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通過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法律職業資格相關事宜的公告

申請條件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應於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為內地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可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法務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關於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事宜,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如下:

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確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西藏自治區的合格分數線放寬為280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的合格標準單獨確定。

申請條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應於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逾期申請無正當理由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人員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異地報考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合格分數線的,應於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證、准考證及成績通知書,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調轉報名材料至戶籍所在地;經確認後向戶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人員大學畢業戶口已遷回原籍,原籍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為內地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可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材料

申請人員應當填寫《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承諾填寫信息真實準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身份證及複印件。申請人員要求享受放寬合格分數線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證件照片3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審驗後應當退回。
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法務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領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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