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學的邏輯

《精神科學的邏輯》由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1日出版。作者:約翰·斯圖爾特·密爾,李滌非譯。儘管密爾聲名顯赫,在政治經濟學、倫理學、歷史學等領域都受到廣泛關注,但他關於人類思維和行為的科學 (“精神科學”,包括心理學、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等)的整體研究、尤其是對該門學科方法論的考察,卻較少受到重視。事實上,對這個方面的研究《精神科學的邏輯》是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基本信息

作者:(英)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著,李滌非
出 版 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5-1
頁數:147
字數:103000
ISBN:9787308065474
定價:24元

內容簡介

儘管密爾聲名顯赫,在政治經濟學、倫理學、歷史學等領域都受到廣泛關注,但他關於人類思維和行為的科學 (“精神科學”,包括心理學、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等)的整體研究、尤其是對該門學科方法論的考察,卻較少受到重視。事實上,對這個方面的研究是放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邏輯體系》的最後(第六本書),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前面關於方法論的闡述是對此做鋪墊,這可以從《精神科學的邏輯》一書的“緒論”中的一句話得到證實:“如果可以指望前面的幾本書中制定出來的原理在什麼地方能派上用場的話,那么正是在這個主題(心靈和社會)上。”
在密爾寫作《邏輯體系》之前,已經有不少偉大的思想家對人性、心靈規律和社會做了研究,包括休謨、洛克、孔德和密爾的父親詹姆斯·密爾。但這些努力似乎並沒有縮小精神科學與自然科學(或物理科學)之間的距離。因此密爾覺得有必要考察“精神科學是否存在或能否存在,它們可以實現的完善程度,以及通過對……方法進行何種選擇或修改才能達到那種完善程度”。

作者簡介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英格蘭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19世紀影響力巨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密爾一生著述頗豐,他在哲學、邏輯等方面的著作主要包括:《邏輯學體系》(1843)、《論自由》(1859)、《論述和討論》(四卷,1859-1875)、《代議制政府》(1869)、《自傳》(1875)等。本書就是《邏輯學體系》中的一部分。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自由和必然
第三章 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種關於人性的科學
第四章 關於心靈的規律
第五章 性格學或關於性格形成的科學
第六章 對此社會科學的整體考慮
第七章 社會科學中的化學方法或實驗方法
第八章 幾何學的或抽象的方法
第九章 物理學的或具體的演繹法
第十章 逆向演繹法或歷史方法
第十一章 對歷史科學的附加闡述
第十二章 實踐的邏輯或藝術;包括道德和政治

