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指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含義

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分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這兩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後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撫養與贍養

沒有撫養關係

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

有撫養關係

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係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係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