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新能〔2011〕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葛洲壩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加強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和設計變更行為,保證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根據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2.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工程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項目(以下簡稱水電工程)。其他水電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是指根據水電工程建設要求,查明、分析和評價工程場地地質條件,分析論證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相關情況,確定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勘察設計檔案的活動。
第四條 水電工程建設應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實現水電開發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分為河流水電規劃(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標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等五個階段。勘察設計單位應分階段開展工作,提出符合相應階段規程規範要求的勘察設計檔案。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法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勘察設計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並對勘察設計的成果質量負責。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和參與本行政區域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發揮設計諮詢的作用,鼓勵在大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開展工程設計諮詢,提高設計水平,最佳化設計方案,保證設計質量。

第二章 資質與契約

第九條 從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大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應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水力發電);承擔壩高200米及以上水電工程和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高壩水電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具有大(1)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績。
第十一條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發包工作一般應在河流水電規劃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批准後進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契約,對勘察設計工作範圍、內容、深度、進度、質量及服務進行約定,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強迫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兩個及以上單位承擔同一工程勘察設計的,契約中應明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總體策劃、組織協調和設計集成。其他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向主體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資料和成果,並對其成果質量負責。

第三章 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做好勘察設計工作策劃,確定勘察設計的重點以及相關技術路線,編制勘察設計科研工作大綱,合理配置與勘察設計任務相適應的資源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收集並分析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生態環境、移民安置、經濟社會發展等基礎資料,所採用資料應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 工程地質勘察應涵蓋樞紐工程建設區、水庫淹沒影響區和移民安置區。勘察設計單位應重視對斷層、滑坡體、堆積體、土石流、岩溶、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的調查分析,保證選址的合理性和建築物地基的安全性。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需要,組織開展重大技術問題研究和科技攻關工作,科學論證工程設計方案,確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按階段要求開展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應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適應,聽取移民和安置區居民以及建設單位的意見。
可行性研究階段,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檔案應達到樞紐工程同等設計深度。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批覆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和安全預評價報告,開展環境保護措施設計、水土保持措施設計和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以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開展招標設計,覆核、深化和細化設計方案,滿足招標檔案編制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編制施工詳圖階段設計檔案,滿足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圖設計檔案應對涉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註明有關安全質量方面的提示信息,對防範工程安全質量風險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技術質量管理體系,落實技術質量責任制,對勘察設計產品進行分級管理,按規定履行勘察設計檔案校審制度,並做好勘察設計檔案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實行技術審查制度,委託行業技術管理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包括河流水電規劃報告(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報告)審查、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勘察設計工作是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評價勘察設計範圍、內容和深度是否滿足規程規範的要求;審議勘察設計採用基礎資料是否全面準確、重大技術問題是否論證充分、結論是否正確;審定工程主要特徵參數及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協調工程綜合利用等有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審查單位應堅持技術決策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工作,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建設單位的意見,形成技術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負責。
技術審查工作完成後,審查單位應及時將審查意見上報國家能源局,並印送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的勘察設計檔案是後續勘察設計工作的基礎。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項目核准和建設的技術依據。

第五章 現場服務

第二十八條 工程施工階段,勘察設計單位應設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及時派駐相應的技術人員,制定相關工作制度,提供現場技術服務,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第二十九條 現場設計代表應做好技術交底;跟蹤現場施工情況,研究並及時解決工程建設有關技術問題;參與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驗收;配合工程質量檢查、質量監督、安全鑑定和工程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條 現場設計代表應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地質編錄和工程地質條件預測預報;根據開挖揭露的地質條件和工程其他實際情況,加強工程重大技術問題解決方案的覆核,及時完善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場設計代表發現不按設計檔案要求施工、野蠻施工、弄虛作假或偷工減料等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反映。必要時,應報告質量監督機構和國家能源局。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三十二條 招標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對審定的工程特徵參數、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進行的調整、補充和最佳化均屬設計變更。
第三十三條 工程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負責編制設計變更檔案。重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專題報告,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設計回訪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定期開展樞紐工程設計回訪,檢查評價樞紐建築物和主要設施設備的安全性、適用性。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開展必要的設計覆核,總結勘察設計經驗,並為工程安全運行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五條 樞紐工程設計回訪分為全面設計回訪和專項設計回訪。全面設計回訪至少每10年一次。首次全面設計回訪,應在工程投入運行後的5年之內進行。專項設計回訪視需要進行。
建設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應為設計回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勘察設計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或運行單位提交設計回訪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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