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慈善總會

海寧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3年12月24日,2009年7月23日,召開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了《章程》和兩個《辦法》,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困難群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目錄

簡介

章程

名單

困難救助實施辦法

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慈善助學實施辦法

突發事件救助暫行辦法

簡介

海寧市慈善總會成立以來先後被省慈善總會授予“慈善工作先進集體”、“愛心彩電項目組織獎”;被嘉興市人民政府授予“社會困難民眾救助工作先進單位”、“嘉興慈善獎(集體)”;被嘉興市文明辦、嘉興市慈善總會授予“慈善工作先進集體”等稱號。

慈善總會的業務範圍包括:籌募善款,扶貧濟困、賑災救助,社會福利,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等項工作。海寧市政協原主席阮張漢同志現任會長。

海寧市慈善總會章程

(2009年7月23 日海寧市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海寧市慈善總會(英文名:HaiNi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縮寫:HNCF)。會址:浙江省海寧市南苑路358號。

第二條本會由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依法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困難群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海寧市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慈善總會和嘉興市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條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和法人捐贈的款物;接受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辦理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捐贈接收;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第六條扶貧濟困、賑災救助。通過助困、助醫、助學、助殘等形式,開展慈善救助活動,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同時,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保管、劃撥賑災款物。

第七條社會福利。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助老、助孤、助殘、助困等各種社會福利活動,推動福利社會化,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並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動。

第八條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與國內外公益機構的交往和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第九條其他工作。為市政府制定發展慈善事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供諮詢性意見,指導和促進各鎮、街道慈善事業的發展。組織編撰有關慈善工作的資料,開展慈善宣傳,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宣傳本會的宗旨、任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顧問,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會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檢查並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處理本會日常重大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個人、法人、社會團體等的捐贈;

(二)政府撥款和部門資助;

(三)本金的增值;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定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經費均由財政核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單

會 長:阮張漢

第一副會長:朱祥華

常務副會長:夏堅輝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學超葉仙玉葉雪康呂少彬朱正耀朱張金許月蓮許瑞坤

吳永華應利康張志彤李炳初沈國甫陳金明陳浩銘岳姚祥

俞炳良姚岳良姜利民趙振威倪繼紅唐德林夏志生錢志達

錢怡松顧衛國高利民高雲躍高樹彪章方祥潘建清濮新達

秘書長:吳永華(兼)

副秘書長:吳甫明祁兆明俞洪慶

(海寧市慈善總會現有團體會員123個,個人會員90個)

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市慈善醫療救助工作,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特修訂本辦法。

一、救助對象:

根據海寧市人民政府《海寧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民政部門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

1、持證困難家庭。是指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海寧市特困殘疾人優惠證》的家庭。

2、因病致貧特別困難家庭。即經民政部門調查審定當年度自負醫藥費大於上年度家庭經濟總收入減去基本生活費(按“低保”標準計算)的困難家庭,或民眾公認的困難家庭。

3、不願意參加城鄉合作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不屬於慈善醫療救助對象。

二、救助時間及時限:

慈善醫療救助每年兩次。即4-5月份一次,救助時以上年度下半年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為依據;9-10月份一次,救助時以當年度上半年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為依據。

初次申請慈善醫療救助的住院治療費用不受前款的時間限制。

三、自負醫藥費是指:患者經合作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報銷、理賠、補償、資助後自理的部分。

四、救助額度及上報自負醫藥費起點:

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根據困難程度和自負數額的多少給予一千至一萬元救助金;自負醫藥費巨大的(五萬元以上)救助額可超過一萬元。

除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海寧市特困殘疾人優惠證》家庭外,其餘患者參加城鄉合作醫療保險(含失土農民的大病保險)的自負醫藥費在一萬五千元以上、參加海寧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自負醫藥費在二萬元以上才考慮給予救助。

五、醫療費用範圍:

慈善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必須是醫院的住院或門診的費用,以及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保健品、滋補品等不屬醫療費用的範圍。

因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酗酒、吸毒、自殺、自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慈善醫療救助範圍。

