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榮[著名網路反腐人]

王培榮[著名網路反腐人]

王培榮1952年生於浙江紹興,是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副教授。1995年,他舉家從寧夏遷到礦大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定居。因為所居住小區的200多個單元防盜門系偽劣產品,大學副教授王培榮為討“說法”,相繼把省、市兩級政府的六個部門和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基本信息

事件

買房子

1999年底,他家買下了位於徐州市內的風華園小區33號樓里的一套房子。 風華園小區是徐州市為解決知識分子住房難的大型"民心工程",又稱科教小區。工程總投資約3億元,共建設高標準住宅樓60多幢。小區建成後,不少中央和地方領導人曾到此處視察。

“剛搬進來時,我們全家都很高興。表面上看,房子設計很新潮,設施很齊全,功能很完善。這個小區是市政府當年辦的幾件實事之一。但入住不久,卻發現很多問題,防盜門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王培榮說。

“這哪叫防盜門呀,這簡直就是小偷的方便之門,根本就起不到防盜作用!”王培榮氣憤地說。

王培榮在大學裡教的是材料力學,在掌握防盜門問題的一定證據後,王培榮開始個人署名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2001年11月9日一大早,王培榮把反映風華園防盜門問題的8000多字材料交到徐州市政府信訪辦;2002年1月,他向市內多家媒體反映此事;此後,他向市公安局技術防範辦公室、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投訴;同年5月,他又向江蘇省信訪辦舉報……

整理材料

到底去了多少部門我也記不清了,這幾年我只要有時間就整理材料,尋找證據,奔波在徐州和南京之間。但事情一直沒有解決,我只能接著繼續反映下去……具體花了多少路費、列印費,我沒有算過,估計至少有兩三萬元。王培榮說。在孤身踏上維權路之初,王培榮並沒有想到,一件看似簡單的劣質防盜門問題,竟然會拖了4年之久得不到解決。他更沒有想到的是,此事改變了他隨後幾年的生活軌跡。

就在王培榮一直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防盜門問題時,他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王培榮清楚地記得,"收到法院傳票是在2002年5月10日上午。我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先成了被告,而且告我的是三無產品的經銷商。

為此相繼把省、市兩級政府的六個部門和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他的目的只有一個,即讓政府和相關部門明白,在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方面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防盜門

王培榮家樓下的單元防盜門至今仍然是當初安裝的SY1010樓宇電控防盜門。門鎖是重新焊在防盜門上的,原來用於固定的四個螺絲已經不見蹤影。門根本關不嚴,門縫裡竟能容納下一個手指頭。

風華園小區的住戶反映,整個小區200多個單元防盜門絕大多數跟王培榮家樓下的情況類似。因為防盜門不防盜,自入住以來,小區內先後有數百輛腳踏車被盜,居室、地下室遭竊被撬事件時有發生。

風華園小區的開發商是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1999年6月8日,該中心與"徐州市雲龍區保全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簽訂了單元防盜門的《加工定做契約》。根據契約規定,風華園小區的單元防盜門應該採用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聖鷹"牌防盜門。

讓風華園小區居民無法接受的是,這批不防盜的防盜門是所有居民交了高價才買到的。根據《加工定做契約》,風華園每個單元防盜門的價格為3500元。而實際上,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向每家住戶收取了此項費用500元。小區一期工程60多幢住宅樓每單元至少有12戶,最多的有28戶。也就是說,戶數最多的單元里,居民們為一個防盜門繳了14000元。

經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證實,早在1998年12月1日,徐州市雲龍區保全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就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而小區內200多個所謂"SY1010樓宇電控防盜門",竟是不法商人在徐州某礦區租用場地非法生產的假冒南京"聖鷹"牌防盜門的劣質"三無"產品!

成為被告

起訴王培榮的人叫閆家訓。與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簽訂加工契約時,他的身份是“徐州市雲龍區保全公司公共安全設施經營部”的法定代表人;在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出具的證明中,他是我局下屬事業單位--保全公司的工作人員,本人身份為事業幹部;在後來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他是徐州市雲龍區保全公司副經理。他起訴的原因是王培榮在風華園小區內貼了一張揭露他非法經銷劣質防盜門、非法使用警車及行賄等內容的公告,給原告在社會上尤其是風華園小區內造成惡劣影響,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要求王培榮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

王培榮承認公告是他寫的,也是他張貼的。他說,他在舉報閆家訓非法經銷假冒劣質防盜門時,多次受到閆的威脅,他多次報警,卻沒有得到及時處理。他把公告貼出來是把真相告訴小區居民,是在不得已情況下的一種自我保護措施,內容真實,不構成名譽侵權。

2002年12月18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培榮敗訴,並賠償閆家訓精神撫慰金2000元。一審判決後,王培榮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03年8月1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了一審的判決,駁回了閆家訓的訴訟請求。

