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國家

民族國家

民族國家是指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乃20世紀主導的現代性民族自決和自治概念及實踐。與18及19世紀傳統帝國或王國不同,民族國家成員效忠的對象乃有共同認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體制,認同感的來源可以是傳統的歷史、文化、語言或新創的政體。因此,從一個民族構成政體,或者由數個民族經同一共享的政體構成的國族,都是民族國家的可能結合型式。 民族國家是政體的一種形式;民族則是共同體的認同概念,其來源可以是共享的體制、文化、或族群。民族國家這個概念應此包括以公民國族主義及種族國族主義等不同的思維,主要取決於認同概念的形成要素。所謂的單一民族國家,所有公民共享一價值、歷史、文化、或語言;不論是繼承前帝國/王國的統治範圍或者是當代全球化的移民現實來說,少有國家符合此類形。因此,當代民族國家常為多民族國家,而多元文化主義常用來形塑及爭取對體制的認同。

理論資料

理想民族國家

通過現實存在的民族國家以及民族主義運動的理論可以引導出一個“理想民族國家”。在現實世界中這樣的一個理想模型是無法被實現的,但是這個模型影響 現實存在的民族國家,它為現實的民族國家提供了一個理論模型。這個模型也顯示出民族國家與其它國家類型之間的區別。雖然在現實存在的國家中有些國家的民族 認同是從上面強加的、雖然有些國家的民族團結是不存在的,但是這個模型還是能夠用來描寫許多民族國家的特徵。因此在政治學中大多數現存的國家被看作是“民族國家”。

特別的政策

在這個“理想民族國家”中所有的公民僅屬於同一民族,所有該民族的成員均是這個民族國家的永久居民,這個民族沒有任何成員住在這個國家外。在這個國家中沒有原住的族群的或文化的少數民族。在這樣一個民族國家中沒有移民入境和出境,因此這個國家裡也沒有移民少數民族,而在其它國家裡也沒有這個民族的少數民族。這個民族國家裡每代均是該民族100%的後代,因此這個民族國家代代相傳。這個國家不但是這個民族的家鄉,而且是這個民族的保護地和它的民族認同。為了保存這個民族國家的存在它必須施行與其它非民族國家不同的特別的政策。

舉例說明

冰島冰島

實際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這個模型完全一樣,但是一般認為冰島與這個模型很接近。雖然冰島的居民從族群觀點上與其他斯堪的納維亞民族有近緣關係,但是其民族文化和語言僅在冰島上存在。冰島上沒有鄰國少數民族。儘管日本有少數民族,比如南部有土著族群琉球人,本州有朝鮮族、漢族、菲律賓人和巴西人,以及一些西洋系民族。在北部北海道上還有土著阿伊努人,但是日本一般也被看作比較接近理想民族國家(因其他民族比例不到5%)。冰島與日本均是島國。

與模型的偏差

一個理想民族國家的居民來自同一族群,說同一種語言,擁有同一文化和宗教,其居民是單一的。實際上存在的國家與此遠遠不同。雖然如此在歷史學、政治學和國際法中大多數國家被看作是民族國家。比如瑞士從憲法上是不同州組成的一個聯邦,國內有四種語言,雖然如此瑞士有一個瑞士的民族認同、一個民族歷史,和一個經典的民族英雄威廉-泰爾。

愛爾蘭共和國首都愛爾蘭共和國首都

自主運動一般質疑一個國家的民族團結和民族認同,但除非一個國家正在解體,那么使用這些辭彙是一個民族國家的標誌。比如愛爾蘭共和國的居民雖然幾乎全部是愛爾蘭人,但是其民族主義者認為其民族完整沒有實現,因為北愛爾蘭不屬於愛爾蘭共和國。此外通過移民出境今天在愛爾蘭國外生活的愛爾蘭人比在愛爾蘭國內的還要多,雖然如此一般來說愛爾蘭共和國被看作是一個民族國家。實際上一個民族國家的邊界總是不會與其民族的分布一致的。有時這根本不可能,因為其居民民族混合,甚至在同一街道和樓房中有不同民族共同生活。假如兩個鄰近的民族國家中分別有另一個國家的民族,那么這些民族一般被稱為少數民族。有時兩個國家分別有對方的少數民族,比如在匈牙利的斯洛伐克人和在斯洛伐克的匈牙利人。

這樣的邊界少數民族與離散導致的少數民族不同。離散導致一個民族的人到達遠離其民族邊界的地方。大多數現代的離散是經濟移民的結果。愛爾蘭人的離散並不阻礙愛爾蘭共和國民族國家的特徵,也沒有影響到北愛爾蘭問題,因為只有少數人向那裡移民。

一個國家是否有境外領土影響其是否是民族國家。一個有大量殖民地的國家顯然也擁有許多不同的民族,因此與理想的單文化國家不相容。在大多數情況下殖民地不被看作是本土的一部分,而是被分開管理。一些歐洲民族國家在歐洲有境外領。比如丹麥的居民幾乎都是丹麥人,在本土內只有很少的其它民族生活。但是丹麥也擁有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的主權。假如將其居民看作是不同民族的話,那么丹麥不是經典的民族國家。

