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規則

桌球規則

規定了桌球比賽前以及比賽過程中的規則,包括桌球的比賽規則、國際競賽規則、桌球競賽規程。具體說來,應注意下面幾點:⑴利用對方的漏洞、和弱點,在落點、鏇轉、力量、曲線上不斷地變化,從而提高發球的質量;⑵研究發球的規律,在發球時,就大體上可以預測對方回球的線路,從而提高搶攻成功的機率。⑶利用組合發球的威力,調動對方。如發近網、短而轉的球,組合發底線,左、右、近身、長而急的球;⑷利用鏇轉的組合,如發近網轉和不轉的球,及發近網側下鏇球和“左爆沖側上螺鏇球”,把球發到對方左邊線。

基本信息

簡介

一、《桌球比賽規則》內容分為三個部分:
1、桌球的比賽規則
2、國際競賽規則
3、桌球競賽規程
1.章程(略)
2.桌球競賽規則
2.1 球檯

桌球台桌球台
2.1.1球檯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台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離地面高76厘米。
2.1.2比賽台面不包括與球檯台面垂直的側面。
2.1.3比賽台面可用任何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台面30厘米高處落至台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2.1.4比賽台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台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台面邊緣各有一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2.1.5比賽台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台區,各台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個整體。
2.1.6雙打時,各台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2 球網裝置
2.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檯上的夾鉗部分。
2.2.2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2.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台面15.25厘米.
2.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儘量貼近比賽台面,其兩端應儘量貼近網柱。
2.3 球
桌球桌球
2.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40毫米。
2.3.2球重2.7克。
2.3.3球套用賽璐珞或類似的材料製成,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2.4 球拍
2.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2.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2.4.3用來擊球的拍面套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2.4.3.1”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2.4.3.2"海綿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2.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2.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來擊球一面的任何覆蓋物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2.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2.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均可允許使用。
2.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2.5 定義
2.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5.2“球處比賽狀態”,從有意識發球前,球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中的最後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2.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2.5.6“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2.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2.5.8 "阻擋”:自對方最後一次擊球觸及本方台區後,如果在檯面上方或正向比賽台面方向運動的球,在沒有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越過端線之前,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
2.5.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2.5.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2.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2.5.12“副裁判員":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2.5.13“穿或戴”的物品:指運動員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戴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2.5.14“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台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過的情況外,球均應視做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2.5.15球檯的“端線”:包括球檯端線以及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6 合法發球
桌球規則桌球規則
2.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比賽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鏇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2.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2.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2.6.6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2.6.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時,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均判接發球方得一分。
2.6.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2.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免予執行的決定,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2.7合法還擊
2.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2.8比賽次序
2.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2.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2.9重發球
2.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2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2.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2.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2.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2由於要實行輪換髮球法;
2.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2.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10 一分
2.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2.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2.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2.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2.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沒有觸及本方台區而越過本方端線;
2.10.1.5對方阻擋;
2.10.1.6對方連擊;
2.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1.4.4和1.4.5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檯移動;
2.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2.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台面;
2.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2.10.1.12執行輪換髮球法時,出現1.15.2條款情況。
2.11 一局比賽
2.11.1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一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2.12.2一場比賽應連續進行,除非是經許可的間歇。
2.13 發球、按發球和方位的選擇
2.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一方、那一方的權力應由抽籤來決定。中籤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
2.13.2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後,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2.13.3在獲得每兩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髮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2.13.4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13.5在雙打中,每次換髮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2.13.6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2.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2.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2.14.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2.14.2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2.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輪換髮球法
2.15.1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髮球法。
2.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一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一分。
2.15.3輪換髮球法一經實行,或一局比賽進行了10分鐘,該場比賽的剩餘的各局必須實行輪換髮球法。
3.1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3.1.1比賽類型

