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丹律例

《素丹律例》(al—Ahkam al—Sultaniyyah) 伊斯蘭教遜尼派教法著作。沙斐儀學派教法學家馬沃爾迪著。約成書於1045~1058年間,原為呈獻給阿拔斯王朝哈里發戛伊姆·比拉(al-Qa’im billah,1031~1075在位)御覽而作。該書是繼巴格達迪的《宗教原理》之後,全面、系統地闡述遜尼派的哈里發學說的巨著,論證了王權與教權、君主與臣民間的關係,提出了“君權服從神權”的思想。認為“律例”乃安拉降示給世人的法令,據以識真理、知法度、享福利,而哈里發(伊瑪目)雖為安拉的代理人,但因忙於國務而不深諳律例,故應由教法學家予以解釋,使之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並付諸實施。

《素丹律例》(al—Ahkam al—Sultaniyyah)
伊斯蘭教遜尼派教法著作。沙斐儀學派教法學家馬沃爾迪著。約成書於1045~1058年間,原為呈獻給阿拔斯王朝哈里發戛伊姆·比拉(al-Qa’im billah,1031~1075在位)御覽而作。該書是繼巴格達迪的《宗教原理》之後,全面、系統地闡述遜尼派的哈里發學說的巨著,論證了王權與教權、君主與臣民間的關係,提出了“君權服從神權”的思想。認為“律例”乃安拉降示給世人的法令,據以識真理、知法度、享福利,而哈里發(伊瑪目)雖為安拉的代理人,但因忙於國務而不深諳律例,故應由教法學家予以解釋,使之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並付諸實施。宜稱伊瑪目制度源自“沙里亞”,系得到公議確認的一種契約制,旨在由哈里發代行先知的職權,維護宗教信仰和管理國家,故只有博學多才、勇敢善戰、出身於古萊什族者有資格任此聖職。書中還論述了哈里發產生的方式、哈里發的職權、哈里發的廢黜及安拉、先知、哈里發、總督、卡迪等所擁有的各不相同的權力。尤為詳盡地論述了哈里發的10大職責:維護宗教信仰、實施民事判決、保衛伊斯蘭領土、實行安拉之刑罰、加強邊防力量、領導聖戰、依法徵收賦稅、掌管財政、任命官吏和親理朝政。該書提出的基本思想和主張,成為遜尼派政治學說的基本框架,對安薩里之後的歷代哈里發學說有重要影響,被後世學者廣為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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