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人

色目人

色目人(「各色名目之人」)是中國元代時對來自中西亞的各民族的統稱,也是元代人民的四種位階之一,廣義上的來講,一切除蒙古、漢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都算是色目人。包括阿拉伯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等,其中波斯人比例較高,並演化為後來的回族。傳統的說法認為,在元代的社會階層之中,色目人的地位在蒙古人之下,漢人和南人之上。元太祖成吉思汗西征時,色目人賽典赤·贍思丁率領千騎迎降,太祖以「賽典赤」稱呼。元代重用色目人,入居關中的色目人,多高官厚祿,鉅賈大賈。

基本信息

範疇

民族四等級制

元史研究從來把“民族四等級制”看作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社會的特徵。根據元史學界的一般提法,元朝把治下人民劃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並據其所處等級在為官、刑罰、禁令、賦役等方面作出了與之相應的政策或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蒙古統治者對占人口大多數的漢人的警惕。

蒙古人是指蒙古高原的居民,嚴格說來,是1206 年成吉思汗統一蒙古高原時集合的人們及其後代。

漢人、南人則分別指金、南宋的遺民,但漢人包括契丹、女直(女真) 。

色目人是除了蒙古人、漢人、南人以外的所有人的總稱,詞源出自“諸色目人(各種類的人) ”。總之,“色目人”是漢語辭彙。因此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 蒙古人和色目人到底是如何看待色目人的概念或範疇的呢?在同時代的蒙古語史料中,是找不到相當於色目人的辭彙或概念的。但可以找到蒙古(達達) 、漢人(漢兒) 、南人(南方漢人)和與之相對的蒙古詞語,卻找不到“色目人”和與之相對的蒙古詞語。在蒙古史料中可見到畏吾兒、欽察等各個民族、部族名,但還未見到把這些廣泛的諸族總括起來的記述。拉施特《史集》、馬可·波羅《旅行記》等非漢語史料也是如此。這點是從來沒有引起重視的。

戶籍分類方式

再如,從元代戶籍分類方式看,可知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劃分並不是並列區分。元代戶籍分類方式是:先劃分為北人戶和南人戶,分別相當於僑寓和土著。然後,把北人戶劃分為色目(人)戶和漢(兒)人戶。色目(人) 戶還分劃分為蒙古人戶、畏兀兒戶、契丹人戶、回回人戶、河西人戶。僑寓劃分為蒙古、畏兀兒、回回、也里可溫、河西、契丹、女真、漢人。這個結構有三個要點值得注意:

(1)蒙古人在色目人的項目之下。蒙古人絕對不會把自己分類作色目人的一種,色目人的範疇———有時包括蒙古人———絕對不會是由蒙古人造出來的。從而,可以認為,不僅色目人的詞源,而且概念的起源也只存在於漢民族的民族分類觀中。

(2)契丹人也在色目人的項目之下。《輟耕錄》將契丹人分為漢人八種之一。由此可見,色目人與漢人之界限是很含糊的。

(3) 這個結構並不能證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四等劃分制度是並列的。向來,許多學者認為,戶計中看到蒙古人戶、色目人戶、漢人戶、南人戶的名稱,就是在戶籍制度中發現“四等人制”的實例。雖然在戶籍上註明了民族或部族的名稱,但這種分類方式並不意味著劃分“四等”。也就是在戶籍制度上並沒有劃分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個並列的分類方式 。

我們還可以看到另外的色目人包含蒙古人的例子。《元典章》7《吏部》卷1〈官制一·職品·內外職官員數〉將有品級官(朝官、京官、外任)劃分為色目、漢人之二項目。在此,色目、漢人分別包括蒙古、南人。

綜上所述,不但色目人一詞源於漢語,而且這個概念也只存在於漢語中。色目人的詞語及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劃分只是存在漢語世界即通用在漢族之中。所以,色目人就是漢族的認知。

形成過程

色目人這個辭彙出現於忽必烈可汗中期。在《元典章》里,有關於色目人定義的兩個案件。

一是大德十一年(1307)行台收到的申。下級官衙(應是肅政廉訪司) 詢問關於流遠、出軍的問題。行台參照中書省的札付,其中有“中書省官人每根底,寶哥為頭也可札魯忽赤每言語”“: 山東宣慰司、大都路、真定、隆興、河間、廣平等路申: ⋯⋯又未審何等為色目人么道申[乞]明降來。⋯⋯俺商量了,⋯⋯除漢兒、高麗、蠻子外,俱系色目人有⋯⋯”。

