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促進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旨在規範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活動,所有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均需遵守。2001年1月8日發布,2008年已廢止。

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01年1月8日衛生部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活動,促進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衛生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內容包括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醫療衛生信息。
第四條 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只能提供醫療衛生信息諮詢服務,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利用網際網路開展遠程醫療會診服務,屬於醫療行為,必須遵守衛生部《關於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只能在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之間進行。
第五條 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所提供的醫療衛生信息必須科學、準確,註明信息來源。登載或轉載衛生政策、疫情、重大衛生事件等有關衛生信息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醫療衛生及健康相關產品的廣告信息,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進行登載,不得擴大功效或宣傳治療作用。
禁止製作、發布和登載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和虛假信息。
第六條 任何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醫療衛生網站以及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應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 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服務信息的網站,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網站類別、內容、服務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網站設定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申辦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2、申辦機構資質證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補齊,逾期不補齊或者所補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
第九條 初步審查合格後,正式受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網站。獲準同意的網站,應在其網站主頁上同時標明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經營許可證(或備案)編號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文號。
第十條 已獲準開辦的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開辦者主體或者域名、地點、內容等需要變更的,應向原審核同意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未經衛生部批准,任何醫療衛生網站,均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稱。
第十二條 衛生部將依據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衛生行政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定期對開展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網站及其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中,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和衛生行政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關閉網站。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衛生部公布的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條目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

執行和解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法定準備金率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