六、救助程式:

1、符合慈善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向市慈善總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審批表》,如實提供住院費用憑證、合作醫療基金費用報銷單、海寧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申報覆核表、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單、各種醫療補償憑據等原件或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2、經社區(村)居委會核實並簽署意見,上報鎮(街道)慈善聯絡處,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審核後報市慈善總會審批。

3、各慈善聯絡處上報市慈善總會前應入戶調查核實,調查的戶數不少於上報戶數的30%。

4、慈善醫療救助金髮放後必須在所在的鎮、社區(村)居委會張榜公示七天,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5、市慈善總會在發放慈善醫療救助金後,對救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樣回訪,回訪戶數不少於救助總數的10%。

七、有關事項:

1、為擴大慈善救助面,對同一對象一年內的慈善救助(包括其他種類的慈善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

2、上報醫療救助,使用《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審批表》、和《鎮(街道)申報慈善醫療救助情況匯總表》。

3、杜絕重複申請慈善救助。各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嚴格審查把關,嚴防一張憑證二次申請慈善救助。如發現有意重複使用的將取消救助資格。

4、家庭人員直系親屬系填寫齊全,包括已出嫁的女兒應全部填寫。

八、本辦法自2011年1月開始實施。原《海寧市慈善總會醫療救助的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九、本辦法由海寧市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慈善助學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使慈善助學工作公開、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在總結以往慈善助學工作的基礎上,對《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實施辦法》修訂如下:

一、救助對象:

凡經省高招辦統一錄取的、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在普通高校就讀大二及以上的學生。

在海寧市外就讀的全日制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含3加2)。

在海寧市內就讀全日制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的按海政發93號檔案規定由教育部門給予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助學對象,不能享受慈善助學金:

1、學生在校嚴重違規違紀,受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2、已由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結對幫困的在校生;

3、軍校生、研究生、電大生以及當年考上大學的新生。

二、救助類別、標準:

1、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家庭的就讀普通高校的學生每人5000元/年;

2、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就讀普通高校的學生每人4000元/年;

3、對持有海寧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海寧市困難家庭援助證”和“海寧市特困職工優惠證”家庭的在海寧市外全日制學校就讀高中(不含各類高復班)、職高、中專(含3加2)的學生每人救助2000元/年。

4、本應享受上述第1項或第2項慈善助學金的學生,未按規定向慈善總會寫信匯報學習、思想、生活情況的減發500元。

5、本應享受上述第3項慈善助學金的學生,未按規定向慈善總會寫信匯報學習、思想、生活情況的減發200元。

6、對拒寫慈善助學金申請書或不提供學習成績單、學校鑑定的視作棄學處理,不予救助。

三、辦理程式:

1、憑當年度的困難家庭證件、寒假時的學習成績單、學校鑑定材料,向家庭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會遞交《慈善助學金申請書》。

2、社區(村)居委會核實後填寫《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金審批表》(表式一)、簽署意見後送鎮(街道)慈善聯絡處。鎮(街道)慈善聯絡處審查後,填寫《鎮(街道)申報慈善助學金情況匯總表》,於每年7月31日前上報市慈善總會。慈善總會審核後發放慈善助學金。

3、慈善助學金髮放後鎮(街道)、村必須張榜公示,並在《海寧慈善》和《海寧慈善網》上進行實名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發放時間:預定在每年的8月20日左右,具體發放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另行通知。

五、有關事項:

凡申請慈善助學金的必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求學困難學生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在讀學校的有效證件及寒假前的成績單和學校鑑定材料(需學校蓋章);

3、有效的困難家庭證件複印件;

4、未享受財政一次性資助金、初次申請慈善助學金的應提供市高招辦統一錄取的證明材料;

5、申請慈善助學金學生基本情況表(表式二);

6、根據檔案管理要求,申請書及複印材料統一用A4紙。

六、本辦法自2011年開始實施。原《海寧市慈善總會慈善助學實施辦法》停止執行。

七、本辦法由海寧市慈善總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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