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

所謂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範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比如,世界各國一般都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保險的險種。由於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範圍是受嚴格限制的。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基本信息

定義

強制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商業保險一般都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少數危險範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則應實行強制保險。

從國際上看,強制保險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規定在特定範圍內建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關係。這種形式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範圍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保險人沒有自主選擇的餘地。二是規定一定範圍內的人或財產都必須參加保險,並以此作為許可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前提條件。中國的強制保險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實施,只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才可以實行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保險公司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對比

所謂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雙方完全自願訂立保險契約,建立保險關係。換句話說,是否投保和承保,參加什麼保險,保險契約的具體內容,完全由雙方自願自主決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預。平等自願是商業保險的一個基本原則。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每次事故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有責任時: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一)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責任免除

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

商業保險屬民事法律活動,根據我國民商法律規定,訂立保險契約必須遵循平等自願、意思自治的原則,企業和個人訂立契約完全是當事人的自主行為,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同時,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為一般制度的例外,多數國家為了國家的特殊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均通過立法,規定特定主體之間必須簽訂契約,如,國家根據國防建設需要,可以有償徵用土地和有償使用運輸工具;又如,絕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正是遵循這一原則,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分類

強制保險可根據立法的部門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範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

(1)強制性;

(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

(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範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目前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上述第2、3強制保險的特點:既有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參加保險,也有非強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這兩類強制保險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某些行業、個人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活動時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保險關係的產生,則由被保險人選擇合適的保險來進行投保。

作用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中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的戰略目標。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所特有的補償保障功能,對消除或減輕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發生的礦難事故中,一些遇難人員親屬往往因經濟補償問題爭議不休,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但一些災害事故因為有了保險保障,保險公司依照契約進行理賠,問題得以迅速解決。強制保險與普通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是,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麼險種,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決定;保額多大,保費多少,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商定,通過法律制度安排,規定特定的主體必須依法參加強制保險,使得一些高風險行業和領域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比較

我國相關法律

中國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廣泛,人民對政府有更高的依賴度,因此應有更為全面的強制保險制度。但是,由於中國長期受計畫經濟的影響,社會不重視保險,以致中國的強制保險在立法、覆蓋範圍、險種開發、監管制度等方面相對較為落後。依據中國保險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規定強制保險。

中國現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規定了具體的強制保險制度,一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了強制油污染民事責任保險;二是《煤炭法》第44條規定了強制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三是《建築法》第48條規定了強制危險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另外,正在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規定了船舶強制保險。中國現行行政法規中有4部法規規定了強制保險制度,一是《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了強制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二是《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了強制旅客旅遊意外保險;三是《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了強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四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海上或內河運輸的污染等強制險是可以通過財務擔保替代的。歸納起來,中國現行法律確立了7種強制保險,並且其中有的是可通過財務擔保替代的,加上實際執行不徹底,強制保險還未充分發揮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德國相關法律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

以德國為例,依據德國有關法律規定,有120多種活動要進行強制保險,大體可分為五類:一是職業責任強制保險。稅務顧問法第67條,規定了稅務顧問和稅務代理人的強制職業責任保險;審計師法第54條,規定了審計師強制職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聯邦律師法第51條規定了律師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聯邦公證法第 19A條規定了公證人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二是產品責任強制保險。醫用產品法第20條規定了醫用產品強制責任保險。三是事業責任強制保險。如民法典中規定了強制旅遊責任保險;貨物運輸法第7A條規定了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有關法律還規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油污染損害強制責任保險、核能源利用強制責任保險。四是僱主責任強制保險。保全服務業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了保全雇員強制責任保險。五是特殊行為強制保險。如聯邦狩獵法第17條規定了狩獵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台灣地區相關法律

