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配

發配

發配,發配即充軍,宋代的一種刑罰,先在罪犯的臉上刺字,然後送到邊遠地區去服勞役。《明史·刑罰志》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後定製,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生,永久。終生:規定罪犯要服役到死;永久:還要罪及子孫後代。

基本解釋

[banish;be exiled for penal servitude] 古刑罰之一。指罪犯被判充軍或流放而由差役押解出發。

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 減等發配。——清· 方苞《獄中雜記》

水滸中,臉上還要刺一個“囚”字,脊杖,使鐵葉枷,新充軍者還有 宋太祖的 定例100 殺威棒,到營中便乾差使。

引證解釋

發配發配

1. 封建時代的一種刑罰,在罪犯臉上刺字,然後押送到邊遠的地方去服勞役。

發配即流配,是古代的一種刑罰,指先在死刑減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臉上刺字,再押解到邊遠的地方去服勞役。《明史.刑罰志》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後定製,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生,永久。終身,規定罪犯要服役到死,永久,還要罪及子孫後代。

2. 指把不中意的人安排到條件差的單位去。

《人民日報》1981.4.4:“確實造反派也真沒法子不討厭這個‘架子不倒’的傢伙,於是在69年徹底砸爛工讀時,就把他發配到一個公社的衛生院工作。”《新華文摘》1981年第6期:“各種‘乾淨的人’的會議和她絕緣了,她被發配到山坡上去照看一片大約方圓三十畝地的瓜田。”

3. 遣嫁,出嫁。

《孽海花》第二一回:“你們看著姨娘本不過是個玩意兒……一不好,趕出的,發配的,送人的,道兒多著呢!”《廿載繁華夢》第十八回:“他們在這等富貴人家,如珠似玉,將來正要尋個好人家發配去,難道要像我們捱這些清苦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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