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區發展的指導意見

縣域內的集聚區是產業和城市發展的主導區域。 (七)產業集聚發展機制。 (十二)區域環評機制。

豫政[2010]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明確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功能定位,抓好關鍵環節,完善推進機制,落實扶持政策,促進集聚區科學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準確把握集聚區的科學定位

(一)統一認識。當前,我省正處於加快“兩大跨越”、實現中原崛起的關鍵時期,既具有諸多有利條件和積極因素,也存在產業層次低、發展方式粗放、資源環境約束加劇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著力推進“三化”(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加快構建“三大體系”(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和自主創新體系),走節約集約發展、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路子,培育區域發展新優勢。集聚區是促進“三化”協調發展、構建“三大體系”、實現科學發展的有效載體和重要依託,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現途徑,是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突破口。加快集聚區規劃建設是創新體制機制、培育區域競爭新優勢的客觀需要,是貫徹落實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等相關政策措施和實現跨越、促進崛起的關鍵舉措。全省上下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積極開拓創新,加大工作力度,扎紮實實推進集聚區的規劃建設。
(二)把握內涵。集聚區是以若干特色主導產業為支撐,產業集聚特徵明顯,產業和城市融合發展,產業結構合理,吸納就業充分,以經濟功能為主的功能區。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項目)集中布局。空間集聚是集聚區的基本表現形式。通過同類和相關聯的企業、項目集中布局、集聚發展,為發展循環經濟、污染集中治理、社會服務共享創造前提條件,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產業集群發展。區內企業關聯、產業集群發展是集聚區與傳統工業園區、開發區的根本區別。通過產業鏈式發展、專業化分工協作,增強集群協同效應,實現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形成特色主導產業集群或專業園區。
———資源集約利用。促進節約集約發展、加快發展方式轉變是集聚區的本質要求。按照“節約、集約、循環、生態”的發展理念,提高土地投資強度,促進資源高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模式提供示範。
———功能集合構建。推動產城一體、實現企業生產生活服務社會化是集聚區的功能特徵。通過產業集聚促進人口集中,依託城市服務功能為產業發展、人口集中創造條件,實現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完善生產生活服務功能,提高產業支撐和人口聚集能力,實現產業發展與城市發展相互依託、相互促進。
(三)理清關係。區域科學發展的示範載體包括城市新區、集聚區、專業園區3個層次。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有條件的省轄市規劃建設城市新區。城市新區可以由若干相鄰集聚區組成,集聚區可以包含若干專業園區。按照一定標準,專業園區做大做強後可以發展成為集聚區,若干集聚區的相關服務配套體系得到完善、社會事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可享受城市新區相應待遇。
縣域內的集聚區是產業和城市發展的主導區域。省轄市城市新區內的集聚區必須按照城市新區發展的總體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對已經形成的專業園區,各地要按照節約集約、產業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促進其規範發展,不再規劃布局新的專業園區。

二、進一步加強集聚區科學規劃

(四)加強規劃銜接。按照集聚區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三規”合一原則,有關部門要對集聚區發展規劃集中聯審,確保集聚區布局和用地範圍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五)嚴格審批程式。集聚區發展規劃由各地組織專業設計單位編制,經所在省轄市政府審查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聯審,報省政府確認後審批。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報當地政府審批,並報省政府備案。經批准的發展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須報省政府確認或備案。專業園區按照縣級規劃、市級審批、省級備案進行管理。
(六)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標準,嚴把規劃審批關,控制集聚區數量。原則上,每個縣(市)、享受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區規劃建設一個集聚區。

