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的行為。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1993年通過的《申華人民共和國家國安全法》第19、20條也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台磚省和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地區、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澳門地區。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台灣、香港、漠門等地區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定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回歸之前的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裡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竊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為。刺探,是指通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為。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的政黨中的秘密事項,也應屬於國家秘密。行為人對不同等級即絕密、機密、秘密的國家秘密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致使國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報是指除國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泄露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和材料。不公開的單位內部情況、正常的情報信息交流,不應理解為這裡的情報。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秘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處罰犯本罪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附:國家秘密相關知識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有符合以上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關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
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機關確定。在確定密級前,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經批准複製、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相關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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