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性腐敗

瀆職性腐敗

瀆職性腐敗,由於官僚主義,不負責任、失職、瀆職、侵犯人權導致惡性事故頻繁發生的現象屢屢發生,國家、人民生命財產由此遭受了巨大損失。

基本信息

含義

瀆職從字面上理解,瀆職的基本含義就是不盡職,就是權力運行與職責相背離的行為。所謂不盡職,其實質就是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瀆職是更上位的範疇、更巨觀的概念,貪污賄賂則是瀆職的一種表現形式,瀆職行為包括貪污賄賂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表現

權力運行與職責相背離的瀆職行為,在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是利用職權行為。其含義是有目的地使用職權的行為。這種情形往往是把利用職權行為作為達到某種目的,追求某種結果的手段,行為性質具有明顯的直接故意特徵。

二是濫用職權行為。其含義是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數表現為行為人沒有明確的目的性,對某種結果的出現即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特徵,也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對結果的出現持直接故意的心理特徵。濫用職權行為的核心是對職權行為的不節制使用。

三是玩忽職守行為。其含義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這種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雖然對可能出現的結果持排斥心理,但對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

四是徇私舞弊行為。其含義是行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節而驅使行為人實施與職務有關的不當行為。徇私舞弊行為與瀆職侵權行為是兩種獨立的行為,同時又是兩種緊密聯繫的行為。前者是後者實施的動因,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為,就包括徇私行為和不移交刑事案件行為,徇私行為是不移交刑事案件行為的內在動因。“舞弊”既是對徇私和瀆職行為的一種否定評價,也是指徇私和瀆職行為本身。

特徵

(一)瀆職的本質特徵就是權力運行與職責的背離。瀆職是因為行為人內心責任的缺失。有權力就意味著有責任,權力與責任的對等原則是現代公務活動的基本原理,責任公務是現代法治社會應當恪守的一大基本理念。責任公務意味著所有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對自己的公務行為承擔責任,其公務行為的運作應當始終置於一種負責任的法定狀態,亦即設定其從事公務行為權力的同時就應當確立相應的責任,行使權力的同時就應當履行相應的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違反規定行使職權,也就是瀆職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瀆職行為侵害的社會關係具有廣泛性和複雜性。瀆職行為幾乎涉及社會關係的各個層面。一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重大責任事故、刑訊逼供行為、枉法追訴行為;二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如報復陷害行為、破壞選舉行為;三是侵犯財產權利,如貪污、挪用、徇私舞弊抵扣稅款行為、徇私舞弊出口退稅行為,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侵犯國家財產權;四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如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行為;五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如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徇私枉法偽造證據行為;六是侵害從事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如受賄、枉法裁判行為、不征少徵稅款行為;七是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濫用職權行為、徇私舞弊抵扣稅款行為、徇私枉法行為等等。

瀆職行為的客體還具有具有複雜性的特點。如刑訊逼供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也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收受賄賂不徵稅款行為既侵害了國家的財產權,也侵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還妨害了國家的稅收征管活動。

(三)瀆職是一種違反法律、規章、規則、決定、命令、指示等的行為。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章是機關、單位等在公務管理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規則是指規範某一機關、團體、組織、企事業單位內部人員行為的準則。決定、命令則是指機關、單位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和針對特定對象或某一事項所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措施或者強制性意思表示。指示則是指具有某種職權的人對其下屬從事公務所作出的部署或安排。瀆職無論表現為何種形式,都是對上述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內容的違反。一種行為,只有違反法律、規章、規則、決定、命令、指示等,才具有“瀆職”的意義,才可能導致某種危害後果的發生。與職務的關聯性和行為的違規、違章,構成瀆職的內涵。

本質

瀆職的本質就是腐敗。誠然,瀆職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其自身屬性。在現階段,瀆職表現為一定範圍的權力蛻變現象,其外在表現是:權力官僚化和權力商品化。更進一步說,瀆職往往具有與經濟體制和社會結構雙重轉換時期特徵相聯繫的特點。如伴隨新舊體制轉換,許多社會行為尚未通過法制形式得以嚴密規範,瀆職呈現出較強的易發性特點;伴隨改革的深化,瀆職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長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點;伴隨市場經濟的建立,瀆職往往選擇經濟領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環節作為其鑽營舞弊的場所,帶有一定的聚集性特點;瀆職滋生、蔓延的領域及表現形式,會隨著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轉換和變化,具有多變性的特點等等。但無論瀆職表現為何種形式,其根本屬性,就是權力的蛻化和變質。而這,也正是腐敗的特徵。

