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征是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不同情況分等徵收農業稅的財政思想。管仲認為徵收賦稅額僅根據土地數量而不考慮好壞程度、距離遠近情況等因素,就會造成賦稅負擔不合理的狀況,從而引起一部分勞動者因賦稅負擔過重而破產逃亡,甚至進行反叛鬥爭。管仲認為“相地而衰征”將會收到“使民不移”(《國語·齊語》) 的效果,可以使納稅負擔合理,鼓勵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納稅者安心生產,從而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和保證統治階級的稅收收入。《尚書·禹貢》、《周禮·地官下》也有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級徵收貢賦的具體記載。

概述

“相地而衰征”語出《國語· 齊語》。是春秋時代管仲為齊桓公所設計的富國強兵、稱霸天下的方案之一。

其文云:“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對曰:“相地而衰征, 則民不移;政不屢舊, 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陸、阜、陵、攫, 井田疇均, 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按韋昭的注釋:相,視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說,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徵收不等額的租稅。

“ 衰征” 又作“ 衰政” , 見於《荀子· 王制》:“相地而衰政。”楊驚注曰:“政或讀為征。”古政、征通, 楊注是對的。《管子· 小匡》又作“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制,即“與之分貨”。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義。

歷史背景

古代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實行井田制。所謂井田制就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宗親、貴族、以及有功之臣,讓他們去耕種。但他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買賣土地,要向君主繳納賦役。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當時的情景是:“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時代,隨著鐵器、牛耕的普遍使用。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一家一戶分散生產的勞動形式,而且有繼續發展的強勁勢頭。由於徭役田和份地分開經營,公私有別,勞動者對公私田的勞動態度也就不一樣:在私田上精耕細作,用心經營;在公田上則漫不經心,消極怠工,應付了事。於是,出現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間”的荒涼景象。

由於公田的消失,井田制的瓦解,社會亟需一種新的賦稅制度來取代原來的制度,這樣各國的賦稅制度改革就應運而生了,管仲適時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的對策,拉開了改革的序幕。這是農業生產關係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開啟了春秋時期各國大變革的時代。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施“初稅畝“,秦簡公七年,秦實行了“初租禾”。

事實上管仲的改革也與齊國本身的情況有關。齊國襄公時,國政不修,剝削無度。民生凋敝,經濟落後,齊桓公任用管仲改革以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農業土地生產關係的改革就勢在必行。而管仲的改革確實使齊國經濟很快恢復並發展,齊國成為春秋時期的強大國家,同時也為齊桓公的霸業奠定了基礎。

主要內容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搖役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穫物交給國家,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據《孫子兵法》佚文《吳問》所記載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齊國國家與農民“分貨”的比例。也就是說,齊國農民上繳的部分與所留部分應各占一半。 與之分貨”,以實物稅代替了勞役稅。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產量不同,所繳納的租稅額也應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這種分等收取租稅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桔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稅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稅額要減去幾成。通常情況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稅額。次等土地的租稅額即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國家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這樣徵收租稅,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相關經濟改革內容

管仲相齊的經濟政策是“遂滋民,與無財”(《國語·齊語》),他的辦法乃是“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史記·齊太公世家》)。或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史 記·平準書》),以至“通貨積財,富國強兵”(《史記·管晏列傳》)。

“輕重魚鹽之利”及“徼山海之業”是否是漢代鹽鐵官賣的濫觴,我們現無可徵信的材 料。管子書中的記載言:管仲反對向“樹木”、“六畜”和人口抽稅,而主張“唯官山海為可也”,“山海”就是鐵和鹽(《管子·海王》)。若此記載為可信,則於管仲時就已經實行了統治鹽鐵的經濟政策了。

管子熟練的運用輕重之術對外策劃了衡山之謀、陰里之謀和菁茅之謀,堪稱古代貨幣戰爭的經典案例。[13]

管仲實行了糧食,“準平”的政策,即“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故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矣”,(《漢書·食貨志》下)。這種“準平”制,不但是一種平衡糧價的政策,並 且,也間接承認了農民自由買賣糧食的權利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並且還保障了私田農的生產利潤。這種經濟政策,亦為經濟層面的國君集權。

影響及意義

管仲的土地賦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諸侯國的經濟改革,如:

(一)魯 初稅畝

《左傳》曰:“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公羊傳》曰:“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公羊通義·魯語》曰季康子於以田賦,子謂冉有曰: “先王制土, 藉以田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稅母本無制,故言初……”

《周禮·甸師》鄭注曰:“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五推,庶人終於千畝。”

因為在春秋之前,對田地是不徵稅的,只有賦。而魯國第一次採用稅制,所以為“初稅畝”。那么為什麼說“非禮”呢?根據《周禮·甸師》說,每年春耕時,天子及諸侯都要親自到田間為農民助興的,以示對農民的“撫恤之心”。是時,採取的是“借民力而治公田”,所以勞動者不用交稅。而現在要“稅畝“,所以認為“非禮”,即不合乎舊的法制的。由“藉而不稅”到“履畝而稅”,反映了井田制的瓦解。

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初稅畝標誌著土地私有合法化我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的瓦解。

(二)秦 初租禾

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實行了“初租禾”的徵稅方法,即按照田畝的多少來徵收禾租。

《商君書·墾令》篇云:“訾賈而稅,則上壹而平民。”說明秦國的地稅徵收辦法與田畝的面積或產量有關,也是一種“履畝而稅”。

總之,“相地而衰征”不僅是幫助實現了齊國的富強與強大,還帶動了其他諸侯國家的改革,標誌著勞役地租漸漸轉化為實物地租,這是順應歷史潮流的、個歷史性的進步,加速了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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