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炮

消防炮

消防炮是遠距離撲救火災的重要消防設備,消防炮分為消防水炮(PS)、消防泡沫炮(PP)兩大系列。消防水炮是噴射水,遠距離撲救一般固體物質的消防設備,消防炮沫炮是噴射空氣泡沫,遠距離撲救甲、乙、丙類液體火災的消防設備。

消防水炮(PS)

1.設備說明

消防水炮以水作為介質,遠距離撲滅火災的滅火設備。該炮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儲罐區、飛機庫、倉庫、港口碼頭等場所,更是消防車理想的車載消防炮。

2.設備特點

消防水炮 消防水炮

消防水炮由底座、進水管、迴轉體、集水管、射流調節環、手把和鎖緊機構等組成炮身可作水平迴轉和仰俯迴轉,並可實現定位。炮使用壓力範圍廣,射程遠並可實施直流至90°開花、水霧射流的無極調節。其重量輕、體積小、功能全、滅火效果好,是炮的最大特點 。

3.使用保養

1、炮應在使用壓力範圍內使用。

2、應經常檢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靈活性,發現緊固件鬆動,應及時修理,使炮一直處於

良好的使用狀態。

3、射水操作時,鬆開鎖緊螺釘,調整好炮的噴射方向和角度,然後提高至所使用的壓力。

4、轉動射流調節環即可實現水的直流變換為開花,或將開花變換為直流。

5、每次使用後,應噴射一段時間的清水,然後將炮內水放淨。

6、炮轉動部位應經常加潤滑劑,以保證轉動靈活。

7、噴射時,炮口前絕對不能站人。

8、炮不能用以撲滅帶電設備,以免觸電。

9、非工作狀態下,炮應置水平狀態,並用防雨布蓋好。

消防泡沫炮(PP)

1.設備說明

消防泡沫炮 消防泡沫炮

消防泡沫炮是產生和噴射泡沫,遠程離撲救甲、乙、丙類液體火災或噴射水遠距離撲救固體物質火災的消防炮。不僅適用於石油化工企業、儲罐區、飛機場、倉庫、港口碼頭,而且適用於船舶和海上固定平台以及消防車等設施。

2.設備特點

泡沫炮主要有手把、底座、進水管、迴轉體、鎖緊裝置、泡沫噴射系統及轉動機構組成。在8-10MPa的壓力範圍內具有良好的性能,它不但能噴射泡沫,又能噴射水。噴射空氣泡沫時,將比例混合器調整至與本炮的流量值後即可使用。

3.使用保養

1、消防炮應在規定的使用壓力範圍內使用。

2、應經常檢查炮的完好性和操作靈活性,發現緊固件不鬆動、變形應及時修理,使炮一直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3、消防炮上的球閥應在規定使用壓力範圍內開啟或關閉,以免造成球閥及密封件的損壞變形。

4、每次使用後應噴射一段時間清水,然後將炮內水放淨,冬季嚴寒地區更要注意在消防炮內不能有積水,以免將炮凍壞。

5、應使用清潔水,以免造成球閥損壞或將消防炮堵塞。

6、消防炮轉動部位應經常加潤滑脂,以保證轉動靈活。

7、噴射時,消防炮炮口嚴禁站人。

8、消防炮不能用以撲救帶電設施火災,以避免觸電。

9、平時可用快速脫卸的防雨罩罩好 。

驗收標準

1.系統設定

1.1一般規定

1.1.1 供水管道應與生產、生活用水管道分開。

1.1.2 供水管道不宜與泡沫混合液的供給管道合用。寒冷地區的濕式供水管道應採取防凍保護措施,乾式管道應設排除管道內積水和空氣的設施。管道設計應滿足設計流量、壓力和開啟至噴射的時間等要求。

1.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應小於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需要同時使用水炮、泡沫炮、保護水幕噴頭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內充水量之和。該容量可減去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1.1.4 消防水泵的供水壓力應能滿足系統中水炮、泡沫炮噴射壓力的要求。

1.1.5 滅火劑及加壓氣體的補給時間不宜大於48h。

1.1.6 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泡沫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於5min,乾粉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於2min。

1.2 消防炮布置

1.2.1 室內消防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於兩門,其布置高度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築結構件的影響,並應能使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被保護區的任一部份。

室內系統應採用濕式給水系統,消防炮位處應設定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設定消防炮平台時,其結構強度應能滿足消防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應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且應滿足滅火強度及冷卻強度的要求。

1.消防炮應設定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當滅火對象高度較高、面積較大時,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較高大障礙物的阻擋時,應設定消防炮塔。

1.3. 水炮系統

1.3.1 水炮的設計射程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炮的設計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內布置得水炮和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 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範圍內選用。

3. 當計算水炮的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計的水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

