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7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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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2011年6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6553次會議通過了第1985(2011)號題為“非洲和平與安全——利比亞”決議。開始了制裁利比亞的行動。

表決記錄

未表決,直接視為決議通過。

決議全文

安全理事會,
嚴重關切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局勢,譴責暴力和對平民使用武力,
斥責嚴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包括鎮壓和平示威者,對平民死亡深表關切,並明確反對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政府最高層煽動對平民的敵意和暴力行為,
歡迎阿拉伯聯盟、非洲聯盟、伊斯蘭會議組織秘書長譴責正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常駐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歡迎人權理事會2011年2月25日A/HRC/S-15/2號決議,包括決定緊急派遣一個獨立國際調查委員會,調查據稱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發生的所有違反國際人權法行為,確定這些行為和所犯罪行的事實和背景,並在可能時確定應負責任者;
認為目前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發生的針對平民人口的大規模、有系統的攻擊可構成危害人類罪,
關切那些被迫逃離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暴力行為的難民的困境,
還關切據報缺乏治療傷員的醫療用品,
回顧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當局有責任保護其人民,
著重指出必須尊重和平集會和言論自由,包括媒體自由,
強調必須追究那些應對襲擊平民事件,包括由其控制的部隊襲擊平民的事件負責者的責任,
回顧《羅馬規約》第十六條規定,如果安全理事會向國際刑事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後十二個月內,法院不得開始或進行調查或起訴;
關切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外國人的安全及其權利,
重申對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銘記《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要求立即停止暴力,並呼籲採取步驟,滿足人民的合理要求;
2. 敦促利比亞當局:
(a) 保持最大克制,尊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立即允許國際人權監測員通行;
(b) 確保所有外國國民及其資產的安全,協助希望離開該國的外國國民離境;
(c) 確保人道主義和醫療用品以及國際人道主義機構和工作人員安全進入該國;以及
(d) 立即解除對所有形式媒體的限制;
3. 請所有會員國儘可能開展合作以撤離希望離開該國的外國國民;
向國際刑事法院移交
4. 決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來的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局勢問題移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5. 決定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當局必須根據本決議與法院和檢察官充分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在確認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並不承擔《規約》規定的義務的同時,敦促所有國家以及相關區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與法院和檢察官充分合作;
6. 決定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以外的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的國民、現任或前任官員或人員,要為據說是安理會規定或授權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採取的行動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行為或不作為,接受本國的專屬管轄,除非該國明確放棄這一專屬管轄權;
7. 請檢察官在本決議通過後兩個月內並在其後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根據本決議採取的行動;
8. 確認聯合國不承擔因案件移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與案件移交有關的調查或起訴費用,此類費用應由《羅馬規約》締約國和願意自願捐助的國家承擔;
武器禁運
9.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從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領土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並決定這一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由下文第24段所設委員會事先批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
(b) 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主義人員和開發工程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c) 事先由委員會批准的其他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的出售或供應、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員;
10. 決定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應停止出口所有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所有會員國均應禁止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採購此類物項,無論這些物項是否源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
11.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鄰國,根據本國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的國際民用航空協定,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本決議第9或第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時,在其境內,包括在其港口和機場,檢查進出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所有貨物,以確保此類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2.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會員國應在發現本決議第9或第10段所禁止的物項時,沒收並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本決議第9或第10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還決定所有會員國應與這些努力合作;
13. 要求任何會員國在按照上文第11段進行檢查時,立即向委員會提交初步書面報告,特別是說明檢查的理由、這些檢查的結果以及是否獲得合作;如果發現禁止轉的物品,則進一步要求這些會員國在晚些時候,向委員會提交後續書面報告,提供檢查、沒收和處置的相關細節和轉移的相關細節,包括對物項、其來源和預定目的地進行描述,(如果初次報告中沒有這些信息);
14. 鼓勵會員國採取步驟,大力勸阻其國民不要前往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參與為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當局開展的很可能會有助於侵犯人權的活動;
旅行禁令
15.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決議附屬檔案一所列或下文第24段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6. 決定,上文第15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 為履行司法程式必須入境或過境;
(c) 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予以豁免將促進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實現和平和民族和解的目標和該區域實現穩定的目標;
(d) 一國逐案審查認定,這種入境或過境是促進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的和平與穩定所必需的,且有關國家隨之在作出此一認定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委員會;
資產凍結
17.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其境內由本決議附屬檔案二所列個人或實體,或由按下文第24段設立的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本決議附屬檔案二所列個人或實體或以這些個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8. 表示打算確保把按照第17段凍結的資產在稍後階段提供給,並用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人民:
