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感知論

環境感知論認為,人與自然環境關係中的各種可能性進行選擇時不是任意的、隨機的和毫無規律的,而是有一定的客觀規律可循的。它是受一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人們通過研究人類的環境知覺和空間行為,可透徹地了解和檢驗人—地之間的關係。用人類的行為感知過程把人類與環境關聯起來,克服了傳統人地關係研究中只把人類活動加以理性化、概括化,且只注重人類活動和環境後果的傾向。人們還可通過人與環境間的知覺、認知、激勵及行為和行為方式、行為原動力、決策與反饋等方面的研究,並融入心理因素,將地理學對行為的人的思考推向深層次領域,從而為人—地之間的協調或調控提供了又一支撐體系。它是環境決定論,適應論,可能論,生態論,文化決定論等重要人地理論體系的補充和完美。

概述

環境感知論環境感知論

文化地理學當中用於解釋人地關係的一種理論觀點。廣義環境感知是指個體周圍的環境在其頭腦中形成的映象(image),以及這種映象被修改的過程。狹義的環境感知僅指環境質量在個體頭腦中形成的印象。環境感知論(environmental perception)核心觀點是認為,人與自然環境關係中的各種可能性進行選擇時不是任意的、隨機的和毫無規律的,而是有一定的客觀規律可循的。它是受一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人們通過研究人類的環境知覺和空間行為,可透徹地了解和檢驗人—地之間的關係。用人類的行為感知過程把人類與環境關聯起來,克服了傳統人地關係研究中只把人類活動加以理性化、概括化,且只注重人類活動和環境後果的傾向。人們還可通過人與環境間的知覺、認知激勵及行為和行為方式、行為原動力、決策與反饋等方面的研究,並融入心理因素,將地理學對行為的人的思考推向深層次領域,從而為人—地之間的協調或調控提供了又一支撐體系。另外人們可以採用行為透視與區域透視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把人文地理學與同源的社會科學各分支區別開來。這種透視使人地關係用一種新穎的方式來分析、解決人地問題,拓展了地理學的研究領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如人口移動的行為決策、環境對人類所施加的壓力以及感受程度及其對人類行為決策的影響;企業、工業區位選擇中的行為因素;景觀、災害、市場、宗教環境知覺的人地感應研究;城市規劃、環境行為、地方行為、國家行為在土地利用、區域規劃、地緣關係、資源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套用。

文化地理學家認為,人與自然環境相處中各種可能性進行選擇時不是任意的、隨機的和毫無規律的,而是有一定的客觀規律的表現,它受一種思想意識的支配,這種思想意識就是環境感知。每一個人都在一定的環境中生活,由於環境和原文化背景的影響,在人們的頭腦中必然形成一種印象。這種對環境的印象就是一種環境感知,它為環境中共同的文化集團內部的所有成員所共有。人們一旦形成一種環境感知以後,他對現實環境的認識和理解必然受其環境感知的影響,不可能十分準確地理解他的環境,因而在作出對環境的反應和決策時必然是以其不全面的理解為依據。要了解某一文化集團在其環境中的人地關係,為什麼是現在這種情況,文化地理學家不僅必須知道環境情況,而且還要知道該文化集團成員對其環境的感知。
對環境感知方面研究比較多的是,關於自然災害問題,如水患和旱災,不同的文化集團對相同的災害持不同的反應。例如,很多宗教認為,自然災害是難以逃避的神的行為,他們往往希望用撫慰神的辦法來消除這些環境災害。所以,在自然災害比較頻繁的地方,往往也是祭祀這類神靈活動最盛行和對這類環境感知最濃厚的地方。
環境感知也反映在移民到達新的地方以後,對當地環境的認識上。因為,他們往往看到新居住地環境與其原住地的表面相似性方面,而對其差異缺乏足夠的認識。例如,原住美國東部大西洋沿岸的農民,在他們向西部遷移,開發西部乾旱地區大平原時,往往以原來的環境感知來看待西部氣候,總是過低估計乾旱造成的災害,結果吃了大虧。這是由於他們在濕潤的西歐與美國東部從事農業活動已有許多世代,形成了習慣,不能正確地理解新的地區的乾旱氣候條件。於是經多次錯誤與失敗之後,才會糾正他們久已形成的環境感知,他們才逐步認識大平原氣候的真實情況。
不同的文化在對待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認識上也是不同的。例如,基督徒根據其教義認為,地球是上帝為人的使用而創造的。許多原始部族宗教卻認為,許多自然物是聖物,所以成為崇拜和保護的對象。在對待自然資源上,隨著文化發展會有不同的認識。例如,在狩獵社會時代,對獵人來說,重要的資源就是提供衣食的大型食草動物和當作武器的石塊;在農業社會時代,對從事耕作的農民來說,重要的資源是地形平坦、土壤肥沃和可灌溉的土地;到工業社會,認為埋藏在地下的各種礦藏則是最有價值的資源。由於人對環境的感知隨著環境的變化與文化的發展而不斷地發生變化,它一方面受到環境的影響,而又影響著人對環境的認識和利用,所以,環境感知成為文化地理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