精彩文摘

第一章 緒論
1.只有把經過適當擴展和概括的物理科學方法運用於道德科學,才能改變後者的滯後狀況
證據原則和方法理論不應先驗地建構。我們理性能力的規律,如同其他各種自然動力的規律一樣,惟有通過對活動中的行動者進行觀察,才能得到了解。早期科學成就的取得,都沒有有意識地遵守科學方法;而且,要是先前沒有確定許多真理的話,我們就永遠不會知道真理是依靠什麼程式來確定的。只有較簡單的問題,才能那樣解決。當天生的智慧遭遇更困難的問題時,或者完全失敗,或者,即使它在尋找解決辦法上取得零散的成功,也沒有穩妥的辦法來使其他人確信其解決方法是正確的。在科學研究中,與在其他所有人類技能的作品中一樣,實現目的的方法似乎是優秀的心靈在相對簡單的事例中本能地得出的,然後依靠睿智的概括、修改而適用於各種各樣的複雜情況。我們在簡單的環境中自發地處理某件事情,通過對處理方式的關注,我們學會在困難的環境中處理同樣的事情。
那些在其複雜性上升的過程中一直呈現出科學特徵的各種知識分支的歷史例示了上述真理;而且,毫無疑問,其終極科學構成還有待出現的知識分支,以及仍被遺棄在不確定的、含糊的大眾化討論中的知識分支,會對這條真理予以新的證實。儘管若干其他學科近來從這種狀況中產生,但除了那些與人自身有關的科學、人類心靈所能從事的最複雜和最困難的研究主題外,沒有哪一門科學現今還處在這種狀況中。
不過,關於作為有機存在的人的身體本性,儘管仍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和頗多的爭論——這些爭論只能靠普遍的認同和比通常認識到的更為嚴格的歸納規則來終結——但是仍存在著相當大的真理體系,任何關注過這個主題的人都會認為該體系是充分地建立起來的;在這一科學部門中,當今最卓著的教導者目前也沒發現它的方法中有任何根本的不完善之處。但是心靈的規律,以及更為嚴重的是社會規律,遠沒有達到類似的狀況,甚至也沒取得局部的認同,以致它們是否能成為嚴格意義上的科學主題,仍舊存有爭議;而且即使是那些在這點上達成一致的幾乎所有人,彼此之問都存在著最不可調和的分歧。因此,如果可以指望前面的幾本書①中制定出來的原理在什麼地方能派上用場的話,那么正是在心靈和社會的規律的主題上。
如果在人類理智所能從事的如此重要的題材上,思想家之間能達成更廣泛的一致;如果所謂的“對人類的適當研究”不是注定要成為哲學唯一不能成功地從經驗論中挽救出來的主題,那么,許多與較簡單的現象有關的規律通過普遍的認同而免除爭論的同一程式,必須被有意識地、刻意地套用到那些更為困難的研究之上。如果存在某些主題,研究結果最終得到了所有關注過證據的人的一致認同;而又存在某些主題,人類還未取得同樣的成就,最睿智的心靈從最早的時期起就開始對它們進行了研究,但從來沒有成功地建立任何有分量的、不受否決或懷疑的真理體系;那么,我們只有通過對前面的研究中成功地遵循的方法進行概括,修改它們使之適用於後者,我們才可以期望消除科學面貌上的這一缺陷。餘下的章節是一種努力,旨在推進這一最值得想望的目標。
2.在此書中這一努力能推進多遠
在做這種努力的過程中,我並不是沒有意識到,僅靠一篇邏輯論文能有多大影響,或者是,在一門學說的建立過程中,如果所有的方法規則沒有在實踐上得到例示,它們會表現出怎樣的含糊和不得人心。毫無疑問,要表明倫理科學和政治科學的建構方式,最有效的模式就是建構它們:毋庸諱言,我沒打算去承擔這個任務。不過,即使不存在別的例子,培根那個令人難忘的例子就足以證明,有時候指路的工作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有用的,儘管指路人自己還沒有準備貿然深入。而且,如果要做更多的嘗試,至少這裡也不是合適的地方。
實質上,在這樣的一部作品中,無論精神科學的邏輯能做到什麼,都是、或者應該是先行的五本書中完成的事情;目前的這本書只能是對它們的一種補充或者是它們的附錄,因為適用於精神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必定早已被描述過——如果我已經大體上成功地闡述和刻畫了那些科學方法的話。不過仍舊有待考察的是,那些方法中有哪些更適合於不同的精神研究分支;出於什麼樣的特殊功效或困難而被採納;那些令人不滿意的研究狀況在多大程度上歸咎於方法的錯誤選擇,在多大程度上歸咎於缺乏正確方法的運用技巧;以及,通過更好地選擇私更仔細地採用適合情況的邏輯程式,我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最終的成功,或可以期待多大的成功。換句話說,即精神科學是否存在或能否存在,它們可以實現的完善程度,以及通過對這部作品前面部分所考察的方法進行何種選擇或修改才能達到那種完善程度。
在這一研究的門檻上我們遇到了一種反對意見,如果不能打發它,那么它對於我們把人類行為當作一種科學對象加以處理的嘗試就會是致命的。人類行為是否跟所有其他自然事件一樣,受不變規律的支配?因果律的恆常性是關於前後相繼現象的各種科學理論的基礎,這種恆常性是否確實也體現在人類的行為之中?這兩點常常遭到否定;因而,即便不是出於任何非常急迫的實踐需要,為了系統的完整性,這個問題在本書中也應該獲得一個審慎的答案。我們將會用一個專章來討論此主題。
第二章 自由和必然
1.人類行為是否受因果律的支配?
是否同適用於其他現象一樣,因果律也一樣嚴格地適用於人類行為,這個問題是有關意志自由的一個著名爭論點,至少從貝拉基④那個時代起,它既劃分了哲學世界,也劃分了宗教世界。肯定的答案通常被稱為必然學說,它宣稱人類的意志力和行為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否定的答案認為,意志不像其他的現象那樣是被先行物決定了的,而是自己決定自己;準確地說,我們的意志力不是原因的結果,或者至少不具有它們統一和絕對地服從的原因。
我早就充分清楚地表明,我認為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但是那些經常用於表達它的誤人術語,以及通常用於理解它的模糊方式,都阻礙了人們對它的接受。而且,即使在被接受後,也對它造成了壞的影響。哲學家所持的關於自由意志的形上學理論(因為,全體人類在程度上或多或少對它的實際共同感受,決不與相反理論不相容),之所以被發明出來,是因為,被提出來的競爭理論認為人類行為是必然的,而這被認為與每個人本能的意識不一致,它丟了人類的臉,甚至降低了人類的道德本性。我也不否認,有時候該學說容易遭到這些非難;因為,我能表明它們是一種誤解的遺憾產物,而這一誤解並不局限於它的反對者,而且也許我們可以說,大多數它的支持者也促成了這種誤解。
2.通常被稱作哲學必然的學說,在何種意義上是正確的
被稱作哲學必然的學說,其正確表達簡單來說就是:假定了某一個體心靈的動機以及個體的性格和性情,我們就可以有把握地推出他會採取的行為方式;如果我們完全了解此人,了解所有對他產生影響的誘因,我們就能以預測任何物理事件那樣的確定性來預言他的行為。我把這一命題僅僅看成是對普遍經驗的一種解釋,它是對每個人內心深信的東西做語詞上的表述。沒有哪個人,在相信自己完全了解所有環境以及有關的不同人的性格時,會對預言那些人的活動方式顯得猶豫不決。他實際上可能感到的任何程度的疑慮,都是源於下述不確定性:他是否在滿足所需程度的確定性上真的了解環境,以及某個人或其他人的性格;但絕對不會是源於下述考慮:即使他的確了解這些事情,還是可能無法確定行為將會如何。這種完全的確信一點也不會與所謂的自由感產生衝突。我們並沒有由於那些我們知之甚深的人能把握到我們在具體情況中的意願性行為,而感到我們自己不那么自由。相反,我們經常把我們的行為將會如何這種疑慮,看作是一種對我們性格的無知的標誌,有時候甚至滿懷憤恨地把它看成是種罪過。那些斷言意志自由的宗教形上學家總是認為它與我們行為的神授先知是相容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