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即在1997年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後,由香港的中國人來治理香港。鄧小平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提出的方針。在這一思想指導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及政府成員成功地產生,香港在過渡期內基本保持了穩定、繁榮的局面,並在回歸後繼續保持了穩步發展。 香港回歸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到切實貫徹執行,保持了繁榮穩定的局面。事實必將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夠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

簡述

港人治港,即在1997年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後,由香港的中國人來治理香港。鄧小平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提出的方針。

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任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任行政長官

港人治港是鄧小平於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解決香港問題新構想。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居民組成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內地人去任職。以“一國兩制”,即中國政府必須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為重要前提,以“香港仍將實行資本主義”為重要特點。於1984年6月22、23日鄧小平在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人時正式提出,同年12月中英正式簽署的聯合聲明中予以確認。此後,經鄧小平不斷說明和補充,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的理論。

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繼續讓外國人統治,否則香港人也是決不會答應的。”“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論述

關於一九九七年後中國採取什麼方法管理香港的問題,鄧小平提出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構想:即,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成立特別行政區,直轄中央人民政府,在一個國家內,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中央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派出幹部,由香港本地的中國人行使管理香港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國防、外交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

董建華宣誓就職 董建華宣誓就職

香港回歸中國後,關鍵問題是由誰來行使管理香港的權力,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是香港人還是內地派出的官員。對於由誰來管理香港的問題,鄧小平同志作了深刻的論述。

鄧小平同志強調:“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國人有能力管好香港,這是老殖民主義遺留下來的思想狀態。”“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乾出來的。”【註:《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60頁《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這就是說,回歸中國後,應由香港的中國人行使治理香港的權力。既不是外國人,也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出幹部來管治香港。“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之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我們派出軍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註:《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58頁《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港人治港”充分說明鄧小平同志對香港同胞的高度信任。

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主要官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主要官員

鄧小平同志在充分信任香港的中國人可以管理好香港的前提下,考慮到香港被英國統治一百多年的現實,為了保證中國對香港的主權,鄧小平同志提出“港人治港”的標準問題:“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註:《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74頁《一個國家,兩種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

“港人治港”,是港人中的愛國者治港,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只有愛國者治港,才能保證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

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

鄧小平同志反覆強調“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同時,又反覆強調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

“我們不贊成‘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註:《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31頁《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論談》(1983年6月26日)】

“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說明,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註:《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21頁《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1987年4月16日)】

鄧小平同志還多次強調:“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註:《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73-74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1984年10月3日)】

根據“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作了全面地規定。同時,基本法也規定了中央的權力,如國防、外交事務權;香港政制主導權;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高官的任命權;維護國家和香港穩定的緊急事務的處置權;法律審查權;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等等。總之,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維護香港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保證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所需要的各項權力。

內容

溫家寶向梁振英頒發任命令 溫家寶向梁振英頒發任命令

港人治港包括五方面內容:(1)特殊的制度。一方面香港擁有高度的自治權,體現了主權的自治權,是主權與自治權的統一;另一方面,香港仍實行資本主義,並且50年不變,保證香港平穩過渡,有利於香港的繼續穩定、繁榮。

(2)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經濟制度上,保持原有格局基本不變。

(3)香港的穩定與發展。除了經濟的發展外,還要有穩定的政治制度,要有香港的特色。

(4)治港港人的人選標準“以愛國者為主體”,同時“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而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61頁)。

(5)“我國政府在恢復對香港的主權之後,有權在香港駐軍,這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象徵,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也是香港穩定和繁榮的保證”(《我國恢復對香港主權後有權在港駐軍》,人民日報1984年5月26日)。

意義

在這一思想指導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及政府成員成功地產生,香港在過渡期內基本保持了穩定、繁榮的局面,並在回歸後繼續保持了穩步發展。這一解決香港問題的新構想,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的高度自治原則,也為解決澳門和台灣問題提供了借鑑。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團結港澳各界人士,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再次重申了“港人治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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