出自同一作家之手的不同作品,往往包含許多類似的行文習慣和句式,就像作者在作品中留下“指紋”一樣。

概述

語言指紋是“司法語言學”(ForensicLinguistics)這一邊緣學科提出的觀點,認為很多作家在不同作品中表現類似的行文習慣和句式,就像作者在作品中留下指紋一樣,由此,通過語言分析、文本鑑別,確定文本的作者身份。

英國語言學家馬爾科姆·庫爾撒德曾得出的研究理論認為:雖然從理論上講,任意說話者或書寫者在任意時間可以使用任意的詞語,但實際上會有典型性的個人化偏好選擇,以至於每個人的語言都有其獨一無二的特點,被形象地稱之為“語言指紋”。這意味著應該有可能設計出一種“語言指紋”的識別方法。換句話說,特定說話者或書寫者在語言上所形成的印象是可以用來進行身份辨認的,就像簽名一樣。

鑑別

莎士比亞莎士比亞

瑞典研究人員設計出一種分析作家“語言指紋”的公式,通過分析作品中較少出現的單詞數與作品長度間的關係來研究作家的寫作習慣。這項研究成果發表在2009年12月10日出版的《新物理學雜誌》。

“母本”理論

研究人員說,一位作家的某一部作品其實只是從其“母本”中抽取的一部分。所謂“母本”,可以大致理解為某位作家的語言習慣和辭彙量構成的“框架”。作家的每一部作品都從這一“框架”中來。美國哈佛大學語言學家喬治·齊普夫於1935年發現一部作品中某一單詞出現的頻率與這一頻率高低次序之間的關係。他指出,最高頻單詞比第二高頻單詞出現頻率高一倍,比第三高頻單詞出現頻率高兩倍,以此類推。齊普夫揭示的這一規律為後來許多語言學中的定量研究奠定了基礎。

“母本”這一概念不僅包含某位作者掌握的辭彙,還包含他自創的新辭彙。不論是寫《戰爭與和平》這樣的名著,還是平時隨便寫寫電子郵件,人們都有可能創造出新辭彙。研究小組將繼續對更多使用英語和其他語言的作家展開研究。隨著他們的“語言指紋”庫不斷擴充,研究人員期望未來能夠利用這種方法鑑定出作者不詳的作品“身世”之謎。

套用

名作鑑別

英國倫敦大學英語研究學院教授布萊恩維克斯爵士認為,出自同一作家之手的不同作品,往往包含許多類似的行文習慣和句式,就像作者在作品中留下“指紋”一樣。2009年,英國一位語言學研究者曾利用一款名為“剽竊”的軟體,破解莎翁存疑劇本《愛德華三世》的身世。通過對該劇本和同時期莎士比亞其它作品的對比,研究者發現它與1596年前的莎士比亞作品出現相同短語200處,但這些匹配情況只出現在4場,即40%的劇本中。而研究者經過進一步研究發現,剩餘部分劇本的寫作風格與當時另一位劇作家托馬斯·基德相同,因為其中包含約200處與基德作品中相同的短語,這表明該劇有60%是基德所作。

案件偵破

“UNA炸彈客案”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例子。1978年至1995年間,有人一年一度向美國各個地方郵寄炸彈。1995年,6家報刊機構同時收到自稱是UNA炸彈客寄來的一篇總計有35000個詞的文章,題目是《工業社會及其未來》。作者提出,文章如能發表,便停止郵寄炸彈。結果,正是刊發的文章讓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FBI專家發現這篇文章與10多年就同一主題見諸報端的一篇大約300字的文章存在語言上的重大相似性,有著相同的常用實詞、虛詞以及固定短語共12個。

代筆門事件真相

2012年初,作家“代筆門”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復旦大學語言學副教授蘇傑博士在新浪微博拋出一篇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的文章,文章通過比對作家爭議作品(16萬字)和蒐集到的“代筆者”的作品(11萬字),發現“不幸”、“這人”、副詞“光”等幾個詞語在爭議作品中用得很多甚至很濫,但在所謂代筆者的作品中,幾乎未曾出現,從而認為可以排除這個代筆的最大嫌疑人。

缺陷

“語言指紋”是否能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證據,這一點在國內尚無先例,更因學科前沿性而存在一定爭議。語言學的分析方式畢竟不像DNA等科學鑑定那樣確鑿。語言項目的選擇、文本的採樣、寫作主體自身語言能力的變化以及寫作題材的差異等,不僅給具體操作帶來困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結論造成影響。另一些中文研究學者則更加強調該“證據”的諸多“前提”:如“選項範圍必須是熟知的、封閉的”;“所選話語或作品表現出的語言特點必須是話語主體無意識運用語言時具有的,而不是刻意表現特別是模仿出來的,如果語言模仿能力極強的人模仿他人表達,其作品中留下的將是別人的‘語言指紋’”。因此,語言證據分析只能看作是一個參考、提供一條線索,而沒法用作直接證據。

了解指紋技術與指紋套用

指紋,也稱為手印,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指紋是指人的手指第一節手掌麵皮膚上的乳突線花紋;廣義的指紋則包括指頭紋、指節紋和掌紋。指紋與指印在字面上有區別,即指紋是指手指第一節手掌麵皮膚上的乳突線花紋,指印則是這個乳突線花紋留下的印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約定俗成,指紋與指印的概念是通用的。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