腐敗是什麼?腐敗就是履行公務的人背叛公共委託的行為,是對公共信任的褻瀆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腐敗從本質上說,就是公共權力的濫用,凡是公共權力被濫用而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就是腐敗。腐敗的內涵包括三個要素:即腐敗的主體、腐敗的行為、腐敗的客體。三者構成了腐敗的本質內涵。而瀆職的特徵,完全符合腐敗的內涵。反對腐敗就是在反對某些從事公務人員從心態上、行為上公然或者暗中把國家權力當成了私有財產來對待,因此,懲治和預防瀆職就應當是反腐敗的應有之義。腐敗最可怕的後果是降低整個制度和政權的社會認同度,逐漸削弱政權的動員力,而瀆職亦然。

從另外一個角度,國家性質決定一切履行公務的人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必須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是他們唯一的宗旨。當一個人被賦予可行使的權力時,同時就肩負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他的每一個職務行為,不是給民眾帶來益處,就會令民眾利益受損,這就是瀆職,就是腐敗。“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對履行公務的人來說,不是衡量先進與否的標準,而是衡量是否正確履行職責、有無瀆職的標準。一個漠視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幹部,一個“拍腦袋”決策蠻幹、“拍胸脯”信誓旦旦、“拍屁股”逃避責任的幹部,一個製造了“豆腐渣工程”的幹部,哪怕是錢不進自己腰包,卻有可能造成上千萬、上億元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貽患幾十年、上百年,其瀆職行為顯而易見,其腐敗本質昭然若揭。

原因

在當前沒有外敵入侵、階級鬥爭和民族矛盾不夠凸顯的社會環境下,社會表現出一定的不和諧,瀆職是一個重要原因。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

然而,當前我們的社會確實存在一些不和諧的矛盾和問題。造成這些問題、引發社會不和諧的原因,往往在於瀆職,正是由於一些被賦予行使公共權力的人的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導致了種種社會問題。不和諧的矛盾和問題是面上的東西,瀆職是重要原因,有時還表現為根源。僅從我們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發現的問題看,一個時期走私販私猖獗、制假售假泛濫、偷稅逃稅嚴重,原因在於有些負有經濟秩序和市場經營監管職能的執法人員貪贓枉法、失職瀆職;部分地區土地、森林、水利資源嚴重破壞,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嚴重,傳染病大面積流行,貽害子孫後代,是因為有些負有環境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職責的人員盲目決策、瀆職弄權造成的;一些地方樓垮、橋塌、路毀、礦爆、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個案損失動輒上億、數十億,原因是有些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放棄監管;一些社會矛盾被激化,導致影響社會穩定的大規模圍攻基層黨政機關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屢屢發生,是因為一些人員執法犯法,無視公民權利,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甚至濫施刑罰、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手段殘忍,嚴重摧殘人身健康,粗暴踐踏人權所致;冤假錯案的發生,罪及無辜的出現,是因為一些人員貪贓枉法、肆意踐踏法律;一些地方黑惡勢力坐大成勢,長期為害一方,是因為個別執法人員與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包庇、縱容甚至直接參與犯罪,成為滋生惡性犯罪的土壤所致,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我們說社會問題是現象,瀆職往往是原因。

建議

瀆職性腐敗瀆職性腐敗
瀆職的危害十分嚴重,它危害社會政治穩定,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影響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削弱黨和政府治黨治國的職能發揮,危及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網路化、民間輿論政治化、個別問題社會化的背景下,任何個案都可能成為破壞黨和政府形象、影響執政地位的因素。

因此,反瀆職是反腐敗應有之義,一要切實把人民民眾的關注點,作為反瀆職工作的著力點,體現人民願望,適應人民需要。緊緊抓住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一步加大反瀆職工作力度,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要下大力氣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瀆職案件,切實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正確行使職權。下大力氣查辦涉及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征地拆遷、移民補償、搶險救災、醫療衛生、招生考試等民生問題的瀆職違法犯罪案件,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下大力氣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輕判、以罰代刑和違法立案、刑訊逼供的問題,切實防止放縱犯罪和冤枉無辜,切實保障人權;下大力氣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超期羈押、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等問題,切實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下大力氣查處裁判不公、執法不嚴背後的瀆職犯罪問題,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要加強對反瀆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好各方力量。各級黨委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深入研究反瀆職工作的戰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問題,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把反瀆職工作納入工作日程,擺上重要位置,發揮好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作用,統籌各個職能部門切實履行反瀆職的職責;執紀執法和司法機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的銜接機制,調動各方面力量,真正形成全黨、全社會懲治和預防瀆職違法犯罪的整體合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清正廉潔的社會環境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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