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公民代理人

職業公民代理人

職業公民代理人指沒有司法資格卻以代人訴訟作為牟利手段的職業群體。由於職業公民代理人並不具備從事法律專業服務的資質,為了獲取案源,他們普遍實行“風險代理”和低廉收費,這些公民代理人每起案件預收代理費50元至1000元,作為交通費、材料費等前期支出,顯得經濟、划算。

概述

職業公民代理人職業公民代理人

職業公民代理人是指有法律服務資格,從事訴訟代理活動的一般公民,以“公民”的身份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的人。在部分農民工看來,“職業公民代理人”收費低廉,是自己的“維權鬥士”;但對部分法官及律師而言,他們構成了體制外的競爭關係。

類型

雖然職業公民代理人符合立法意圖,但並不被國家體制內利益群體所承認,但是由於從事訴訟代理工作的初衷不同,對法律服務市場的影響不同,分化出了幾種類型:
知識型職業公民代理人

很多法科畢業生沒有選擇政府或企業,而是把律師當作自己的執業理想。但是司法考試是律師行業的敲門磚,那些尚未通過司法考試的人為了生存,為了積累更多的執業經驗而走上了職業公民代理人的道路。對他們來說,這段經歷是他們迫不得已的選擇,通過司法考試而晉級執業律師只是時間問題,他們遲早會離開職業公民代理人這個“非正規軍”的。這一類職業公民代理人因為剛剛走出學校而缺乏法律經驗與社會經驗,往往有單純而樸素的正義感。
關係型職業公民代理人

以“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為宣傳口號的司法機關的退休人員、司法機關人員的親屬等因為和司法機關(人員)特定的關係而掌握了更多的裁判資源。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和廣泛的人脈關係使他們積累了大量的資本為自己謀利。他們更容易充當訴訟捐客,往往與司法腐敗相聯繫。但他們一般來講還要比圈子內的“ 潛規則”更對當事人有利。
經歷型職業公民代理人

一些公民代理人原本沒有法律背景,有過訴訟經歷後,接近了法律,認識了法律,從此開始以公民的名義幫助他人代理訴訟,或多或少地從中獲取一定的收益。因為知識水平和年齡的限制他們也許始終無法通過司法考試,也許不願意通過,但是他們相對比較執著、容易較真,是職業公民代理人中最穩定的一個類型。

特點

一、職業公民代理人相對較為固定。
二、職業公民代理人來自各行各業,表現形式多樣。
三、職業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時身份多變。在不同的案件中,由於審查越權,“職業公民代理人”往往以不同的工作單位和身份進行代理。
四、職業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類型較為廣泛。據調查,職業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幾乎涉及所有的案件類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以及執行案件等等。如某人集中代理離婚民事賠償、相鄰案件等,某人代理的案件則主要涉及借貸、契約案件甚至刑事自訴案件。

現狀

在20世紀90年代前後職業公民代理人已經開始形成一定規模而受到關注。法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於1992年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一律不得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當事人收取報酬,也不得以此為謀生的手段。”

2004年法務部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法律服務市場的清理整頓,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而這些法律服務機構正是職業公民代理人的工作地點。許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專門的規章對公民訴訟代理制度進行管制或者開展針對職業公民代理人的專項取締活動,然而,國家如此打擊職業公民代理人並沒有將他們徹底取締出法律服務市場,其繼續利用著法律的公民代理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活動。

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職業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行為,2007年《律師法》修改中反而取消了禁止非律師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對職業公民代理人的整治活動變得更加“無憑無據”了。 這是司法重大進步,是司法走向市場的關鍵調整,但2013年民訴法修改卻再次回到公民代理人“關進籠子”狀態,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人無疑會受到強烈干預,這不能不說是立法倒退。

影響

職業公民代理人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當前法律服務市場的不足,一般是當事人親朋好友,信任.便捷.價廉物美,服務認真,這些方面較之於律師相對優越,但職業公民代理人也並不是完善法律服務市場的良藥,一來,律師和法院畢竟是多年的部門合作夥伴關係,律師整體素質高於一般公民代理人,重大民案.刑案還是律師具有優勢,二來,職業公民代理人稅務規制措施也沒有出台,雖然利國利民,但對於律師服務還是形成了強烈競爭關係,由此,體制內對公民代理訴訟及其合理收費反對聲不絕於耳,考慮到借用“公民代理”名義的納稅人逃稅.避費嚴重,同時也為了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人,2013年民訴法修改取消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列項,這對於公民以個人名義代理訴訟變得更難,受制於各方壓力,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人變得奢侈,由此一系列社會糾紛突出起來,國務院分多次取消了資格準入審批事項,2015年有望全部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審批。一般律師服務技術含量不高,文科不需要設立高門檻,司法考試應變革模式,參照國外考評結合,一般都能準入。廢止行政審批到落實阻力重重,任重道遠,職業公民代理人身份的合法化需要全社或共同努力。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