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回收管理

產品回收管理

產品回收管理(Product Recovery Management)產品回收管理是個新的管理領域,可描述為“按照法律、契約要求,或者責任義務,生產企業對所有棄置產品、零部件和材料的管理”。廢品回收處理是一個新領域,漸漸地,由於消費者或法律的要求,原生產企業對自己產品的回收修復承擔起了相應的責任,這意味著物料流應該就近到達主供應鏈,產品回收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恢復產品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滿足技術、生態與法律的限制。

概述

產品回收管理化學成品回收流程圖
在當前的買方市場下,許多企業不得不面對棄置品或回收品,許多全新的管理問題也應運而生,有待人們去解決。其中關於產品回收物流管理的主要問題有:

1)產品設計必須考慮拆卸方便,處理效果好,修復後質量可靠;

2)次級市場必須充分開發;

3)產品回收要保證足夠的數量質量

4)決策時要能得到相關的信息;

5)必須有對回收品的修復策略。

對上述問題的背景可描述如下:一定類型的回收品從消費者那裡棄置下來,在有限數量的回收點予以回收,即從供應地點回到回收物流系統。每種產品都通過一定的修復戰略進行處理,這種策略要給出關於拆卸或處理選項(再用、循環,棄置)的策略規則,確定所要執行的程式及步驟。

目的

產品回收管理產品回收管理
產品回收管理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恢復產品最大的經濟價值,同時滿足技術、生態法律的限制。

在物理網路模型設計中,修復戰略中不同修復和棄置(Recovery and Disposal,RD)選項供給與需求是假設平衡的,即假設回收量與次級需求量相等。次級產品,部件和材料,來自對修復策略的套用,從客戶需求點上送出。每個RD項都要求一系列的處理工序,每道工序要求一種具體的設施。回收物流系統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回收物品的加工處理能力的提供,並需要確定設施類型。此外還要保證事先確定的修復策略必須正確地實施,同時在設施與運輸連線中,沒有生產能力限制。

總而言之,產品回收物流系統的設計目的是要使運輸總和、作業量,以及每年投入成本最小化,同時滿足需求與供給的限制。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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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回收管理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廢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膠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經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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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契約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契約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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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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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汽車回收

產品回收管理汽車回收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機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 “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防止並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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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擬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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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註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 “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 “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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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條 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電子回收

產品回收管理電子產品資源回收筒
浙江省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副處長戴迪榮2005年2月4日透露,浙江省計畫投資一個億左右打造一個廢舊家電處理中心,目前相關項目已經獲批。這意味著國家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實質性啟動。
據戴迪榮介紹,該項目主要由杭州大地環保公司及相關戰略投資者出資五六千萬,國家和浙江省地方政府以三比一的比例分擔剩餘資金。首期5000萬資金多數已經到位。
報廢大國“無米下鍋”
國家發改委2003年確定,浙江省青島市為國家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試點省市。在廢舊家電回收的另一個試點地青島,雖然相關項目和規劃都已經出台,但項目的主要負責方青島海爾卻遲遲未實質性啟動。
是中國沒有廢舊家電嗎?恰好相反。據專家介紹,根據目前我國家用電器存有量和使用年限來推算,每年報廢2000萬台還是個比較保守的數字。然而,電子垃圾處理企業卻面臨“無米下鍋”的尷尬。
青島海爾一位負責人表示,由於廢舊家電大多由坊間的“游擊隊”收走,他們成本非常低廉,而準備建設的廢舊家電回收中心幾乎要求有害物質零排放,根本競爭不過。由於很可能收不到足夠的廢舊家電,投資近億元的電子垃圾處理設備將被閒置。作為企業,海爾不得不慎重考慮。
大地環保底氣何在
杭州大地環保有限公司張總經理對廢舊家電處理中心項目比較低調,表示一切都還在進行當中,不方便透露。但他強調,“我們肯定不會做虧本的生意。”
戴迪榮表示,“前兩年肯定要虧損,但這樣做相當於獲得了這個行業的標準制定權,而且大地環保主要是看好廢舊家電回收這一蘊涵著巨大商機的市場。”
有分析人士認為,大地環保主營包括危險廢物處置技術裝備的生產製造,大地環保很可能是希望拿下國內廢舊家電處理設備這塊市場。大地環保一位內部人士也表示,這次項目中的很多硬體設備和研發與其業務相關性甚強,初期啟動比起海爾完全白手起家有基礎。
另外,2005元旦開始實施的《浙江省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試點暫行辦法》也有一些浙江省廢舊家電回收試點企業專營的規定。
大規模開展尚難深入
不過,在國家相關法律未正式出台之前,浙江省廢舊家電回收體系很難深入,主要投資方還是在觀望和等待。浙江省經貿委一位內部人士感嘆道,“初期規模肯定不會很大,只能得到一些初步的數據,比如廢舊家電回收的成本等,但這還遠遠不夠。”
國外成熟的廢舊家電回收體系,包括再生材料的運用回收、便捷的回收體系、專業化的分拆分類基地和從業人員,以及居民對環保和社會責任的正確意識。即便是在五年前強制推行廢舊家電回收的日本,規模最大的松下電器環保回收中心至今還未實現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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