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飆車案

深圳飆車案

2012年5月26日凌晨,深圳發生“跑車男夜載三女醉駕飆車連撞兩的士致三死”的重大車禍。2013年10月12日,深圳飆車案在深圳中院一審宣判,酒後駕駛豪華跑車闖紅燈超速飆車的肇事司機侯培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獲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簡介

深圳飆車案現場深圳飆車案現場

2012年5月26日凌晨3時08分許,侯某駕駛的粵B/G077R紅色小車,在濱海大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僑城東路段,與同方向行駛的兩輛計程車發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輛車牌號為粵B/H1Q78的計程車起火,導致該車內3人當場死亡。

據初步調查,粵B/G077R紅色小車登記所有人為許某輝。交警經對事故肇事嫌疑人侯培慶(男,29歲,廣西平南縣人)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為90.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粵B/H1Q78計程車上2名死者(乘客)身份也已確認。

頂包質疑

死者家屬質疑

警方28日公布的視頻警方28日公布的視頻

2012年5月27日,死者家屬20多人聚集在福田交警大隊事故組外,焦急地等待交警對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認定,以及進一步調查結果。有家屬反映,根據手機拍攝到的照片,被拘留的肇事司機侯某疑為“頂包者”。

死者(司機)家屬稱事發後有人用手機拍攝到肇事司機的照片,雖然拍攝地點的光線並不是很好,但與他們在福田交警大隊看到被帶上警車的肇事司機,不論是相貌、個子等“都完全不一樣”。

死者家屬稱,最令他們懷疑的是,交警將肇事司機侯某帶上警車時,家屬看到他的身上沒有明顯的傷痕,這點與發生了如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機來說很不相符。

醫生質疑

深圳飆車案:酒吧監控視頻深圳飆車案:酒吧監控視頻

死者家屬的懷疑,也得到了事發後接診的華僑醫院醫生的印證。據當晚值班的兩名男醫生介紹,當時被送到醫院的為一名男性和三名女性,男子的門牙至少被撞斷了三顆,下巴有一條長長的裂口,醫生為其做了縫合手術,一共是縫了8針。手術做完後,醫生要求他留院觀察,但該男子聲稱有急事並自行離開了醫院。

記者拿著家屬在福田交警大隊拍下的“肇事司機”照片向華僑醫院胡醫生諮詢——胡醫生是事發當時肇事司機及三名受傷女子的主治醫生。胡醫生通過該院陳主任向記者介紹,初步判斷,照片不是當晚前來就醫的男性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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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應

肇事司機侯某肇事司機侯某

2012年5月28日,深圳市交警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徐煒向媒體通報了“526”重大交通事故案的情況:侯培慶事發當天先後到cocopark兩家酒吧喝酒,並駕車帶3名女生離開,肇事跑車當時的車速不低於180公里/小時,而另外兩輛被撞計程車車速在80公里/小時左右,警方調取的相關視頻顯示侯某某確為當時的駕駛者,其駕車時處於嚴重醉酒狀態。

交警昨天給家屬提供了醫院監控錄像,稱醫院縫針男子並非車禍司機,事故中不存在司機頂包。

肇事者回應

深圳飆車案嫌犯開車照公布深圳飆車案嫌犯開車照公布

“事實(GTR)是我本人開的,這個毫無疑問,我希望藉此機會向死者家屬說對不起。”以一個道歉鞠躬作為開場,“5·26”事故肇事嫌疑人侯培慶在深圳梅林看守所首度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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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

侯培慶

侯培慶,現年30歲(2013年),深圳某建築公司員工。2012年5月26日凌晨3時許,侯培慶酒後穿拖鞋駕駛紅色日產GT-R跑車(未懸掛車牌)搭載汪某萍、孫某、汪某回家,在福華路與民田路交叉口闖紅燈後,經濱海大道時嚴重超速行駛,車頭撞到由被害人譚某立駕駛並搭載被害人張某靈、唐某露的藍色比亞迪電動計程車車尾,造成紅色跑車失控沖向綠化隔離帶,電動計程車被撞後失控起火。同時,晏某川駕駛的紅色桑塔納計程車為避讓紅色跑車,與道路綠化帶相撞後翻車。事故造成比亞迪電動計程車駕駛人譚某立和車上兩名乘客張某靈、唐某露共三人當場死亡,紅色跑車上乘客孫某、汪某、汪某萍受傷,三車嚴重損壞。

案發後,侯培慶搭乘計程車逃至大梅沙遊艇會所。26日10時許,侯培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侯培慶賠償三名死者家屬各人民幣95萬元,三名被害人家屬均出具了諒解書。

一審審判

肇事者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10月12日,“2012年5月26日凌晨,導致3人死亡3人受傷的5·26濱海大道飆車案”在深圳中院一審宣判,酒後駕駛豪華跑車闖紅燈超速飆車的肇事司機侯培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獲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對於這個大眾普遍認為輕判的結果,侯培慶卻當庭表示不服,將會抗訴。

當天宣判詞長達5000餘字,首先對公眾質疑的“頂包論”問題進行了釋疑,認定侯培慶就是該案肇事司機而非其他人。其次,對於庭審時侯培慶及其辯護人將矛頭直指比亞迪汽車存在質量問題才導致3人被燒死的問題,該判詞則沒有給予確認 。

排除“頂包論”

法院基於以下幾點判定侯培慶並非“頂包”:在場證人關於案發前一起喝酒、案發時各自在跑車上所坐具體位置等情節描述均能相互印證一致;許漢周、許楚輝關於侯培慶平時開紅色跑車較多,有該車鑰匙的證言及該車車輛保險單上列明被保險人為侯培慶的事實,證明侯培慶是除車主外最有可能駕駛涉案紅色跑車的人;證人黃木來、吳煥文等均證明侯培慶在案發後不久即電話告知他們駕車發生事故的事實,上述證言有相應的手機通話清單予以印證;侯培慶的身體傷痕,經鑑定符合在事故發生時其坐在紅色跑車駕駛座位上系有安全帶時,與方向盤接觸刮碰可以形成;在紅色跑車裡提取的兩隻夾腳拖鞋(當庭經侯培慶試穿)、該車方向盤氣囊上血跡、駕駛室側車門上血跡、侯培慶事發時所穿的花格上衣上血跡經鑑定均與侯培慶的STR分型一致;在3:08:12(即案發前幾秒鐘)監控錄像抓拍的照片中顯示跑車司機著紅色花格襯衣,與侯培慶當晚衣著特徵相符。

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判認為,侯培慶在自己穿著拖鞋並已醉酒的狀態下,仍堅持開車送朋友回家,此時其主觀上已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且對車輛的控制能力因醉酒而大大減弱,可能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但其不僅未採取小心謹慎的態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採取了闖紅燈、以超過兩倍以上限速高速行駛等其他惡劣的違章行為,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財產安全處於更為現實的危險之中,最終導致了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

法院認為侯培慶的行為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該罪定罪處罰。

從輕處罰的原因

法院認為:
第一,侯培慶系間接故意犯罪,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與直接故意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在量刑上應有所區別;
第二,本案中侯培慶的行為不屬於“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被害人”的情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孫偉銘、黎景全等醉酒駕車犯罪典型案例的犯罪情節有所差別,在量刑時亦應酌情考慮;
第三,侯培慶案發後雖逃離現場,但在7小時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第四,歸案後,侯培慶能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各方的經濟損失,三名死亡被害人的家屬均出具了對侯培慶的諒解書。

綜合考慮上述各項量刑情節,法院認為應對侯培慶予以從輕處罰 。

犯罪分類導航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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