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峰[江蘇省委原常委、常務副省長]

李雲峰[江蘇省委原常委、常務副省長]

李雲峰,男,漢族,1957年3月生,江蘇句容人,大學學歷,哲學學士學位,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2016年5月30日,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職。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的處分。2018年3月22日,李雲峰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李雲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李雲峰李雲峰

1975年10月——1978年02月,句容縣春城公社插隊;

1978年02月——1982年02月,北京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年02月——1983年08月,鎮江地委黨校教師;

1983年08月——1985年02月,江蘇省委辦公廳老幹部處、秘書一處秘書;

1985年02月——1988年08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秘書;

1988年08月——1992年05月,江蘇省委辦公廳信息查辦處、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2年05月——1992年10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巡視督查組組長;

1992年10月——1993年10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處長;

1993年10月——1996年01月,掛職任江陰市委副書記(其間:1995年04月-1995年12月,參加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年01月——1997年06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其間:1996年10月-1998年06月,南京大學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年06月——2000年08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

2000年08月——2003年04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年04月——2006年11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6年11月——2007年07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7年07月——2011年03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1年03月——2011年11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年11月——2016年06月,江蘇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黨的十八大代表,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屆江蘇省委委員、常委,江蘇省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

違紀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30日,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3日,江蘇省委常委、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按程式辦理。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李雲峰江蘇省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雲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的處分。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2018年3月22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雲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李雲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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