與其它論區別

環境感知論環境感知論

環境感知論只是人們認識地理環境的一種理論基礎方法,是從一個側面對其進行認識的思想。另外,還有一些其它一些進行輔助,才能比較全面客觀地認識人地關係的各種本質。下面對其它一些理論觀點進行對比區別。

環境決定論

環境決定論環境決定論

原稱地理環境決定論(簡稱決定論),它是把自然環境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這種觀點發展的歷史比較久遠。最早,法國的孟德斯鳩(Montesguien,1689—1755)在其所著的《論法的精神》(1748)一書中就強調說:“氣候的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異常炎熱的氣候有損於人的力量和勇氣,居住在炎熱天氣下的民族秉性懦怯,必然導致他們落在奴隸地位……”。後來英國學者H.T.巴克爾(Henry Thomes Buckle,1821—1862)在其《英國文明的歷史》(1857)一書中提出:“高大的山脈和廣闊的平原(如在印度),使人產生一種過度的幻想和迷信”。“當自然形態較小而變化較多(如在希臘)時,就會使人早期就發展了理智”。德國的地理學家拉采爾(Friedrich Ratzel,1844—1904)深受當時C.R.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的進化論的影響,他認為“人和生物一樣,他的活動、發展和分布受環境的嚴格限制,環境以盲目的殘酷性統治著人類的命運”。他的學生美國人森普爾(Ellen Churchill Semple,1863—1932)接受其思想,並在其所著的《地理環境的影響》(1911)一書中加以宣揚和發揮,在美國地理學界影響很大。儘管在本世紀初這種觀點頗為流行,但是在30年代以後,對於決定論中過分強調環境在人的事物中的作用,受到許多地理學者的批評和非難。他們認為,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不僅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而且也受到社會、歷史諸因素的影響,地理環境並不起決定性的影響。

古希臘時代的思想家已開始注意人與氣候的關係。希波克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人都認為,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氣候決定。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接受了古希臘學者關於人與氣候關係的思想,以氣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觀點為指導,提出應根據氣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適合氣候所造成的人們的性格。19世紀中葉,英國歷史學家H.T.巴克爾認為氣候是影響國家或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外部因素,並認定印度的貧窮落後是氣候的自然法則所決定的。德國地理學家F.拉采爾在19世紀末葉發表的著作《人類地理學》中認為,人和動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活動、發展和抱負受到地理環境的嚴格限制。他的學生,美國地理學家E.C.森普爾把拉采爾的觀點介紹到美國,誇大和突出了環境的決定作用。其後美國地理學家E.亨廷頓在他的《文明與氣候》一書中,特彆強調氣候對人類文明的決定性作用。19世紀,人類改變地球面貌的作用幾乎未受注意。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環境決定論取得了優勢。進入20世紀後,人們逐漸認識到,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人是主動的,是環境變化的作用者。於是,陸續出現了各種不同的人地關係論學說,對環境決定論提出了異議或否定。然而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環境決定論並未消失。澳大利亞地理學家G.泰勒批評老式的決定論,認為孟德斯鳩和巴克爾等人把氣候對人類的影響說得過分了,但他提出一種決定行止論(又稱有限決定論),認為人類可以改變一個地區的發展進程,但如果不顧自然的限制,就一定會遭受災難。