二是延佑四年(1317) 中書省咨。其中有濟寧路申:“⋯⋯欲將張不花剌配,未審女直同與不同色目⋯⋯”刑部擬定如下“: 偷豬竊盜張不花女直人氏。若擬不同色目,照得,大德八年奏準盜賊通例節該:除漢兒、高麗、蠻子人外,俱系色目。欽此。參詳,前項賊人既是女直,不同蒙古。況兼有姓,難同色目。合與漢兒一體刺字。”中書省按照刑部擬定作出如下結論“: 都省議得,今後,女直作賊,既非色目,依準部擬,與漢兒一體刺字。”

根據記載,直到元朝中期連執法官吏也還不清楚對色目人的明確界定。為什麼連執法官吏都不明確的“色目人”這一詞語還可以存在和被使用? 前已引述,當時女直人是否為色目人已成為問題。刑部作出結論的過程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與漢人、南人不同,蒙古人、色目人不在適用刺字範圍之內。刑罰規定的差異,應從各人、各族的法律規定、社會習俗和文化背景的差異中尋找答案。更進一步而言,可以認為,色目人的範疇是由法律規定、社會習俗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形成的。如我們能見到的有關色目人的最早的例子:“除從軍、應役並遠方客旅、諸色目人許從本俗不須禁約外,據土著漢人,擬合禁止。”準許色目人按照本俗舉行喪禮,不禁止火葬。元朝基本上準許各個集團保持自己的社會習俗。從漢民族來看,為了法制上的方便,需要區分自己和其他民族。這就是令我們容易理解為什麼“色目人”這個辭彙、概念只存在於漢語史料中的理由。

應該指出的是,關於為官也有類似的規定:“定擬軍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任命萬戶府達魯花赤時要考慮的不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區別,而是本人的出生、長大的地方或語言。

事實上,元朝建立之前也有漢人和非漢人之間的制度上的區別。比如對漢人的戶籍制度、稅制和對非漢人就不同。成吉思汗按照郭寶玉的建議頒布的“條格五章”之一是:“軍戶,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軍,漢人有田四頃,人三丁者簽一軍。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戶與軍戶同。”如此,在軍戶、站戶的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之間有差異。有趣的是,這條區分漢人和蒙古人及色目人之規定竟是由漢人官員建議的。

在窩闊台可汗時代也看到類似的事情。太宗元年(1229) 實行稅制的方法是:“命河北漢民以戶計出賦調,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計出賦調,麻合沒的滑刺西迷(牙瓦剌赤) 主之。”即漢人按每戶納稅,西域人按每丁納稅。關於太宗七年(1235)在漢地的戶口調查(所謂“乙未戶籍”) 記載:“甲午(1234 ,太宗六年) ,詔:括戶口以大臣忽睹虎領之。⋯⋯朝臣共欲以丁為戶。公(耶律楚材) 獨以為不可。皆曰‘: 我朝及西域諸國莫不以丁為戶。豈可舍大朝之法而從亡國政耶。’公曰‘: 自古,有中原者未嘗以丁為戶。若果行之,可輸一年之賦,隨即逃散矣。’卒從公議。”忽睹虎等朝臣主張在漢地採用“以丁為戶”,即蒙古及西域諸國的方法,但耶律楚材反對,主張施行中原王朝的方法,窩闊台可汗最終採納了楚材的意見。

以後,蒙元政權於賦役制度上一直採用這樣的區別。至元八年(1271) 頒布的《戶口條畫》記載:“回回、畏吾兒戶。欽奉先帝(蒙哥可汗)聖旨:不揀什麼人底民戶州城裡去了底,只那住的地面里、和那本處民戶差發、鋪馬,祗應一般當者。那根腳千戶、百戶里有底渾家、孩兒人口每,千戶、百戶里也教依舊體例里當差發者。仰收系科差。”可見,對在州縣居住的回回、畏吾兒戶也與當地的民戶一樣課賦役。另一方面,屬於千戶、百戶的則依照別的賦稅體系(所謂舊體例) 。這種制度的目的明顯不在於民族歧視,而是基於統屬情況的差異,換言之,基於生活形態的差異。

