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人行道

自動人行道

自動人行道:moving sidewalk, 在水平或微傾斜方向連續運送人員的輸送機。適 自動人行道用於車站、碼頭、商場、機場、展覽館和體育館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出現於20世紀初。結構與自動扶梯相似,主要由活動路面和扶手兩部分組成。通常,其活動路面在傾斜情況下也不形成階梯狀。

產品選用指南

產品定義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是一種帶有循環運行的(板式或膠帶式)走道,用於水平或傾斜角不大於12°輸送乘客的固定電力驅

動設備。具有連續工作、運輸量大、水平運輸距離長的特點。因此主要用於人流量大的公共場所如機場、車站和大型購物中心或超市等處的長距離水平運輸,自動人行道沒有像自動扶梯那樣階梯式梯級的構造,結構上相當於將梯級拉成水平(或傾斜角不大於12°)的自動扶梯,且較自動扶梯簡單。自動人行道上相似於自動扶梯梯級的部件是踏板或膠帶。

產品分類

按結構形式可分為踏步式自動人行道(類似板式輸送機)、膠帶式自動人行道(類似帶式輸送機)和雙線式自動人行道。為了達到與自動扶梯零部件通用和經濟性的目的,常採用梯級結構和相同的扶手結構。扶手應與活動路面同步運行,以保乘客安全。自動人行道的運行速度、路面寬度和輸送能力等均與自動扶梯相近,最大傾角一般不超過12°。

按扶手裝飾分類

1)全透明式:指扶手護壁板採用全透明的玻璃製作的自動人行道,按護壁板採用玻璃的形狀又可進一步分為曲面玻璃式和平面玻璃式。

2)不透明式:指扶手護壁板採用不透明的金屬或其他材料製作的自動人行道。由於扶手帶支架固定在護壁板的上部,扶手帶在扶手支架導軌上作循環運動,因此不透明式其穩定性優於全透明式。主要用於捷運、車站、碼頭等人流集中的高度較大的自動人行道。

3)半透明式:指扶手護壁板為半透明的,如採用半透明玻璃等材料的扶手護壁板。

就扶手裝飾而言,全透明的玻璃護壁板具有一定的強度,其厚度不應小於6mm,加上全透明的玻璃護壁板有較好的裝飾效果,所以護壁板採用平板全透明玻璃製作的自動人行道占絕大多數。

自動人行道按踏面結構分類

1)踏板式:乘客站立的踏面為金屬或其他材料製作的表面帶齒槽的板塊的自動人行道。

2)膠帶式:乘客站立的踏面為表面復有橡膠層的連續鋼帶的自動人行道。

膠帶式自動人行道運行平衡,但製造和使用成本較高,適用於長距離速度較高的自動人行道。多見的是踏板式自動人行道。

執行標準

GB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JB/T8545—1997《自動扶梯梯級鏈、附屬檔案和鏈輪》

技術要求

1) 輸送長度L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輸送長度是指自動人行道入口至出口的有效長度(踏板面長度)。

2)名義寬度Z1

名義寬度是指踏板或膠頻寬度的公稱尺寸,自動人行道的名義寬度不應小於580mm,且不超過1100mm,對於傾斜角不大於6°的自動人行道,允許有較大的寬度。

3)額定速度v

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在空載情況下的運行速度,是由製造廠商所設計確定並實際運行的速度。

自動人行道的額定速度不應超過0.75m/s。

如果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的寬度不超過1.1m,自動人行道的額定速度最大允許達到0.9m/s。

4)傾斜角α

踏板或膠帶運行方向與水平面構成的最大角度。

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

5)理論輸送能力

自動人行道每小時理論輸送的人數,其計算公式與理論輸送能力與自動扶梯相同,分別見公式(1)和下表。

t (1)

式中: t——理論輸送能力(人/h);

——額定速度(m/s)

名義寬度(mm) 額定速度(m/s)
0.5 0.65 0.75
600 4500 5850 6750
800 6750 8775 10125
1000 9000 11700 13500

——係數;

對常用的寬度其 值為:

當 1=0.6m時, =1.0

當 1=0.8m時, =1.5

當 1=1.0m時, =2.0

按公式(1)計算的理論輸送能力見右表。

設計選用要點

出入口的通行區域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在自動人行道的出入口,應有充分暢通的區域,以容納進(出)自動人行道的乘客,該區域的寬度應