可能論

可能論可能論

可能論也稱或然論。它是指人與環境的相互關係中,環境包含著許多可能性,至於哪種可能性能夠轉變成現實性則取決於人的選擇能力。提出與支持這一觀點的是法國地理學家P.V.白蘭士(Paul Vidal de La Blache,1845—1918)。他認為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除了環境的直接影響外,還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也就是說人類生活方式不完全是環境統治的產物,而是各種因素的複合體。同樣的環境何以伴以不同的生活方式,這是因為環境包含著許多可能性,它們的利用完全取決於人類的選擇能力。所以P.V.白蘭士在其《人文地理學原理》一書中提到“地理學……是理解我們周圍的地域環境或他們所處的地域環境中的諸事實的相應性和聯繫性”。
從30年代以來,環境決定論在文化地理學中的影響下降,可能論則占了上風。可能論的支持者認為,在許多文化方面都反應自然界影響的標誌,同時也充分表現在影響人的行為方面文化遺產至少像自然環境一樣重要。
當前可能論者的觀點認為,人是人類文化的第一建築師,自然環境在人與地的關係中,文化發展的作用在於提供多種可能性,人在一地如何生存和生活全靠人對環境所提供的多種可能性中所作的選擇。這種選擇是受到人的文化遺產的指導。人為了滿足其需要,在對環境提供的機會和限制作出選擇時,其本身的文化水平越高,則供其選擇的可能性越多,自然環境的影響與限制就越小;反之,自然環境的影響與限制就越大。正如P.V.白蘭士的學生J.白呂納(Jean Brunnes,1869—1930)所說:“自然是固定的,人文是無定的,兩者之間的關係常隨時代而變化”。

可能論是環境可能論的簡稱。可能論認為環境並不是肇始因素,而只是限制的或選擇的因素。地理環境並沒有造成人類的文化,而只是設定了某種文化現象能夠發生的界限而已。以博厄斯為代表的人類學者認為歷史、社會及生物因素對於文化的解釋至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博厄斯認為:“環境對文化的影響限於引起原有的文化形式中的某些修改,刺激所朝向的方向則由文化因素來決定。馬森提出,物質文化和技術的地理分布受到了環境的影響,並非由環境所引起。 克虜伯論述到:“雖然文化的確是生長於自然,因此不考慮文化發生的自然條件,就永遠不能完全理解(文化)並不像某種植物生產於其所生長的土壤,或者說某種土壤使某種植物生長出來一樣,特定自然條件產生了它們(文化)。文化想像的直接原因是其他的文化現象。可能論在討論環境在文化演進中的作用方面認為:文化發展水平受到環境的嚴格限制。環境論和可能論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用邏輯推理的方法來討論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即將人視為一方,環境則是另一方,兩者永遠不能會和。兩種模式的目的都是確定一方對另一方的影響。決定論認為環境是塑造人的積極因素,可能論則認為環境是一種限制性或選擇性因素。

適應論

達爾文達爾文

適應論是英國人文地理學家P.M.羅克斯比(Percy M.Roxby,1880—1947)提出的。他認為,人文地理學包括兩個方向:一是人群對他們的自然環境的適應;二是居住在一定區域內人群及其和地理地域之間的關係。這裡所說的適應與生物的遺傳上的適應不同,它是通過文化的發展而對自然環境和環境變化的長期適應。在這種適應中既意味著自然環境對人類活動的限制,也意味人類社會對環境的利用和利用的可能性。

