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私人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則在契約中表現為契約自由(V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訂立契約的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形式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契約的自由,在物權中表現為所有權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權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現為婚姻自由,在繼承中表現為遺囑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權中表現為人格權行使的自由。但是,該原則只強調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而無視實質上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非平等事實。所以,往往引起人們對於社會公正性問題的重新思考,其結果是使得法律不得不對這一原則作出諸多地限制。

基本信息

原則

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此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實踐個人的自主決定及人格尊嚴。私法自治原則體現在各種制度之上:

(一)所有權自由,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遺囑自由,即個人於其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決定死後其財產的歸屬。

(三)契約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契約自由,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

二、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制度的建構:法律行為上程式自由與實質自由

私法自治原則經由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而實踐,法律行為乃實踐私法自治的主要機制。立法者面臨一個重大而困難的任務,即如何建構法律行為制度。此涉及二個基本問題:

(1) 如何保障從事法律行為的自由,尤其是締結契約及內容形成的自由。

(2) 如何促進當事人作成其決定的實質上的自由。

意義

民法是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調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們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由國家意志決定。與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所謂私法自治,亦稱意思自治,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決。私法自治的實質,就是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私法自治這一原理,體現在民法的各個部分,例如在物權法上叫所有權自由,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在繼承法上叫遺囑自由;在契約法上叫契約自由。須說明的是,私法自治並非不受限制,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家為了對市場巨觀調控和維持市場秩序,為了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別法規對私法自治予以適度的限制。

功能

私法自治,系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的基本原則。對於排除當時封建身份關係及各種法律對個人之束縛,廢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特許主義,保障私有財產之處分,實踐營業自由,對於維護個人之自由與尊嚴,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文化之進步,發揮了極其重大的作用。

私法自治原則,適用於一切私法關係,婚姻或家庭亦受其規律。在財產法領域,私法自治原則要求經濟活動之運作不應經由國家之支配,而應經由個人意思決定所表現之自由競爭,成為規律經濟活動之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可以將勞動與資本引導至能產生最大利益之場所。其他規律手段,尤其是國家的干預措施,常會造成緩慢、昂貴、冗雜、低效率之資源分配及利用,且往往導致行政腐敗。

限制

私法自治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功能之發揮須以當事人之自由平等及由此而產生的自由競爭、機會均等為前提條件,始足確保契約內容之妥當性。一個離鄉背井之勞工,賴出賣勞力維持生活,如何能與企業主討價還價磋商勞動條件?一個無資力的市民,通常僅能購買最低廉之物品,買賣契約之自由,徒具虛名,無多大意義可言。一般消費者,零散孤立,欠缺必要資訊,如何對抗在市場上居於優勢地位之企業廠商?在此情形,國家法律必須介入,以維護社會正義。就勞工保護而言,必須制定關於勞動條件之強行基準規定,尤其是承認勞動者之團體締約權,使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得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與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訂立書面契約。就保護消費者而言,亦有制定特別法之必要。民法本身對如何醇化私法自治,亦多設有規定。如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以限制私法自治原則之濫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