綜上所述,這種制度的區別是由漢人官員提議的,初衷並不含有歧視性,而是為了適應各民族之間的生活形態或制度傳統的差異。可見色目人這個範疇的淵源是由漢人和非漢人之間不同的法律、社會習俗、文化、生活形態而起,也是符合漢人要求的。成宗鐵穆耳即位時楊桓(漢人)奏的《時務二十一事》之一“為治之道宜各從本俗”也可以證明。

戶籍制度

蒙元政府是如何統治其百姓的? 作為主要統治手段之一的戶籍制度具有一個顯著特點———“集團主義”。元代戶籍制度的特點是“諸色戶計”,分類方式可以依照職業:例如民戶、儒戶、軍戶、站戶、匠戶、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戶、畏吾兒戶、回回戶等。前已述及,據地方志 ,在戶籍上已註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並未見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四個簡單劃分。基本上,元代戶籍分類方式以區分外來戶(僑寓戶、北人戶) 和土著戶為主。雖然色目戶也能看到,但這除了區分漢人和非漢人之外,並不具有其他功能。

收攏外來戶有何目的? 一是為了確保賦稅。如前所述,對在州縣居住的色目人也得與對當地的民戶一樣徵收賦役。二是為了處理糾紛、犯罪等問題。根據胡祗《紫山大全集》卷23《雜著·縣政要式》記載,當時地方官衙有兩種戶籍簿———鼠尾簿和諸雜戶計簿:置軍、民、站、匠諸色戶計各鄉保、村莊丁口、產業鼠尾簿一扇。各戶留空紙一面。於後、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產業、孳畜增添、消乏,社長隨即報官。於各戶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標註。凡遇差發、絲銀、稅糧、夫役、車牛、造作、起發當軍,檢點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損氣力,分數科攤,不偏枯,不重並,使奸吏不能欺謾。至於土田、婚姻、驅良、頭匹、債負,一切詞訟,一一憑籍照勘。此籍如一縣之大圓明鏡,物來即應妍醜莫逃。續有分房、析居、復業、還俗、於驅為良等戶,亦依上標附。亦置交參分外來寄居、別l}投下諸雜戶計簿一扇。以備互相爭訟。二簿一一從實無得漏落包套。鄰佑、主首、社長互相保結,不實者罪之。各村荒閒、官地及牧馬營盤亦仰於各村下標註。此籍既定別為一扇,申州申府,頓放互相照勘。目前,雖對鼠尾簿已有許多研究,但對諸雜戶計簿卻從未有足夠的關注。與前文所述的地方志的記載比較可知,鼠尾簿是註明土著(南人戶)的,諸雜戶計簿是註明僑寓(北人戶)的。那么,為什麼分別註明? 諸雜戶計簿是“以備互相爭訟”的。但鼠尾簿也是“至於⋯一切詞訟,一一憑籍照勘”的。筆者認為“以備互相爭訟”表示的是所謂“約會”的裁判制度。約會是元代裁判制度l~的一個特點。在解決統屬機關或習慣相異的集團(職業戶計,民族或宗教) 間發生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各個集團的頭目或長官契約協定裁決。

為了理解元代統治制度,森田憲司提出了“集團主義”的概念,說明“約會”及允許本俗也是“集團主義”的表現。這種制度應看做是既考慮各個集團的社會習俗,又向他們徵收賦役的體制。

官制

元代許多高級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當,這也從來被看做是一種歧視政策,但不能以此認為是基於“民族四等人制”,其實,這是“根腳( < Mon. huˇJaγur) ”的反映。蒙元政權重視家世與政權的關係。例如《庚申外史》卷下記述:惜乎,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論根腳。其(十道宣撫使) 餘圖大政為相者,皆根腳人也。居糾彈之首者,又根腳人也。蒞百司之長者,亦根腳人也。而凡負大器,抱大才,蘊道藝者,俱不得與其政事。所謂根腳人者,徒能生長富貴,臠膻擁毳、素無學問。