三、加快建立完善集聚區集聚機制

(七)產業集聚發展機制。加快落實有利於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
———電價政策。實行同網同價。對已批覆的縣域集聚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大工業項目生產用電,執行省網直供電價。
———用地政策。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周轉指標優先用於集聚區項目建設。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保證規範運作前提下,提高指標周轉速度,增加指標流量。按照集聚區規劃確定的村莊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驟地推進集聚區村莊整合。對集聚區的失地農民可根據城市居民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進行安置,並切實解決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異地投資、稅收分享政策。對於政府主導的規模以上異地投資企業直接繳納的主要稅種(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項目投產之日起,投資(招商引資)主體所在地政府與項目入駐地政府可以按雙方協商一致的稅種、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稅收分享利益補償,可由相關方政府通過資金劃轉、直接匯款清算的方式解決,也可由相關方政府向省財政申請,在年度結算時代為辦理。對縣(市、區)轄區內各鄉鎮之間招商引資項目的異地建設,由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定具體稅收分享政策。
(八)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機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區投資開發公司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社會化參與、多元化投入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機制。集聚區土地出讓收入市縣分成部分,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保支出及法定支出外,可優先用於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各地要引導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等優質資產向集聚區投資開發公司最佳化配置,增強投融資能力。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外資、民資和社會資本採取BOT(基於基礎設施特許權的“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BT(投資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移交”投資模式)、PPP(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資建設集聚區基礎設施。
(九)土地保障機制。省政府下達各省轄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重點保障集聚區用地需求。集聚區工業項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單獨組卷報批。符合集聚區規劃的項目,可按供地政策優先供地。進一步提高投資強度,原則上,省轄市集聚區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國家級開發區相應標準,縣域集聚區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低於省級開發區相應標準。
(十)投融資機制。採取政府扶持、企業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區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提高企業信貸擔保能力。發揮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的作用,為集聚區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增信服務,提高融資擔保能力。努力拓寬融資渠道,支持銀行加大對集聚區投融資平台的貸款力度,支持有條件的集聚區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組織符合條件的集聚區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將集聚區企業優先納入省重點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程範圍,積極爭取國家各類專項資金、政府間和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強化政府性資金引導作用,各級財政專項資金要按照資金投向,優先安排集聚區項目。
(十一)人才培育引進機制。建立完善以專業培訓、專家指導、選派掛職、人才引進相結合的集聚區人才培育引進機制。將集聚區各類人才培養納入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計畫。擴大省、市級財政投入比例,支持開展面向集聚區高層次管理人才的培訓,支持企業培訓中心、就業訓練中心、職業技術學院和技工教育集團發揮自身優勢,培育高水平技術工人。要加快開通集聚區引進人才“綠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務機制,對集聚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各省轄市在創業啟動資金、工作場所、住宅公寓、風險投資和商業擔保等方面給予專項支持。鼓勵採取組織專家組巡迴服務指導、選調優秀後備幹部和專業人才掛職等方式,提高集聚區人才素質和管理水平。
(十二)區域環評機制。按照“先規劃環評、後項目審批”的原則,創新集聚區環評管理機制。在編制發展規劃時,同步開展集聚區規劃環評,明確項目準入條件。已完成規劃環評的集聚區,簡化規劃內建設項目環評內容,重點加強施工期現場監管和“三同時”驗收;對集聚區內企業或企業集團發展規劃中的項目進行打捆審批,審批後可在5年內分期實施;對無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單一且有成熟治理技術的項目環評,進一步委託或下放審批許可權,由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批該項目的環評檔案。優先為符合區域污染減排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和環境準入條件的入駐項目配置環境總量指標。積極探索並實施區內排污權交易制度,實現環境總量指標的高效利用。
(十三)自主創新機制。集聚區要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以產權為紐帶的各類技術創新合作組織,形成企業牽頭組織、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參與實施的有效機制。加大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各類技術研發機構和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的社會開放力度,建立完善對集聚區企業優惠收費制度。省科技專項資金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要優先支持集聚區技術研發和平台建設項目;省扶持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要優先支持集聚區重點企業的技術創新;對集聚區新設立的國家級、省級研發機構,省相關資金優先給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創新基地,發展創新型集聚區。
(十四)高效管理機制。各省轄市、縣(市、區)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集聚區聯席辦公會議制度,重點研究集聚區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集聚區與區外事務的協調。按照“小機構、大服務”的管理模式,儘快建立完善集聚區管理機構,形成統籌、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體制。擴大縣域集聚區部分縣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建立集聚區與省轄市級管理部門“直通車”制度,涉及縣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事項由集聚區管理機構直接辦理,需報上一級管理部門審批的事項由集聚區管理機構直接報送,同時抄送縣級主管部門備案。各地可根據情況,採取委託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區劃調整等方式,妥善解決集聚區與所在鄉鎮政府的職能交叉問題。
(十五)社會化服務機制。加快引進和培育金融、信息、技術、工程等諮詢服務機構,構建配套完善的社會化諮詢服務體系。省信息化發展資金要優先支持集聚區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積極開展第三方服務,實現區內企業原材料和零配件供應、物流、職工公寓、食堂、職工培訓等企業生產生活服務的社會化。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對集聚區第三方物流和社會化服務保障項目給予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集聚區要建立資產運營管理機構,統籌負責集聚區的建設和服務。
(十六)自我積累機制。調整現有的區域性財政激勵政策,對產業集聚區出台優惠政策,增強財政調控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省級對集聚區的支持措施由直接投入調整為政策引導,鼓勵集聚區自我積累、自我發展。2010—2012年,按現行體制,省級從集聚區集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實行“核定基數、超收返還、一定三年”的辦法,省分成“三稅”收入比核定基數超收部分,全額返還集聚區。對城市新區和新區內集聚區的稅收返還,按新區相應政策執行。

四、進一步加強對集聚區規劃建設的指導

(十七)加強培訓交流。省有關部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通過組織專題輔導、集中培訓、學習觀摩等形式,深化各級、各部門對集聚區科學內涵、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認識,提高集聚區規劃管理、項目組織、服務協調和創新發展能力。
(十八)開展升級競賽。對集聚區實行綜合考核、競賽升級、政策掛鈎、動態調整的管理模式。合理確定城市新區和集聚區的規模和功能標準,經考核達到相應標準的專業園區和集聚區可分別晉升為集聚區或享受城市新區相應待遇;3年內達不到集聚區規模和功能標準的,不再享受相應待遇。建立統一的集聚區和專業園區統計考核體系,按企業營業收入、稅收收入、從業人員、投資強度、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學需氧量、新增建成區面積、高新技術企業比重等8項指標進行考核評價,對排序靠前的集聚區給予獎勵,引導和推進集聚區科學發展。
(十九)明確責任分工。進一步完善省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各級、各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合力推動的工作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政策體制、工作督查和監測考核工作小組,協調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財政廳、科技廳、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廳、統計局、省政府金融辦、省編辦、電力公司等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和職能分工,細化工作方案,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領導機構,制定落實扶持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細化部門責任分工,加強督導檢查考核,加快推進集聚區規劃建設。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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