3.1.1.1“國際競賽”,即一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一場比賽。
3.1.1.3“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3.1.1.4“限制賽”,即除年齡組外只限於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5“邀請賽”,即限於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2適用範圍
3.1.2.1除了3.1.2.2另有規定外,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洲和奧林匹克的比賽,公開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定。
3.1.2.2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採用執委會判發的實驗性規則。
3.1.2.3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3.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3.1.2.3.2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3.1.2.3.3公開錦標賽(3.7.1.2),除非國際乒聯執委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3.1.2.4條規定予以同意;
3.1.2.3.4公開賽,3.1.2.4條款規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表中說明變化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3.1.2.5建議此競賽規程套用於所有國際比賽,但在遵守章程的條件下,非會員單位組織的國際限制賽、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制定的規則舉行。
3.1.2.6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已公布的該比賽規程中。
3.1.2.7規程的詳細說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書》《比賽官員手冊》和《裁判長手冊》的形式公布。
3.2器材和比賽條件
3.2.1批准和許可的器材
3.2.1.1對比賽器材的批准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理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桌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器材的批准。
3.2.1.2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檯、球網裝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准的品牌和型號中挑選。
3.2.1.3球拍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品牌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3.2.1.4從秘書處可得到將球拍覆蓋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經許可的粘合劑清單。
3.2.2服裝
3.2.2.1比賽服一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他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但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3.2.2.2短袖運動衫(袖子和領子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3.2.2.3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以有號碼或字樣,用於表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表明運動員的俱樂部,以及符合3.2.4.9條款規定的廣告。
3.2.2.4在短袖運動衫背部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帶被組織者制定的用於表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
3.2.2.5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3.2.2.6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和字樣。
3.2.2.7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
3.2.2.8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一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應穿著同樣的服裝,鞋襪除外。
3.2.2.9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服,以使觀眾能夠容易的區分他們。
3.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籤決定某一方必須更換。
3.2.2.11運動員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穿著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等應為其協會批准的種類。
3.2.3比賽條件
3.2.3.1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5米高。
3.2.3.2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擋板圍起,以於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3.2.3.3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從比賽台面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000勒克斯,且整個比賽台面照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500勒克斯;其他比賽中,比賽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於600勒克斯,且整個比賽照明度均勻,賽區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於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張球檯時的照明水平應是一致的,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得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5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5米。
3.2.3.6場地四周一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等透過未加遮蓋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地板應為木製或國際乒聯批准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
3.2.4廣告
3.2.4.1在賽區內,廣告只能在規定設定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定廣告。
3.2.4.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螢光或發光的顏色。
3.2.4.3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制在40厘米以內;建議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顏色。
3.2.4.4地板上和球檯端面、側面上的標記物顏色應深於或淺於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賽區域地面最多可有4個廣告,球檯的每個側面和每個端面可各有1個廣告,每個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與擋板的距離不得少於1米,兩端的廣告語擋板的距離不得超過2米。
3.2.4.6球檯兩個側面各1/2處和端面均可有一個臨時性廣告,該廣告不得是其他桌球器材供應商的廣告,而且與永久性廣告必須有明顯區別;每個廣告總長度不得超過60厘米。
3.2.4.7球網上的廣告應深於或淺於背景的顏色,與球網頂端的距離不少於3厘米,並且不得遮蓋網眼。
3.2.4.8賽區內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一面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3.2.4.9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制:
3.2.4.9.1製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運動衫前面和側面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3.2.4.9.3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一個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3.2.4.9.4短褲或短裙上可有不超過2個、總面積不超過80平方厘米的廣告。
3.2.4.10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3.2.4.12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菸草製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3.3 裁判人員的管理許可權
3.3.1裁判長
3.3.1.1每次競賽應指派一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3.3.1.2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3.1.2.1主持抽籤;
3.3.1.2.2編排比賽日程;
3.3.1.2.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
3.3.1.2.4主持裁判人員的賽前短會;
3.3.1.2.5審查員動員的參賽資格;
3.3.1.2.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3.3.1.2.7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3.3.1.2.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3.3.1.2.9決定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3.3.1.2.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3.3.1.2.12對於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程的行為採取紀律行動。