大於或等於扶手帶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其在深度方向,從扶手帶端部起,向外延伸至少2.5m。

若該通行區域的寬度達到扶手帶中心距的兩倍以上,則其深度方向尺寸可減至2m。

設計人員應將該通行區域視為整個交通輸送系統的一部分,因此實際上有時需要適當增大。

梯級、踏板或膠帶上方的安全高度

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的上方,應有不小於2.3m的垂直淨通過高度。該淨高度應沿整個踏板或膠帶的運動全行程,以保證自動人行道的乘客安全無阻礙的通過。

扶手帶外緣與建築物或障礙物之間的安全距離

扶手帶中心線與相鄰建築物牆壁或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小於500mm,該距離應保持到自動人行道踏板上方或膠帶上方至少2.1m的高度處。

如果採取適當措施可避免傷害的危險,則此2.1m的高度可適當減少。

與樓板交叉處以及交叉布置的自動人行道之間的防護

自動人行道與樓板交叉處以及各交叉布置的自動人行道相交叉的三角形區域,除了應滿足上述1.6.3的安全距離的要求外,還應在外蓋板上方設定一個無銳利邊緣的垂直防碰保護板,其高度不應小於0.3m,例如用一個無孔的三角形保護板。

如扶手帶中心線與任何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大於或等於0.5m時,則不須採用防碰保護板。

自動人行道上端部樓板邊緣的保護

傾斜式自動人行道上端部與上層樓板相交處,為了滿足上述1.6.2踏板或膠帶上方的安全高度,在上層樓板上應開有一定尺寸的孔,為了防止乘客有墜落或擠刮傷害的危險,在開孔樓板的邊緣應設有規定高度的護欄。

自動人行道的照明

自動人行道及其周邊,特別是在梳齒板的附近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內或室外自動人行道出入口處地面的照度分別至少為50lx或15lx。

簡介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是依據現行國際標準和中國標準,充分套用新型材料及國內外先進技術設計、制

造。並安裝了電腦控制自動潤滑糸統,免去人工加油的麻煩,大大提高了使用壽命。保證噪音低,經久耐用、維修方便。採用高效率的斜齒輪驅動裝置和平行式扶手驅動,大大降低了運行時的摩擦損耗,減少了電耗,與同規格的傳動自動扶梯相比,可節省30%。變頻式自動扶梯堪稱節能的典範。獨特的光電感應器,有乘客進入時才啟動,避免了空轉。向下運行時能量全部反饋電網,實現了最大限度的節能。具有精巧的結構、精良的梯路、精良的帶路、精美的外觀造型,柔和現代氣息的設計風格。一個安全、舒服、美觀的自動扶梯及人行道讓您天天享受悠閒、愉快的時刻。

特點

RX自動人行道的特點是既能滿足客流量大,又能滿足超市中購物手推車來回移動頻繁的場合,因此它的對象主要是各類超級市場及與之相類似的場合,能使您真正體會到上樓下樓如履平地的感覺。

主要功能

安全裝置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驅動鏈安去裝置

錯、斷相保護

梯級鏈斷鏈保護及防靜電刷帶

扶手帶出入口保護

工作制動器

緊急停止按鈕 非操作逆轉裝置

梳齒安全裝置

圍裙保護裝置

梯級下陷保護

電機過載保護

電機接地故障保護

黃色安全分接線 超速保護

扶手帶斷裂安全裝置

Y-降壓啟動

上下檢修開關盒36V照明

自動加油裝置

付輪脫落紅外線自動保護

監督檢驗規程

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規程:

自動人行道自動人行道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和

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開展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16899-1997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定期檢驗

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範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環境空氣溫度、濕度應保持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正常運行所允許的範圍內;

(二)電網輸入電壓應正常,電壓波動應在額定電壓值+-7%的範圍內;

(三)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

(四)檢驗現場(主要指驅動站和轉向站)應整潔,不應有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工作無關的物品和設施,相關現場應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電梯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佩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

項目,不得少於《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報告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實施定期檢驗時,相應《檢驗報告》項目編號中注有“△”的項目,以《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16899-1997)實施之日(1998年2月1日)為界確定是否檢驗:實施之日前出廠的設備,相應項目不檢驗,按“無此項”處理,鼓勵使用單位整改設備達到相應規定要求;實施之日後出廠的設備,相應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 現場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驗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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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准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得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與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重要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相應《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2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對上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籤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等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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