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同體

法蘭西共同體是指法國與原法屬非洲殖民地國家間關係演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國家結合體。

法蘭西共同體

正文

法國與原法屬非洲殖民地國家間關係演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國家結合體
隨著非洲的民族獨立運動不斷發展,1946年建立的“法蘭西聯邦”日趨瓦解。1958年 9月法國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把“法蘭西聯邦”改為“法蘭西共同體”。共同體各成員國在內政、經濟方面享有自主權,但外交、國防等仍由法國控制。1959年共同體成立時,成員國除法國本土、“海外省”、“海外領土”外,還有前法屬非洲的12個國家:達荷美(今貝寧)、象牙海岸(今象牙海岸)、蘇丹(今馬里)、茅利塔尼亞、尼日、上沃爾特、查德、剛果(布)(今剛果)、加彭、塞內加爾、馬達加斯加、烏班吉沙立(今中非)。
共同體主要機構有執行委員會參議院仲裁法庭。總部設在巴黎。1960年法國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共同體成員國可通過協定變成獨立國家,但不因此脫離共同體。同年,上述12國先後宣告獨立。此後,達荷美、尼日、上沃爾特、象牙海岸、馬里、茅利塔尼亞先後退出共同體。其餘6國雖留在共同體內,但形式上已取消了法國的最高權力。共同體參議院於1961年宣布解體,仲裁法庭則從未開過庭。此後法國就以雙邊條約、貿易協定或“聯繫國”等形式與原共同體成員國保持較密切的雙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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