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為加強水電工程設計和建設管理,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制定《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3日由國家能源局以國能新能〔2011〕361號印發,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內容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新能〔2011〕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葛洲壩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加強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和設計變更行為,保證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根據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2.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設計和建設管理,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工程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項目(以下簡稱水電工程)。其他水電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設計變更是指在招標設計階段和施工詳圖階段,對審定的工程主要特徵參數、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所進行的改變,包括調整、補充和最佳化。

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做到先論證、後審查(或審核)、再實施。

第五條 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質量、功能、規模、概算,以及對環境、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見附屬檔案。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結合工程建設實際,覆核工程設計方案和主要參數,及時提出必要的設計變更檔案。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的建議,設計單位應考慮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影響,對變更設計的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需變更的,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檔案。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檔案應達到或超過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深度要求。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況;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緣由和必要性、變更的項目和內容、與設計變更相關的基礎資料及試驗數據;

(三)設計變更與原勘察設計檔案的對比分析;

(四)變更設計方案及原設計方案在工程量、工程進度、造價或費用等方面的對照清單和相應的單項設計概算檔案;

(五)必要時,還應包含設計變更方案的施工圖設計及其施工技術要求。

第九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因搶險救援或應急處置導致的設計變更,應由參建各方代表簽字確認。屬於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檔案,並按規定程式報審。

第十條 審查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重大設計變更審查申請後,負責組織開展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十一條 經審定的重大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確需再次變更的,建設單位須組織設計單位先進行必要性論證,報原審查(或審核)單位同意後,再行編制設計變更檔案,履行相關程式。

第十二條嚴禁借設計變更變相擴大工程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嚴禁借設計變更,降低安全質量標準,損害和削弱工程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嚴禁肢解設計變更內容,規避審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範圍目錄

範圍目錄

(一)設計條件和安全標準

1、工程開發方式、開發任務及工程規模的變化;

2、水庫特徵水位、水庫調度運行方式重大改變;

3、工程等別及主要建築物設計安全標準的變化。

(二)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築物

1、壩、廠址及其主要建築物場址的變化;

2、主要建築物的布置或結構方案的改變;

3、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單體水工建築物;

4、主要築壩材料料源方案的改變;

5、施工導流方式或導流建築物方案的變化;

6、工程總進度及主要控制進度的變化。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

1、電站接入系統方式和電氣主接線方案的變化;

2、機組型式、單機容量和重要技術參數的變化;

3、高壓配電裝置和高壓引出線設計方案的變化;

4、電站控制運行方式及繼電保護方案的重大變化;

5、金屬結構設備布置方案及設備型式的重大變化。

(四)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

1、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重大變化;

2、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的增加或取消。

(五)移民安置

1、征地範圍調整及重要實物指標的較大變化;

2、移民安置方案與移民安置進度的重大變化;

3、城(集)鎮遷建和專項處理方案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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