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狀告廣州市財政局招標案

事件起因

此後,廣州格力向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投訴兩次均被駁回,遂將維持番禺區財政局處理決定的廣州市財政局告上法庭。

事件發展

2009年12月31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格力狀告廣州市財政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番禺區財政局在原投訴處理決定中,認定原告格力公司的投標檔案未滿足帶星號條款的要求,實際已確認了格力公司的投標行為無效;廣州市財政局的行政複議決定並未改變原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引用多項法條未對定性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其並非案件的適合被告,故裁定駁回格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新動態

2010年3月24日,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狀告廣州市財政局一案,24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格力公司抗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責令原審法院依法受理、繼續審理其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2010年4月21日,格力廢標案在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再次開庭,庭審中出現一個戲劇性場面:此案中被追加的第三人(江西省第二建築工程公司)本來是格力的競標聯合體,卻當庭“反水”,使得格力在廢標案中孤軍作戰。

最終結果

備受關注的格力“廢標案”即將以一種出人意料的方式結束。2010年4月28日,廣州中院在21樓的會議室召開由該院領導主持的協調會議。格力代理律師透露,經過“良好溝通”,格力最終決定撤銷包括行政和民事在內的關於“廢標案”的所有訴訟。
箇中緣由,谷遼海不願多作解釋,只表示此次協調各方並未談及具體案子。面對追問,谷遼海一再強調“以和為貴”,並表示這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五一假期後,格力將會向法院遞交書面的撤訴申請。谷遼海表示,此案件不會對格力未來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產生影響。
從廣州中院的行政裁定書中看到,“抗訴人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因訴被抗訴人廣州市財政局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9)天法行初字第9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抗訴人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於2010年5月8日自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據行政裁定書上顯示,廣州中院作出裁定的日期是5月14日,“準許抗訴人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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