3.3.1.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託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3.3.1.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是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應自始至終親臨比賽場地。
3.3.1.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人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作出的判定。
3.3.2裁判員
3.3.2.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副裁判員。
3.3.2.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檯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檯另一側。
3.3.2.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3.3.2.3.2按3.4.2.1.1和3.4.2.1.2條款規定,任意取一隻球;
3.3.2.3.3主持抽籤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3.3.2.3.4決定是否由於運動員身體傷殘而放寬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
3.3.2.3.5控制方位和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3.3.2.3.6決定每一個回合得1分或重發球;
3.3.2.3.7根據規定的程式報分;
3.3.2.3.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髮球法;
3.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3.2.3.10對違反場外指導或行為等規定者採取行動。
3.3.2.4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台面的上邊緣。
3.3.2.5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3.3.2.5.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3.3.2.5.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是否觸及球網裝置;
3.3.2.5.3運動員阻擋;
3.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干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3.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3.3.2.6執行輪換髮球法時,副裁判員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員均可當計數員,計接發球方運動員的擊球板數。
3.3.2.7裁判員不得否決副裁判員或計數員根據3.3.2.5和3.3.2.6條款所作出的決定。
3.3.3申訴
3.3.3.1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是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定,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作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作的決定。
3.3.3.2對有關裁判人員就事實問題所作的決定,不得向裁判長提出申訴;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3.3.3.3對裁判人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3.4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作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項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3.3.3.5在單項比賽中,只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只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3.3.3.6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作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面的問題所作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
3.3.3.7規則委員會將就此作出裁決,作為將來決定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就該裁決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反對,但不影響裁判長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已作出的任何最後決定。
3.4比賽的管理
3.4.1報分
3.4.1.1當球一結束比賽狀態,或在情況允許時,裁判員應立即報分。
3.4.1.1.1報分時,裁判員應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將發球一方的得分數,然後報對方的得分數。
3.4.1.1.2一局比賽開始和交換髮球員時,裁判員在報完比分後,應報出下一回合發球員的姓名,並用手勢指明發球方。
3.4.1.1.3一局比賽結束時,裁判員應先報勝方運動員的姓名,然後報勝方得分數,在報負方的得分數。
3.4.1.2裁判員除報分外,還可以用手勢表示他的判決。
3.4.1.2.1當判得分時,裁判員可將靠近得分方的手舉至齊肩高。
3.4.1.2.2當出於某種原因,回合應被判為重發球時,裁判員可以將手高舉過頭表示該回合結束。
3.4.1.3報分,以及在實行輪換髮球法時的報數,裁判員應使用英語或雙方運動員及裁判員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3.4.1.4應使用機械或電子設備顯示比分,使運動員和觀眾都能看清楚。
3.4.1.5當運動員因不良行為受正式警告後,應在記分牌該運動員得分處放置一個黃牌。
3.4.2器材
3.4.2.1運動員不得在賽區內挑選比賽用球。
3.4.2.1.1在進入賽區之前,運動員應有機會挑選一個或幾個比賽用球,並由裁判員任意從中取一個球進行比賽。
3.4.2.1.2如果未能在運動員進入賽區前挑選比賽用球,則由裁判員從一盒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取一個進行比賽。
3.4.2.1.3如果比賽中球損壞,應由比賽前選定的另外一個球代替;如果沒有賽前選定的球,則由裁判員從一盒大會指定的比賽用球中任意取一個球代替。
3.4.2.2在一場單項比賽中,球拍將不允許更換,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到不能使用。如果運動員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替換隨身帶來的另一塊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3.4.2.3運動員在比賽間歇時,應將球拍留在比賽的球檯上。得到裁判員的特殊許可除外。
3.4.3練習
3.4.3.1在一場比賽開始前2分鐘,運動員有權在比賽球檯上練習,正常間歇不能練習。只有裁判長有權延長特殊的練習時間。
3.4.3.2在緊急中斷比賽時,裁判長可允許運動員在任何球檯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球檯。
3.4.3.3運動員應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換破球或損壞的球拍以後,運動員可練習少數幾個回合,然後繼續比賽。
3.4.4間歇
3.4.4.1任何運動員有權要求:
3.4.4.1.1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1分鐘的休息時間;
3.4.4.1.2每局比賽中,每打完6分球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用短暫的時間擦汗。
3.4.4.2一名或一隊雙打運動員可在一場比賽中要求一次暫停,時間不超過1分鐘。
3.4.4.2.1在單項比賽中,暫停應由運動員或指定的場外指導者提出;在團體比賽中,應由運動員或隊長提出。
3.4.4.2.2請求暫停只有在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時作出,套用雙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獲得合理的暫停要求後,裁判員應暫停比賽並出示白牌,然後將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暫停一方運動員的台區上。
3.4.4.2.4當提出暫停的一方運動員準備繼續比賽或1分鐘暫停時間已到時,以時間短的計算,白牌應被拿走並且立即恢複比賽。
3.4.4.3運動員因意外事件而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裁判長若認為中斷比賽不至於給對方帶來不利,可允許中斷比賽,但時間要儘量短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10分鐘。
3.4.4.4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狀態早已存在,或在比賽開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預見,或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引起,則不能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在於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進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也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傷而喪失比賽能力,才能允許緊急中斷。
3.4.4.5如果賽區內有人受傷流血,應立即中斷比賽,直到他接受了醫療救護並將賽區內所有血跡擦乾淨後再恢複比賽。
3.4.4.6除非裁判長允許,運動員在一場比賽中贏留在賽區內或賽區附近,在局與局之間的法定休息的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留在賽區周圍3米以內的地方。
3.5紀律
3.5.1場外指導
3.5.1.1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
3.5.1.2單項比賽,運動員只能接受一個人的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
裁判員說明;如果一對雙打運動員來自不同協會,則可分別授權一名指導者;如未被授權的人
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3.5.1.3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准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但在賽前練
習結束後到比賽開始前

其他相關領域

文化 科技人文 烹飪 釣魚 休閒 娛樂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