投訴路

狀告物價和公安

在多次舉報投訴沒有得到解決的情況下,2002年10月8日,王培榮一紙訴狀首先把徐州市物價局推上了被告席。風華園小區單元房的售價是其開發商根據市物價局1999年12月22日《關於科教安居住宅商品房有關價格的批覆》做出的,其中單元防盜門的核收價格極不合理。王培榮認為:"風華園小區使用的單元防盜門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三無'產品,且是劣質產品。被告違反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核定單元防盜門每戶收費500元是不合法的。"王培榮要求法院判令撤銷物價局的《批覆》。

徐州市物價局認為,該局對單元防盜門的定價是法定職權內的合法行為。另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追加開發商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認為,物價局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單元防盜門是否符合有關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證據,也未提供對單元防盜門定價的事實依據。法院對王培榮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2003年4月29日,徐州市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價局被判敗訴,有關批覆檔案被撤銷。 法院一審判決後,第三人徐州市經濟實用住房發展中心不服,提起抗訴。2003年7月29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這只是王培榮連環告的第一案。在起訴物價局僅一個多月後,王培榮又把徐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他向法院提出三項請求:一是認定雲龍公安分局關於此警車購買使用的檔案違法,二是認定他個人舉報閆家訓開警車行為是正義的,三是被告應就其行政不作為向他賠禮道歉。讓王培榮感到不解的是,這個案子自2002年10月24日受理近一年時間,卻一直沒有通知他開庭。

五機關當被告

這幾年,我的舉報材料寄到市里省里,連中央都寄了。建設部部長、省人大主任都作過批示,市長和省工商局局長也有過明確答覆,多個部門曾經表示一定要查處,但沒有實際行動,最後都不了了之。製造銷售三無防盜門的人不僅逍遙法外,還繼續開著警車到處招搖。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保障。我覺得有必要把有關部門一起推上被告席,讓他們說說究竟誰該來對這件事負責。王培榮如是說。

2003年7月7日,王培榮又將一紙訴狀送至法院,這次他的"狀子"升了級,他告的是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市公安局、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物價局等4個部門!7月18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正式立案。

在訴狀中,王培榮提出6項請求

依法認定五被告不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行政不作為行為;

責令五被告依法查處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責令五被告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省、市主要媒體上就 "行政不作為"行為公開向風華園住戶賠禮道歉;

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

認定原告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的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是正義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因五被告行政不作為行為,導致王培榮舉報、揭露風華園假冒、"三無"劣質單元防盜門的過程中花費大量時間、費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請求法院判定五被告各賠償人民幣一元。

王培榮說,他起訴政府部門的目的是為了打假,是想讓這些部門知道他們應該承擔的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責任。就原告王培榮的行政起訴,除江蘇省工商局外,其餘四被告均表示本部門不存在不作為現象。

徐州市政府在答辯狀中稱,市政府領導多次批示責成有關部門查處"風華園防盜門事件",並為此召開過協調會議。"由此看出,市政府對此事是十分重視的,也是依法辦事的,是認真履行其法定職責的" 。"市政府依法只有領導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職權,沒有辦理具體案件的職權……在本案中,市政府已經就原告王培榮舉報的事項做了具體批示,也就是說市政府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職責。至於此案的進展情況不如原告希望的那樣,存在各種原因,行政機關的職權是依法嚴格界定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權時,要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能為'的原則,原告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認識上存在誤區"。市政府要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徐州市公安局在答辯狀中稱,風華園在交付使用時,我局沒有接到任何對單元防盜門質量問題的申請或告知,我局對此不存在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不作為行為;我局當時無查處三無防盜門的法定行政職責。

王培榮因誹謗罪獲刑一年半

2012年11月30日,被江蘇省徐州市民劉永修等4名自訴人以誹謗罪起訴的中國礦業大學副教授王培榮,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自訴判決書。法院支持了自訴人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培榮犯誹謗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訴人劉永修、薛長玲、劉勃生、張志雄和被告人王培榮均住在徐州市泉山區風華園小區。自訴人劉永修曾擔任小區居委會主任,薛長玲任社區黨委書記,劉勃生任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張志雄是小區居民。被告人王培榮則是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因為工作的原因產生矛盾,自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培榮多次在風華園小區內張貼“大小字報”、在網際網路上發帖,包含“劉永修是黑惡勢力,貪污公款,私吞公共利益”、“薛長玲是黑惡勢力、有侵吞財產、破壞風華園選舉的犯罪行為”、“劉勃生系黑惡勢力暴徒、以權謀私、有打砸搶犯罪行為”、“張志雄是黑惡勢力、侵吞私分業主公共利益、在風華園社區打砸搶”等內容,連續對4名自訴人進行人身攻擊、詆毀名譽。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培榮無視法律和社會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採取張貼“大小字報”、在網際網路上發帖等形式,長期對他人進行公然誹謗、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尤其在有關部門對其所舉報的內容作出調查並向其反饋後,仍然繼續捏造、散布虛構事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自訴人控訴被告人王培榮犯誹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控訴罪名成立。該案宣判後,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培榮的作案工具,並當庭對被告人王培榮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獲悉,法院在審理期間曾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雙方調解工作,但因雙方立場和觀點完全對立,均不同意調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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