適應論認為,人們想要滿足自己的需要,達到既定的目的,就必須適應外在環境,與外在環境保持平衡。適應就是人們與環境發生調和作用的過程,適應力就是人們應對,對付環境變化並與之保持平衡(調和)的一種心力。外界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它們都處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人們為了能生存、生活下去並取得發展,就必須善於適應多種多樣的變化,特別是社會的急劇變化。其效果當然是取決於人們的心理適應力水平:適應力愈強,則適應的效果愈大;反之,適應力愈弱,則適應的效果愈小。適應是一種動態歷程,包括改變自我與改變環境兩個方面。也就是說,為了取得和保持良好的適應,往往單靠一個方面的改變是不行的,必須在改變環境的同時,也要相應地改變自己。適應力就是在此種適應歷程中表現出來的心理能量。

生態論

生態論生態論

與適應論同時提出的另一觀點,是美國地理學家H.H.巴羅斯(H.H.Barrows,1877—1960)提出的人文地理生態觀點。他主張地理學的目的不在於考察環境本身的特徵和客觀存在的自然現象,而在於研究人類對自然環境的反應。他在論及地理學時還提出:“在自然地理創立以後,一種使之人生化的強烈要求跟著就提出來了”。這個要求得到了及時的反應。所以他認為:“地理領域的中心從極端自然方面穩步轉移到人文方面,直到越來越多的地理學者把他們的論題規定為,完全論述人與自然和生物環境的相互影響”。

文化決定論

文化決定論文化決定論

某些文化地理學者觀察到人從出現以後對自然環境帶來的變化,從而把人作為自然的改造者。這反映了人地關係的另一個側面,它與環境決定論完全相反,後者認為,自然環境決定和塑造了人,而前者認為人決定和塑造了自然。
關於人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在古希臘的地理著作中就有反映,例如,公元前2世紀,阿加塔爾齊德斯在其《紅海》一書中就對人地相互關係作過分析。直接關係方面,他舉例認為,人們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改造和治理河流,利用周期性的洪水影響三角洲的形成。公元前4世紀,著名學者柏拉圖對當時農業活動造成雅典周圍肥沃土地的破壞感到悲痛,他提到“現在留下的與過去相比則像個病人的骨架,肥沃而鬆軟的土壤會被消耗掉,留下的土地是不毛之地的框架”。
該論認為,文化“是一種複雜的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慣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性”。在生物進化的自然進程引導下,人類成功地創造和積累了對客觀世界來說具有自身存在的獨特價值的精神產品,即文化。而且,人類無不隸屬和依賴於自己的這一創造。R.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書中曾斷言:兒童通過觀察指導他們人生過程的某種文化,感知其中的可能性與不可能性,而成為該文化的一部分。這種對於人類發展(尤指個體發展)的決定論觀念表明,儘管人們自以為是個體自己在挑選一棟住房、一輛汽車、一件服飾,乃至一頓晚餐,然而實際上他們的選擇純粹取決於他們的文化。在心理學領域,有些社會-文化學派的學者指出,文化的這種潛在的巨大的力量在一個嬰兒剛剛降生於世起就開始發生作用,直到孩子長到5歲時,這一影響力達到高峰在於 是,兒童除了接受由他的文化所教授的那種行為方式以外,別無任何其他選擇,其最終結果,便是兒童的適應方式逐步趨於定型,並將伴隨其一生。

文化決定論的本意,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對自己的生活歷程作出獨立的選擇。“人是文化的動物”人與動物雖然生活在同一個物理世界中,但人的生活世界卻完全不同於動物的自然世界。究其原因,就在於人類擁有文化,E .卡西爾在1944年出版的《人論》一書中指出:“人的本質永遠處在製作之中,它只存在於人不斷創造文化的辛勤勞作之中。”於是,文化決定論幾乎根本否定了個性自由,不允許作出異於文化所提示的行為實驗。由此推論,基於基因的緣故所造成的個體差異也不可能獲得充分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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