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也稱“國際私法關係”。是指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係的物位於外國;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於外國。這種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是與外國的經濟和文化的交往以及給予外國人的權利。

基本信息

解釋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也稱“國際私法關係”。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係的物位於外國; 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於外國。

因素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一般來講,國際私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對於自然人來講,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國籍是外國的或者無國籍的,或者該自然人的住所在國外;由於國際上對法人國籍確定的標準不一,對於法人來講,或者其註冊登記地在國外,或者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國外,或者控制該法人的股東具有外國國籍。一國政府還可能對外發行債券。所有這些主體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都可以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者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則該類民事法律關係由於客體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如一個中國公民繼承其父遺留在日本的遺產;某中國建築公司承建位於菲律賓境內的基礎設施。所有這類因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都可以稱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如引起繼承產生的被繼承人的訂立遺囑地在國外;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國外。所有這類據以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也應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它有著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徵,如它是人和人的關係,是體現國家意志的社會關係等,同時它也有自己的具體特徵。

1. 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產生以後,民事法律規範便落實為約束當事人行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的實現和民事義務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違反民事義務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規範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結果。

2. 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就 決定了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地位平等,它們互相獨立,互不隸屬。同時,由於主體地位平等,決定了其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3. 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只有民法規範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還要有民事法律事實,才能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內容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如引起繼承產生的被繼承人的訂

立遺囑地在國外;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國外。所有這類據以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也應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以上是構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三大要素。在這些要素當中,有一項具備涉外因素就屬於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有三項因素都涉外的情況,如中國某公司與日本某公司訂立一項買賣契約,中方向日方購買一批汽車,契約訂立地是中國香港,契約履行地在新加坡。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以及導致契約雙方權利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都具有涉外因素。
實踐中,對涉外因素的理解不應僅局限於國與國之間,有時還適用於一個國家中的不同法域之間。如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國際私法規範同樣也適用於涉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民事法律關係。在部分聯邦制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有時也將一國內部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s)視為外國。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私法上所講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是廣義上的民商事法律關係,而在有些國家,如在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則專門制定有商法,用來調整公司法關係、票據法關係、海商法關係、保險法關係和破產法關係等所謂各類商事法律關係。但是國際私法所調整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既包括前面所說的各類法律關係,也包括涉外物權、智慧財產權、債權、婚姻家庭法以及繼承法律關係。

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中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中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中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中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契約關係,尤其是確定契約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契約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契約正義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五)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於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範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定的倡導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0條第2款關於契約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範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

(六)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

調整方法

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方法

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間接調整方法,另一種是直接調整方法。

所謂間接調整方法,就是在有關的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受何種法律調整,不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方法,而是通過衝突規範來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一種方法。由於衝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範,間接調整方法是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特有方法。

所謂直接調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範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方法。國內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均存在這種直接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實體法規範。

上述兩種方法是現代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所必需的手段,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理論分歧

德國 學者努斯鮑姆在其《國際私法原理》一書中指出:“國際私法,或衝突法,從廣義上講,是處理涉外關係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國第一本統編《國際私法》教材也認為:“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的部門。”這一定義是從國際私法調整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著眼的。

德國學者馬丁。沃爾夫則認為,國際私法就是“在同時有效的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該適用於一些特定的事實”。中國李浩培先生也認為,國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相互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這一定義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考慮的。

英國學者切希爾和諾斯認為,國際私法是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判定:第一,法院在什麼條件下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第二,應適用哪國法律來確定各類案件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承認外國判決,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外國判決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在英國得到執行。顯然,這一定義是從司法角度並結合國際私法的內容或規範來進行的。

另外,還有其他四種代表性的定義:(1)“國際私法是以直接規範和間接規範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並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衝突的法律部門。”(2)“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對象,以解決法律衝突為中心任務,以衝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滅法律衝突的統一實體法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式規範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兩個定義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而且,國際私法的規範包含統一實體法;(3)“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衝突問題為核心,由法律適用規範、規定外國人民事地位規範所組成,並通過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式進行司法保護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這一定義也認為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但統一實體法規範不是國際私法的規範;(4)“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交往中所產生的民事關係的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它是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調整不同國家之間法律衝突的、確定國際民事關係雙方當事人具體權利和義務的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以及解決國際民事爭議的訴訟程式和仲裁程式規範的總稱。” 這一定義與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它強調國際私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以上四種定義都是從綜合角度來考慮的。

可見,關於國際私法的對象問題,雖然學者們都認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或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但在調整對象的範圍上,則存在差別。一種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另一種則主張國際私法的對象只是會產生法律衝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基於對國際私法對象的認識,理論界關於國際私法的方法問題,同樣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調整方法;另一種則認為國際私法的方法只有或主要是間接調整方法。

與對國際私法對象和方法問題的認識相對應,關於國際私法的範圍問題,理論界也分別有不同主張:(1)國際私法的範圍僅局限於衝突規範。持這種觀點的可以德國、奧地利、瑞士、北歐國家以及日本等國為代表;(2)國際私法由管轄權規範、衝突規範和外國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規範構成。這是以英國、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的主張;(3)國際私法的範圍包括國籍規範、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及國際民商事管轄權規範。這是以法國和義大利為代表的拉丁法系國家的看法。

[2] 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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