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立法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立法院程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 另依立法院程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中華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之一,負責眾多中央政府機關及司法法制相關機構之法案及預算審查。

業務職掌

1.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立法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立法院程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另依立法院程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3.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式》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考試院;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述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總統府、國史館及其所屬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之預算案。[1]
4.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管;檔案管理局主管;立法院主管等收支部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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