民族主義之間的衝突

冰島不但有一個明確的邊界,而且其居民也自認為是冰島人。但是許多民族國家的部分疆域也被其它民族國家或者民族主義運動看作自己的疆域。這些領土要求的程度不同:有些頂多是一個建議,有些甚至支持武裝的分裂主義組織。比利時是一個典型的有爭議的民族國家的例子。比利時是1830年從荷蘭分裂出來的,其北部的佛拉芒人說荷蘭語。他們有非常強烈的佛拉芒認同,將自己看作一個獨立的民族和文化,當地也有非常強烈的分裂運動。南部的瓦隆人從語言(法語)和區域上與佛拉芒人均有區別。除此之外在比利時還有一個全比利時的民族主義,在荷蘭和佛拉芒有大荷蘭的意識,在西部還有一些說德語的地區,這些地區在1920年前曾經被普魯士占領,在1940年至1944年又被德國吞併。

在一個非常大的國家裡往往有許多互相競爭的要求,往往也有多個分離主義運動。這些運動往往質疑這個大國家是一個真的民族國家,有時甚至會將它指責為一個帝國。事實上不存在客觀的、判決這些要求是否正確的標準。一個大民族國家必須將其民族的定義放在一個廣的基礎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中華民族來定義其居民。同時它也承認在其境內有一個漢族的主要民族和55個少數民族。

民族國家的特徵

一般情況下這樣的爭論並不影響一個國家民族國家的特徵。但是假如居民中大部分否認其民族認同的話,這樣一個國家的合理性就成問題了,其政府的效應也會受到影響。比利時是這樣一個國家的代表。假如一個國家的合理性完全喪失,其結果在嚴重的情況下會是內戰。其結果可能是重建一個民族認同,或者是產生一或多個新的國家。

歷史和來源

概述資料

民族國家的起源和早期歷史有爭議。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是“先有民族國家,還是先有民族?”民族主義者認為民族首先形成。民族主義是民族要求其合法主權而形成的,而民族國家則符合了這個要求。一些民族主義的“現代理論”也認為民族認同主要是政府政策的一個產品,政府使用這個政策來統一和現代化已經存在的國家。大多數理論認為民族國家是一個19世紀的歐洲現象,它是大眾文學和早期的大眾媒體的結果。但是歷史學家也注意到較早出現的比較統一的、擁有一個共識特徵的國家,比如英國、葡萄牙和荷蘭。而民族國家的成型,大多認為始自1648年歐洲各國達成《威斯特伐里亞公約》。

艾瑞克霍布斯鮑姆

艾瑞克?霍布斯鮑姆艾瑞克?霍布斯鮑姆

艾瑞克霍布斯鮑姆認為法國作為國家比法國人出現得早。他認為法國國家導致了法蘭西民族的出現,而不是法蘭西民族主義,後者是19世紀末在德雷福斯醜聞的過程中才形成的。霍布斯鮑姆認為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只有約半數的法國人說一些法語,只有12%至13%的法國人說“比較好”的法語。在義大利統一時說義大利語的人的百分比更少。法國國家促進了不同方言的統一成為法語。按照這個理論徵兵制的引入以及1880年代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就公共設施的法律導致了民族認同的產生。

班迪特安德森

班迪特安德森認為民族是一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communities,其成員無法全部互相認識),民族主義的主要目的在於製造這樣一個構想的群體來減少接觸特別的書面語言(即拉丁語)所帶來的特權,此外這個運動放棄了君權神授的主義。它促進了資本主義系統中印刷媒體的出現。這些民族國家是“國家製造”的理論強調一些特別的國家的形成如法國和英國。這些國家從一個核心地區出發擴展,產生了一個民族意識和一個民族認同的感覺。它吸收了周邊地區(比如威爾斯、不列顛尼亞、阿基坦等)。在19世紀這些地區文化又獲得了一次復甦,這在20世紀裡導致了這些地區的自主運動。

有些國家如德國和義大利至少是19世紀裡通過民族主義的政治運動產生的。在德國和義大利形成前當地有許多(部分非常小)的國家。其共同認同來源於文化運動,比如在德語國家中很快獲得政治力量的“民族運動”。在這兩個國家裡民族意識和民族運動顯然出現於民族國家之前。

民族國家的主意是通過現代國家系統的產生而誕生的。由於威斯伐倫和約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這個現代的國家系統也被稱為“威斯伐倫系統”。這個系統的特徵是“勢力平衡”,其基礎是明確規定的、中央控制的、獨立的國家(不論是帝國還是民族國家)之間對對方的主權和領土的尊重。威斯伐倫系統並沒有創造民族國家,但是民族國家滿足這個系統對國家的要求(前提是民族國家之間沒有領土問題)。

哲學理論基礎

在浪漫主義時期民族國家獲得了其哲學理論基礎。19世紀裡對族群和人種來源的腔調使得國家的定義也開始使用這方面的理論,導致了民族國家的產生。隨著殖民帝國主義和大陸帝國主義的發展種族主義隨之進入,尤其在大德意志和大斯拉夫運動中體現出來。種族主義和民族主義的聯繫的頂峰是20世紀的法西斯主義和納粹主義運動。國家與民族的聯繫尤其在“人民國家”(德語VolkischeStaat)這樣的概念中體現出來。紐倫堡法案這樣的立法是法西斯主義民族國家如納粹德國與非法西斯主義民族國家之間的主要區別。很顯然,少數民族不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在國家裡沒有合法角色。在德國猶太人和羅姆人均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受到迫害。德國的國籍法按照德國祖先來定義德國人,將所有非德國人排除在人民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德國的國籍法至今依然有這個趨勢。

進入到21世紀初,民族國家對其邊境內絕對主權的要求受到許多批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政治系統基於國際法和超國家的政治集團。非國家群體如跨國企業和非政府組織(NGO)越來越磨滅民族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力量,也許會導致其最終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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