史料如何記述元朝的為官的原則?《史集》說明:“擔任代表和宰相的職位的大異密(amī- ibuzurug)稱為丞相。⋯⋯由塔茲克(tāzīk) 、漢人(khitāyī) 、畏吾兒(ūyghūr) 擔任的官府中的異密們、宰相們、副官們稱為平章。⋯⋯在大官府(dīwān - ibuzurug ,即中書省) 中有由大異密構成的四位丞相,有由塔茲克、畏吾兒、漢人、也里可溫(irkī’ūn) 等種種部族的大異密構成的四位平章。⋯⋯以前,把平章的地位只給漢人。現在(成宗時) ,也給蒙古(mughūl) 、塔茲克、畏吾兒了。”異密(amīr) 即司令官、將軍、總督。在此相當於蒙古語的那彥(noyan) ,即遊牧領主或貴族層,同時是統率軍隊的將軍(千戶長等) 。另外,那彥在蒙古語直譯體史料中翻譯成為官人,在元朝會是高級官員。說明平章是由各個民族擔任的,關於丞相卻沒有如此記述。可以認為,擔任丞相的僅限於蒙古那彥。由此可見,元朝政權中樞是由擔任丞相的蒙古那彥層和擔任平章的各個民族的官員層構成。《元史·百官志》也說明,官府的“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但這些記述都不能說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漢人、南人更高。論及地方官府“, 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可見,諸路總管府的上級官的原則是達魯花赤= 蒙古人、總管= 漢人、同知= 回回人的序列。而且,官品上,總管和達魯花赤相同,比同知還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色目人的實例之中,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參用”的內容較多。前引的《史集》記載及關於達魯花赤的規定也是表現“參用”的。從這些記載可知,自中央官員至地方官員,自高級官員至低級官員,在各種官衙中,有“參用”的規定或建議“參用”。蒙思明以這種現象作為牽制漢人、南人的見解的根據。但應注意的是由崔(漢人)和程鉅夫(南人)提議“參用”的。當然,也有他們打算擴大士人的仕宦之道的可能性。但是,以下記載提供其他的觀點:天曆元年(1328)九月二十五日, ⋯⋯一。初設立各道廉訪司,特奉世祖皇帝聖旨:委付的官員,蒙古、畏兀兒、河西、回回這四等人,與漢人相參著委付有來。近年以來,不依在先體例,一色人內委付兩個三個的上頭,哏壞事有。今後只依世祖皇帝定製,蒙古、色目內各用一員,與文字,漢人相參委付,依在先體例行呵,怎生? 奏呵,奉聖旨:正蒙古人重委付一個呵,也中。其餘各色目內,止用一員者,聖旨了也。欽此。此記載並未確指某一民族,可見“參用”的目的顯然不是牽制漢人、南人,問題在任命的偏向。除此以外,還有“以福建州縣官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參用”,這條也可以證明。程鉅夫奏:“夫南北人情、風俗、地里各各不同。若欲諳悉各處利害,須是參用各處人員。”可以認為“參用”的目的是使之對廣闊的版圖和不同民族的統治有利。

最後,指出“參用”與科舉之間的聯繫性。在元代,科舉停止了很久,才於延祐二年( 1315) 恢復實行。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的定員是同數(以下簡稱“定員同數制”) ,前二者的試題比後二者更容易。好多學者以元代科舉制度作為民族四等級制的根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們見不到證明科舉制度是為了將漢人、南人處於不利的地位的史料。元代科舉制度是由程鉅夫、李孟和許師敬擬定的。如上所述,程鉅夫多次建議“參用”。“參用”與定員同數制應有關係。從程鉅夫的觀點來看,科舉制度應是實現“參用”的手段。另外,應該指出的是,程鉅夫建議:“當今設科,宜優蒙古、色目人以勸其趣學。”在科舉背景下,有士人使蒙古人和色目人精通儒學,即士人使他們處於自己的結構範圍之內的意圖。

族群演化

作為各色名目之人的外國人、異邦人的色目人,其血統其實很複雜。色目人共包括有31 種。色目人主要分為黃種人來源與白種雅利安(Aryan)人。屬於白種的色目人有葛邏祿、欽察、阿速(奧塞梯)、康里、苦裡魯、阿兒渾、合魯歹、火里剌、撒里哥、密赤思、夯力、苦魯丁、貴赤、匣拉魯、禿魯花、掘兒察歹、回回、乃蠻、火里剌、甘土魯、乞失迷兒(克什米爾)、哈剌吉答歹、撒兒哥。其中唐兀(党項)、禿八(圖瓦)、土伯特(吐蕃)、禿魯八歹、雍古歹(汪古)、刺乞歹、赤乞歹、屬於黃色種。乃蠻(在近日的哈薩克人中有此部落)、畏魯兒(畏兀兒)屬於黃白混血種。色目人中的黃色人種較少(主要以党項、土伯特為主),故而,色目人種大多是白種人或是黃白混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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