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均衡論

社會均衡論是一種西方社會學理論學說。其含義是指社會生活在功能上保持一種整合的趨向,社會體系中某一部分的變遷都會給別的部分帶來相應的變遷,其結果是社會趨於平衡。

社會均衡論

正文

一種西方社會學理論學說。19世紀後半期,英國經濟學家A.馬歇爾和社會學家H.斯賓塞的著作中都使用了社會均衡概念,其含義是指社會生活在功能上保持一種整合的趨向,社會體系中某一部分的變遷都會給別的部分帶來相應的變遷,其結果是社會趨於平衡。這一概念反映了當時社會科學家的兩種願望:①試圖建構社會現象之間相互關係的模型;②試圖描繪最理想、最和諧的社會狀態。社會學後來的發展中,一些社會學家沿用這一概念,並把重心放在對社會系統平衡問題的探討上,從而逐漸形成了社會均衡論的觀點。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義大利社會學家V.帕雷托和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等。
帕雷托認為,社會系統的各種主要特徵是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如果其中某一特徵發生變化,其他特徵會作出相對的反應。這類反應可能有兩種結果,或者消除變化恢復到原有的平衡狀態,或者也作出相應的變化,達到一種新的均衡。帕森斯對社會系統所作的全部社會學分析中,中心問題就是社會系統的均衡問題。他認為,任何社會系統都有其組成的子系統,這些子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必須相互配合,以便使社會系統能夠存在。社會系統的總趨向是系統內部的均衡問題,這種均衡既是社會變遷也是社會系統從一種均衡狀態向另一種均衡狀態的轉變。
社會均衡論的基本觀點是:平衡是社會的常態,而變遷則是暫時的,變遷最終也是為了達到新的平衡。社會均衡有穩定的均衡和不穩定的均衡兩種基本類型。穩定的均衡可進一步劃分為靜態均衡和動態均衡兩類。靜態均衡表明社會系統的結構是固定的、無變化的。動態均衡表明在均衡狀態中含有活動和變化,但這類活動和變化並不意味著改變社會系統內部各部分之間的基本關係,因而變化和活動將很快被均衡的趨勢所矯正。不穩定均衡是指在社會系統中,一種輕微的失調將會引起沒有任何調整性干預的進一步的失調,它將會逐步使社會系統本身或是毀滅,或是建立一種新的平衡結構。
社會均衡論曾是社會學發展中占主流的觀點。20世紀60年代以後,這種觀點受到西方不穩定的社會現實的嚴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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