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津鎮

東遼縣轄鎮。1949年設區,1955年置鎮,1958年改公社,1985年復置鎮。位於縣境東南部,距縣城27公里,面積192平方公里,人口3.3萬。

基本信息

城鎮簡介

鎮政府駐渭津。四(平)梅(河口)鐵路、集巴公路過境。轄渭津、渭濱、大榆、方地、陳家、恭和、正俗、仁恕、尚義、福勝、福錄、喬家、福民、增福、樺皮、宮家、前涼、後涼、小良、三星、年豐、牟家22個村委會和站前、鐵北、橋西、津東4個居委會。鄉鎮企業有水泥、水泥製品、電纜、電纜材料、地毯、毛紡等廠。農業主產玉米、稻穀、大豆、蔬菜。

優惠政策

為加快東遼經濟發展,鼓勵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稅收方面

第一條
外商投資新建生產加工類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建內資企業由國稅部門徵收所得稅後,可比照外商投資企業由政府予以扶持。
第二條
投資新建或擴建生產性企業,投產後新增加的實繳增值稅,縣級留用部分由縣政府對企業實行扶持。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20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按10%扶持給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扶持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2001—30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按15%扶持給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扶持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3001萬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按20%扶持給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扶持給企業。
第三條 投資者或企業聘請的國內外高級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縣級留用部分,徵收後由縣政府獎勵給本人。

二、土地政策

第四條 對投資者需要的土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在劃撥用地目錄以外的用地項目,採取出讓方式供地。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實際貢獻稅收縣級留用部分達到或超過10000平方米土地取得價款時,由縣政府獎勵給投資者相當於10000平方米土地的取得價款。

三、收費政策

第六條
凡有收費項目的單位,對涉及的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實現公開。項目建設期間,縣政府有權減免的,一律免收;縣政府無權減免的,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四、服務政策

第七條 投資者在縣內辦理各種手續,由項目辦公室全程幫助辦理,需上級有關部門辦理的各種手續由項目辦公室協助辦理。
第八條 項目建設期間,涉及供熱、供水、供電、交通等問題,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
第九條
保障投資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到企業收費、罰款和攤派,不準隨意搞檢查和評比活動。對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投資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向縣軟環境辦公室投訴,軟環境辦公室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條
為最佳化經濟建設軟環境,圍繞項目建設,推行目標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綠色通道制、科學審批制、責任追究制、行風評議制,努力創建一流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服務環境和人居環境。
第十一條 投資者家庭成員要求在本縣落戶的,由項目辦公室負責辦理,並免收各種費用;在子女上學就醫就業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對到東遼投資額較大、發展前景好的企業,縣有關部門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

五、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對引進工業項目實際投入資金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中介人,由縣政府獎勵中介人2‰;
實際投入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獎勵中介人3‰;實際投入超億元的,由政府獎勵中介人5‰。
第十四條 對引進工業項目實際投入資金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獎勵單位1萬元。實際投入超過1億元的,獎勵單位5—10萬元。

六、附則

第十五條
本《政策》適用於投資者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通過獨資、合資合作、參股控股、收購兼併及縣屬國有或集體企業轉制為民營等方式創辦的生產加工企業。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及政策與本《政策》相牴觸的,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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