19. 決定,上文第17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會員國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公用事業費,或完全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規費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批准;或
(c) 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據上文第17段指認的人員或實體,且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20. 決定,會員國可允許在已依照上文第17段規定凍結的賬戶中存入這些賬戶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據這些賬戶受本決議各項規定製約之前訂立的契約、協定或義務應該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種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須受這些規定的制約並予以凍結;
21. 決定,上文第17段中的措施不應妨礙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他們在被列名前簽訂的契約支付應該支付的款項,條件是相關國家已認定該項付款不是直接或間接付給根據上文第17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員會;
指認標準
22. 決定,第15和17段中的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分別根據第24(b)和(c)段指認的以下個人和實體:
(a) 參與或合謀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揮對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境內的人施行重大侵犯人權行為,包括參與或合謀計畫、指揮、下令或進行違反國際法的針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的襲擊,包括用飛機進行轟炸者;或
(b) 為(a)分段所述個人或實體或代表他們或按他們的指示行事者;
23. 大力鼓勵會員國向委員會提交符合上文第22段規定標準的人的名字;
新的制裁委員會
24. 決定根據安理會暫定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開展以下工作:
(a) 監測第9、10、15和17段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
(b) 指認受第15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個人,審議根據上文第16段提出的豁免申請
(c) 指認受第17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個人,審議根據上文第19和20段提出的豁免申請;
(d) 視需要制定準則,以協助執行上文規定的措施;
(e) 在三十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工作(第一次報告),並在此後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提交報告;
(f) 鼓勵委員會同有關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開展對話,包括邀請這些會員國的代表同委員會一起討論有關措施的執行情況;
(g) 從所有國家獲取它認為對這些國家採取行動有效執行上文規定措施有用的任何信息;
(h) 審查關於據說有違反或不遵守本決議所列措施行為的情報並採取適當行動;
25. 呼籲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為有效執行上文第9、10、15和17段採取的措施;
人道主義援助
26. 呼籲所有會員國一道努力,並與秘書長合作採取行動,協助和支持人道主義機構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有關援助,請有關國家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根據本段所採取行動的進展,並表示願意考慮視需要另外採取適當措施,以實現這一目標;
承諾進行審查
27.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當局的行動,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當局遵守本決議相關規定的情況,隨時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2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決議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旅行禁令
1. Al-Baghdadi,Abdulqader Mohammed 博士
護照號碼:B010574。出生日期:1950年7月1日
革命委員會聯絡處主任。革命委員會參與了對示威者使用暴力。
2. Dibri,Abdulqader Yusef
出生日期:1946年。出生地點:利比亞,胡恩。
阿邁爾·卡扎菲私人衛隊長。負責政權安保。曾指揮對持不同政見者施行暴力。
3. Dorda,Abu Zayd Umar
對外安全組織負責人。政權的效忠分子。對外情治單位負責人。
4. Jabir,Abu Bakr Yunis 少將
出生日期:1952年。出生地點:利比亞,賈盧。
國防部長。全面負責武裝部隊的行動。
5. Matuq,Matuq Mohammed
出生日期:1956年。出生地點:胡姆斯。
公用事業秘書。政權高級成員。與革命委員會有牽連。曾參與壓制不同政見和參與暴力。
6. Qadhaf Al-Dam,Sayyid Mohammed
出生日期:1948年。出生地點:利比亞,蘇爾特。
穆阿邁爾·卡扎菲的堂兄。1980年代,Sayyid參與刺殺持不同政見者的行動,據說對歐洲的幾起死亡負責。據說他也參與軍火採購。
7. Qadhafi,Aisha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女。與政權關係密切。
8. Qadhafi,Hannibal Muammar
護照號碼:B/002210。出生日期:1975年9月20日。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9. Qadhafi,Khamis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其指揮的軍隊曾參與鎮壓示威。
10. Qadhafi,Mohammed Muammar
出生日期:1970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11. Qadhafi,Muammar Mohammed Abu Minyar
出生日期:1942年。出生地點:利比亞,蘇爾特。
革命領袖,武裝部隊最高統帥。要對下令鎮壓示威和侵犯人權行為負責。
12. Qadhafi,Mutassim
出生日期:1976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國家安全顧問。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13. Qadhafi,Saadi
護照號碼:014797。出生日期:1973年5月25日。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特種部隊司令。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其指揮的軍隊參與鎮壓示威。
14. Qadhafi,Saif Al-Arab
出生日期:1982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15. Qadhafi,Saif Al-Islam
護照號碼:B014995。出生日期:1972年6月25日。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卡扎菲基金會董事。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發表煽動性的公開聲明,鼓勵對示威者施行暴力。
16. Al-Senussi,Abdullah 上校
出生日期:1949年。出生地點:蘇丹。
軍事情報部門負責人。軍事情報部門參與鎮壓示威。包括涉嫌參與Abu Selim監獄的大屠殺。因空運聯盟航班被炸被缺席定罪。穆阿邁爾·卡扎菲的姐夫(或妹夫)。
附屬檔案二:資產凍結
1. Qadhafi,Aisha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女。與政權關係密切。
2. Qadhafi,Hannibal Muammar
護照號碼:B/002210。出生日期:1975年9月20日。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3. Qadhafi,Khamis Muammar
出生日期:1978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其指揮的軍隊參與鎮壓示威。
4. Qadhafi,Muammar Mohammed Abu Minyar
出生日期:1942年。出生地點:利比亞,蘇爾特。
革命領袖,武裝部隊最高統帥。要對下令鎮壓示威和侵犯人權行為負責。
5. Qadhafi,Mutassim
出生日期:1976年。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國家安全顧問。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
6. Qadhafi,Saif al-Islam
護照號碼:B014995。出生日期:1972年6月25日。出生地點:利比亞,的黎波里。
卡扎菲基金會董事。穆阿邁爾·卡扎菲之子。與政權關係密切。發表煽動性的公開聲明,鼓勵對示威者施行暴力。

利比亞問題

參見“利比亞問題”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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