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

目的犯(Absichtsdelikte),是以一定的目的作為特定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對目的犯的處罰,是處罰其具有特定目的行為的危險性,所以多不以發生具體結果為必要。

概述

目的犯(Absichtsdelikte),是以一定的目的作為特定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違法性判斷的對象。對目的犯的處罰,是處罰其具有特定目的行為的危險性,所以多不以發生具體結果為必要。目的犯的目的,並不需要客觀上其目的被外在化或現實化。在刑法理論中,這種不要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的主觀要素,稱為主觀的超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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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可以按照作為其要素的目的的性質進行種種分類。
首先,從通過實施其構成要件性行為能否實現其目的的觀點,可以區別為兩種:一是像內亂罪(我國稱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以“紊亂國憲為目的”一樣,其目的通過行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或者作為其附隨現象,自然被實現,不需要為其實現實施新的行為;二是像偽造(貨幣、文書等)罪中的“行使的目的”一樣,為了實現其目的,需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施與其構成要件性行為不同的龍一行為。在德國刑法理論中,前者被稱為斷絕的結果犯(kupierte Erfolgsdelikte),後者被稱為縮短的行為犯(verkmmert zweiaktige Delikte)。 大冢仁將其分別命名為直接的目的犯和間接的目的犯。在斷絕的結果犯中,需要行為人把目的的內容作為確定的東西加以認識;相反,在縮短的行為犯中,一般只要有未必的認識即已足夠。
其次,存在真正目的犯(echte Absichtsdelikte)和不真正目的犯(unechte Absichtsdelikte)的區別。前者是指像偽造罪中“行使的目的”一樣,以目的的存在為犯罪成立的條件;後者是指像持有毒品等的“販賣的目的”一樣,目的的存在只不過是刑罰的加重事由,和像關於藏匿犯人、隱滅證據罪由親屬實施其犯罪時“為了犯人或者逃走的人……的利益”一樣,目的的存在是刑罰的免除事由。
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範圍,稱其為超過的內心傾向(überschießende Innentendenz)。在這一點上,要把目的與故意區別開來,故意需要以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作為行為人表象的對象。只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並沒有處在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範圍之內的。例如日本刑法通說、判例認為作為橫領罪要件的“不法領得的意思”,就是以與橫領行為共同的範圍為對象,只不過是對其進行規整並且賦予其意義。這種目的,被稱為賦予意義的目的(sinngbende Absi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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