1.3.2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額定流量不宜小於30L/s。

1.3.3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攻擊時間不應小於1.0h。

2. 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2.0h。

1.3.4 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應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任一部為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築的用水量不應小於40L/s,工業建築的用水量不應小於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及冷卻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3.5 水炮系統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啟動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綜合,但不得小於滅火用水計算總量及冷卻水用量計算總流量之和。

2.系統組件

2.1 一般規定

2.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消防泵組等專用系統組建必須採用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2.1.2 主要系統組件的外表面塗色宜為紅色。

2.1.3 安裝在防暴區內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統組件應滿足該防暴區相應的防暴要求。

2.2 消防炮

2.2.1 遠程消防炮應同時具有手動功能。

2.2.2 消防炮應滿足相應使用環緊和介質的防腐蝕要求。

2.2.3 安裝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設定護欄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宜大於50°,安裝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迴轉角不宜大於220°。

2.2.4 室內配置的消防水炮的俯角和水平水轉角應滿足使用要求。

2.2.5 室內配置的消防水炮宜具有直流-噴霧的無級轉換功能。

2.3.消防泵組與消防泵站

2.3.1 消防泵宜選用特性曲線平緩的離心泵。

2.3.2 自吸消防泵吸水管應設真空壓力表,消防泵出水管上應設自動卸壓閥和回流管。

2.3.3 消防泵吸水口宜設定過濾器,吸水管的布置應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設定閘閥,閥上應由啟閉標誌。

2.3.4 帶有水箱的引水泵,其水箱應具有可靠的存水封存功能。

2.3.5 用於控制信號的出水壓力取水出口應設定在水泵的出口和單向閥之間。

2.3.6 消防泵站應設定備用泵組,其工作能力不應小於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組。

2.3.7 柴油機消防泵站應設定進氣和排氣的通風裝置,冬季室內最低溫度應符合柴油機製造廠提出的溫度要求。

2.3.8 消防泵站內的電氣設備應採取有效的防潮和防腐蝕措施。

2.4. 閥門和管道

2.4.1 當消防泵出口直徑大於300mm時,不應採用單一手動啟閉功能的閥門。閥門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遠控閥門應具有快速啟閉功能,且封閉可靠。

2.4.2 常開或常閉的閥門應設有鎖定裝置,控制閥和需要啟閉的閥門應設啟閉指示器。參與遠控炮系統聯動控制的控制閥,其啟閉信號應傳至系統控制室。

2.4.3 管道應選用耐腐蝕材料製作或對管道外壁進行防腐蝕處理。

2.5.動力源

2.5.1 動力源應具有良好的耐腐蝕、防雨和密封性能。

2.5.2 動力源及其管道應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5.3 液壓和氣壓動力源於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離不宜大於30m。

2.5.4 動力源應滿足遠控炮系統得規定時間內操作控制和聯動控制的要求。

3.電氣

3.1 一般規定

3.1.1 系統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的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供配電系統設計規定》等國家標準的規定。

3.1.2 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防暴分區,電器設備和線路的選用、安裝和管道防靜電等措施應符合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3.1.3 系統電器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電設備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並應符合《電業安全規程》、《電器設備安全規則》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3.1.4 系統配電線路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電線、電纜。

7.1.5 系統的電纜敷設應符合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裝置及線路設計規範》和《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3.1.6 系統的防雷設計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3.2 控制

3.2.1 遠程炮系統應具有對消防泵組、遠程炮及相關設備等進行遠程控制的功能。

3.2.2 系統宜採用聯動控制方式,各聯動控制單元應設有操作指示信號。

3.2.3 系統宜有接受消防報警的功能。

3.2.4 工作消防泵組發生故障時,備用消防泵應能自動投入運行。

3.2.5 遠程炮系統採用無線控制操作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應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迴轉和相關閥門的動作;

2. 消防控制室應能優先控制無線控制器所操作的設備;

3.無線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徑應大於100m;

4. 1km以內不得有相同品錄、30m以內不得有相同安全碼的無線控制器;

5. 無線控制器應設定閉鎖安全電路。

3.3.消防控制室

3.3.1 消防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消防控制室的國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宜設定在能直接觀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時應設定監視器等輔助觀察設備;

2.消防控制室應有良好的防火、防塵、防水等措施;

3.系統控制裝置的布置應便於操作與維護。

3.3.2 遠控炮系統的消防控制室應能對消防泵組、消防炮等系統組件進行單機操作與聯動操作或自動操作,並應具備下列控制和顯示功能:

1.消防泵組的運行、停止、故障;

2.電動閥門的開啟、關閉及故障;

3.消防炮的俯仰、水平迴轉動作;

4.當接到報警信號後,應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關部門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聲響信號可手動解除,但燈光報警信號必須保留至人工確認後方可解除;

5.具有無線控制功能時,顯示無線控制器的工作狀態;

6.其它需要控制和顯示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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