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利文案

沙利文案

1964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紐約時報》,認為該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導中損傷其名譽,並要求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聯邦法院後沙利文被裁定敗訴。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

簡介

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起政治宣傳廣告,呼籲讀者支持黑人民權運動。廣告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要求名譽賠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對於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報導中的錯誤,控告者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媒體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否則不能算是誹謗。最後,《紐約時報》勝訴。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義是保護言論自由。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其次,從媒體實踐來看,記者不是科學家,既要及時傳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細節都不出差錯,幾乎無法操作,等於扼殺了輿論監督。只有傳播出來,才有試錯的機會,才能最終發現真相。

要點

作為傳媒史上的里程碑判例,沙利文案確立了國際通行的新準則,推動了半個世紀來的新聞發展。它有兩個要點,一是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二是實際惡意。這兩點對於中國的媒體實踐也同樣重要。在一些公共事件中,訊息源被嚴密控制,記者採訪頗為不易,要求字字精確,等於禁止發聲。尤其是近年來網路論壇和手機簡訊等新媒體出現後,當公共事件發生時,民眾出於恐慌心理和了解真相的需要,自行發布不實訊息的情況增多,警方不問實際惡意和社會效果,動輒以“傳播謠言”為名治罪,無疑妨礙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我對此權利的呼籲,被人歪曲為“造謠自由”,這也是我的再一次解釋。

敗訴原因

一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問題。儘管美國強調對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但是它同樣強調公眾人物需要讓渡個人的部分隱私。作為警察局長,沙利文必須以公眾人物的身份接受輿論監督,因為國民的知情權高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二是媒體報導在時間安排及公共空間建設方面的特殊性。聯邦法院認為,只要媒體報導不構成“實際惡意”,而且對事實有過查證,那么,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這一切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  
透過聯邦法院的一紙判決,足見美國不遺餘力地從制度上保障國民言論權利與輿論監督的良苦用心。

對中國的影響

沙利文案準則並沒有在中國法律中得以確立,但是經過一些法律專家的介紹和呼籲,近年來進入了法院判例。比如幾年前球星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稱其報導他賭博和打假球沒有證據,被判敗訴,判決書中稱“新聞報導由於其時效性的特點,不能苛求其內容完全反映客觀事實”。此番“毒毛巾”案是又一個例子,而且判決書中的幾點理由,更加清晰地圍繞著上述兩個要點展開論述。
必須指出的是,此案在網路中並沒有得到普遍的肯定,相反遭到紛紛質疑。這是因為,央視作為國家級媒體,本身具有公權力性質。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體報導公共事件呢,還是公權力對決私權利?更重要的背景是,在更具有公權力和公共事件性質的諸多案例中,沙利文案準則沒有得到絲毫體現。例如數日前發生的膠濟鐵路“4.28”慘案中,一位山東網友因為轉貼不實訊息(誇大死亡人數),就被當地警方拘留5日。
希望在更多的地方媒體報導中,在更多的公權力質疑聲中,不實訊息乃至錯誤言論都享有更大的呼吸空間,使信息能夠有更多糾錯的機會,最終達致動態平衡。

案例價值

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美國言論自由的外延,由此得到擴展,更多的批評性意見,得到保護,“自由辯論中錯誤在所難免,如果自由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的意見”。
著名哲學家,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多年提倡“人民對政府的任何評論,都享有免責權”,得知此案判決結果後說:“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誹謗訴訟,不再是挾制媒體的政治利器,這極大地增強了媒體信心。判決文甚至把批評官員確立為公民的職責。“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儘管理社會之責。”這一點,對於媒體來說意義重大。
沙利文案後,美國媒體在揭露政治真相的戰場上,更加驍勇善戰,“持續報導越南戰爭”和“水門事件”足稱兩大碩果,並為新聞記者贏得“無冕之王”的桂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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