台灣地區的強制保險也比較發達,其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幾乎覆蓋了絕大多數涉及公眾安全的領域。台灣地區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建築法第77條規定,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行業在營業中,應依照規定投保意外責任保險。此外,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均規定必須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在特殊行業強制保險方面,保全業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等規定了投保責任保險;在特殊職業方面,會計法、公證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了強制投保相關的責任保險。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了食品的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具體投保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形式指定,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提供了一條市場途徑。又如,韓國和俄羅斯的法律均規定了公共場所火災責任強制保險。日本、韓國、俄羅斯、南非、瑞士、英國等國家法律規定了核設施責任強制保險。

結論

對德國、台灣地區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強制保險進行比較研究,發現這些國家和地區無論是在強制保險範圍、實施時間、社會覆蓋面、監管制度、社會效果等方面都先於中國。

發展要求

放寬立法限制

中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這一規定明確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該規定出台的背景是,當時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不高,全國保險業只有3家公司,沒有形成市場競爭格局,保險公司不注重市場行銷和提高服務質量,而是通過公關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發文以行政手段推銷商業保險,以至於有些地方將保險列為變相亂攤派、亂收費的一種,予以清理。正是針對這種現象,保險法嚴格限制了強制保險的許可權,這對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銷商業保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保險業發生了巨大變化,現有中外資保險公司約100家,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特別是隨著保險在處理突發事件、穩定社會和促進構建和諧社會作用越來越突出,僅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顯得過於嚴格,而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已經被突破。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台前,全國有26個省、市通過地方立法、政府規章及其他形式實施了這一強制保險;又如,有的地方政府從實際出發,要求對一些公眾營業場所實行公眾意外責任強制保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益。鑒於中國各地和各行業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把確定強制保險權授予保險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聯合發布規章。

理順監管體制

由於一些法規沒有得到及時修改,社會對有的強制保險存在一定的疑慮,有的甚至引起行政訴訟。如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火車票中含有 2%的強制保險費,其依據是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經委發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保險金額為2萬元。依據保險法規定,只有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強制保險的條款和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據鐵道部介紹,由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提高,2萬元的保險金額已遠遠達不到受害人的賠償要求,這一強制保險的條款、費率、保險金額等應儘快作全面修改。此外,有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越權規定了強制保險,有的是在辦事程式中通過必須出具保險憑證,形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對此,應加強研究分析,及時清理和修改。

加強監管

加強對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

強制保險標誌 強制保險標誌

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在審批強制保險時,應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原則。因此,在審批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時,應當特別注重條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強制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處於被動地位,對條款的公正、費率的高低等均無選擇權和談判權,特別是強制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特定的利益主體關心被保險人的權益。2006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監會按照總體不盈利、不虧本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這一規定為以後審批強制保險費率樹立了典範。推動強制保險的目的,是利用保險的市場手段幫助政府處理事故和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從而服務構建和諧社會,而並非幫助保險公司擴大業務範圍或盈利。因此,在審批費率時,應當扣除盈利因素和部分展業成本,要特別注意程式公開,原則上應召開聽證會,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將精算數據公開,支持媒體報導,來年再對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用程式的公正保證實體的公正;

保護合法權益

對強制保險實行單獨核算,建立專門的財務監管核算辦法。

加強對強制保險理賠的監管。由於保險是射幸契約,依法理賠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核心環節,這一點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得到具體體現,該《條例》針對理賠實務中出現的問題,規定了保險公司三項義務:

其一,及時答覆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的義務;

其二,收到賠償要求後,1日內說明賠償標準、需提交檔案等;

其三,5日核心賠、 10內賠償保險金。這與現行同類商業保險相比,更有利於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當前少數保險公司信譽不佳、存在拖賠拒賠的情況下,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必要時,取消違法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的經營資格。因此,做好強制保險工作必須牢固樹立乾本行、想全局,乾好本行服務全局的理念,認識到這是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只有這樣才能使之有效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

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90條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6條的相關規定,強制保險過期視為沒有放置保險標誌,要扣留車輛,要扣1分,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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